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薏偉著寫的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和錢世傑的 圖解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1】 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也說明:民事訴訟的開庭有兩種形式: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 ... 【看懂開庭通知】都有稍微介紹過,本文以下將會更詳盡地介紹準備程序的內容與注意事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十力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牛大維的 我國106年新修定之公立大學教師 月退休金給付制度爭議之研究 (2020),提出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月退休金、退休給付、退撫給與、退休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張庭嘉的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2020),提出因為有 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要件事實、要件事實論、主張本身失當、規範性要件、爭點整理技藝的重點而找出了 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解答。

最後網站石木欽案審判長被聲請迴避! 監察院三點聲明曝「合議庭有 ...則補充:三、審判長吳景源於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於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我國106年新修定之公立大學教師 月退休金給付制度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牛大維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106年新修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有關月退休金給付之條文為主,旨在探討公立大學教師月退休金給付制度爭議問題,進而提出改進對策與法制研修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如下:月退休金之計算僅採計本薪(年功薪),並以本薪(年功薪)2倍作為新制月退休金基數內涵與退休所得替代率分母值現職待遇之定義。公立大學教授因本薪(年功薪)2倍數額低於每月實質薪資,故對其月退休金給付產生實質不公之不利影響。由於退休所得替代率分母值定義上缺陷,且侷限在月所得範圍,無法真實反映實質薪資所得,以致難以正確評估退休給付之適足性,實務運用不具效益。又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由最後在職薪額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薪

額,偏離傳統上向來遵循之最後職位原則,實際上僅單一考量財務因素,正當性不足,恐減損教師於教職生涯末期仍全心投入工作之動能。另月退休金調整機制配套不足,恐因時間經過而減少其財產上價值,加上所列舉之其他考量因素,並不適當,進而降低退休教師晚年經濟安全保障程度,似未完全落實憲法要求國家對教育工作者生活之照顧義務。  針對上述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四點建議:一、針對教授薪資結構特殊情況,月退休金之計算宜採例外方式處理。二、退休所得替代率爭議性大,實務上證明難以運用。又舊制年資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自110年1月1日起已停止發給。基上,所得替代率已不具正當性與必要性,建議取消,回歸以給付率限制

月退休金給付之上限金額。三、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重新調整為最後在職薪額。四、依物價指數每年自動調整月退休金給付。

圖解民事訴訟: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第二版)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錢世傑 這樣論述:

每個人一定要有的生活法律顧問書 我們都聽過「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千萬不要等到用時方恨法律知識瞭解太少!   【圖像+範例+記憶方法】   化繁為簡,民事訴訟不用怕   本書透過簡明扼要的圖像式閱讀,   運用生活實例常見的訴訟官司,   幫助讀者更有效全盤瞭解訴訟程序!   打好基本法律常識基石的圖解書      2019年蘇打綠主唱吳青峰被其前經紀人提告侵權,成為第一個唱自己的歌被告侵權的創作人,訴訟官司直至2021年5月,才有較為明朗的結果。   吳青峰歷經多次出庭打官司後感慨說到:「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

用法律的人』。」   我們大多數的人大概都不曾想過會碰上官司,然後在人與人相處的媒介變多變密切,一時不察都有可能因為網路上的言詞或詐騙等事件身陷訴訟紛爭裡,也常因為驚慌失措,加上平時對於法律常識的概念不充分,而錯失自保的黃金時間,往往都是吃一次虧才學到一次教訓。但其實只要我們好好建立充分的法律概念,就能成為真正受法律保護的人。   一本好的法律實用書應該要具備W+H。W是Why,也就是教你法律知識,H是指How to Do,教你如何做。不過,How to Do之外,還要像是家庭法律顧問一般,陪在讀者的身旁,從讀者的角度進行各種方案的利弊分析。   由於民法涵蓋我們私領域的種種活動,因此探

討的內容比較寬懬且繁雜,而法律文字力求精準,不曾受過法學訓練的民眾若只是看法條根本無所適從。因此,本書以實務經驗為基礎,將各種程序概念,如偵查、審判、起訴、上訴與抗告等,用實際案例、圖、表等方式呈現,從各個訴訟階段會遇到的概念一步步幫助讀者打好基礎,建立法律腦。此外,還加上內容說明的訴狀範本,打破過去法律書籍只給範例、不給說明的缺點,讓讀者更具體瞭解訴訟流程的眉角。   作者從教導生活中常見的車禍、借貸相關法律知識和提供實際範例(包括存證信函如何寄送、訴狀如何撰寫、怎麼上訴,以及和解要注意事項等),並提出自己真誠的建議,希望能幫助讀者做出最佳的判斷,就是希望幫助讀者瞭解法律一直在我們生活中,

當遇到事件發生才不至於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甚至在事件的源頭就要抑止訴訟官司的可能性。   【適用對象】   有民事官司糾紛,或想要瞭解的讀者 本書特色   ●化繁為簡的圖像式閱讀法,輔以生活中有趣的實際案例和簡單易懂的說明,輕鬆建立民事訴訟法重點知識。   ●藉由實務案例,層層剖析民事訴訟法程序概念,幫助讀者橫向全盤知悉、縱向深入瞭解訴訟的程序與架構。   ●透過各階段程序一一建立訴訟概念,包括相關法條的查詢、法律資源如何尋找、訴訟要怎麼寫,以及權利要如何聲張,作者都有Step by Step 幫助讀者建立法學基石。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庭注意事項的問題,作者張庭嘉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2021年修正第249條第2項,將原條文「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改列為第2款,並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獨立列為第1款,而於立法理由中明確指出,第2款之舊條文係指欠缺一貫性審查要件之情形,確立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為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最高法院近期亦首次就一貫性審查表示明確見解,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不僅要求本案審理程序應先行一貫性審查,且將一貫性審查作業更細緻區分,可謂具有指標性與創設性。於上述立法及裁判前提之下,一貫性審查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勢必成為未來審判程

序中之重點,則具體如何踐行一貫性審查即為問題所在。本文欲以日本發展近70年之要件事實論作為借鏡,試圖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說明我國之審判實務上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亦即原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被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以及法院如何就當事人之事實主張為適當之闡明,據以達成充實必要審理與排除不必要審理之目的,保護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同時促進公益之訴訟經濟。  本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提出問題意識,指出所使用之研究方法,並且劃定研究範圍與介紹篇章架構。  第二章係對日本要件事實論之考察。於第一節,先就日本要件事實論之基礎概念作介紹,說明理論中對於要件事實定義之爭議,要件事

實特定性、具體性之基準,以及要件事實最小限度原則。其次,於要件事實有基礎認識後,再介紹要件事實論定義之爭論,並釐清要件事實論與民法、民訴法之關係,且說明要件事實論所具備之機能。第二節則就要件事實論中具有特殊性之「規範性要件」另立一節說明。首先論及區別規範性要件與事實性要件之實益,再就某法律要件是否為規範性要件有爭議之情形為說明,以供我國討論時參考。其次說明規範性要件最主要之爭議係其要件事實為何,以評價本身作為要件事實,或以足以評價規範性要件成立之具體事實,亦即評價根據事實作為要件事實,存在不少歧異。釐清規範性要件之爭議後,將接續說明規範性要件之判斷構造與其他待解問題,以對規範性要件有更全面之認

識。  第三章為實體與程序交接之處,亦即依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判斷當事人之主張是否具有理性(一貫性),以規律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第一節主要說明日本現行就主張有理性如何為判斷與規律。首先,欲判斷當事人主張是否具備有理性,須先明確何等事實應由原告主張,何等事實又應由被告主張。在給付訴訟中,法定請求權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間並無合意存在,則由原告就法律所規定之內容為主張自無爭議;惟於契約上請求權之情形,就權利發生根據即有所爭議,並且連帶影響契約上請求權之要件事實內涵。本文將日本對此等問題之爭議內容加以整理,釐清各學說間之異同。其次,釐清各當事人所應主張之要件事實,並得以判斷是否具備有理性後

,對於不具有理性之一造當事人主張,即應於訴訟早期排斥,此稱為主張本身失當法理。日本實務於當事人主張本身失當時,即不經證據調查而逕排斥主張,以避免無謂之審理。不過,主張本身失當法理在適用內容與射程上尚不明確,雖有論者歸納裁判予以類型化,但於學說與實務間並無統一之見解。因此,在第二節中,將以德國爭點整理技藝(Relationstechnik)中當事人主張之審查,反思主張有理性之判斷,並透過比較日本主張本身失當法理與德國當事人主張審查之不同,作為我國踐行一貫性審查之可靠借鏡。  第四章於參考、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後,回歸我國之審判說明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先回顧我國一貫性審查之發展。民訴法第2

49條第2項修正前,審判實務就該條之運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很大部分係用於對職司審判或追訴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請求,僅有少部分係用於欠缺一貫性之情形,並且於判決理由亦未明確表示係因欠缺一貫性而駁回原告之訴。直至近期,最高法院始就一貫性審查作出指標性之判決,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於學說文獻,對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之適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論者認該條項係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與現今修法趨勢相同,並且亦提出除原告請求應行一貫性審查外,被告答辯亦應行重要性審查,以充實必要之審理與排除不必要之審理。第二節則借鏡、比較日本要件事實論之結果,試圖說明於我

國應如何具體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首先係關於要件事實論建構之問題。日本要件事實論所包含之內容與爭議,在我國並非可全部予以套用,須有所調整並且適應於我國法之規定,故就此為詳細探討與闡釋。其次,分別就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說明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於其中具體發揮作用,以及所應注意之審查事項。  第五章則以具體事例,實際演練如何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係以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與返還借款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契約上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第二節則係以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拆屋還地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法定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最後,第六章總結本文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