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和李淑明的 民事訴訟法(含家事法)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刑事辯護中的五種法庭辯論技巧,你掌握了幾個? - 每日頭條也說明:此時,一方律師若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實現運籌方略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俞兆安的 仲裁判斷之爭點效 (2020),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技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仲裁程序、仲裁判斷、爭點效理論、案件管理會議、爭點整理、暫時性心證開示、程序選擇權、程序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柯耀程所指導 陳中和的 論訴訟指揮權-以第一審為中心 (2008),提出因為有 訴訟指揮、法院之固有權、正當法律程序、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解答。

最後網站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1】 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則補充:而在合議庭所有法官一起審理案件之前,可能會由其中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正如之前幾篇文章提到的,準備程序的意義在於「為言詞辯論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事言詞辯論技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為了解決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仲裁判斷之爭點效

為了解決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作者俞兆安 這樣論述:

仲裁,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以訴訟解決紛爭,而將法律上紛爭委由私人性質之中立第三方進行判斷,並且同意終局性服從該判斷之結果,可說是一種「私設法院」,使之成為裁決型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代表。由仲裁人做成之仲裁判斷,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之拘束力,除針對仲裁標的之判斷具有既判力外,是否就仲裁判斷中理由之判斷具有爭點效?此涉及仲裁判斷所能夠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範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利益重大。然而在我國學說實務之討論上,相較於民事訴訟法上對判決爭點效之熱烈議論,我國仲裁法是否承認仲裁判斷爭點效之問題,僅有零星之關注。因此,似有必要對我國仲裁法是否承認仲裁判斷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問題加以釐清。隨著仲裁制度之發展

,當代之仲裁實務非僅限於迅速、簡易的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亦被用於處理高額、複雜之紛爭,要求仲裁庭須慎重、正確的做成裁判。並且為了因應案件之複雜化,仲裁程序引進案件管理技術以平衡兼顧程序之正當性及效率性。此種仲裁程序制度之演進,亦影響了考慮仲裁判斷是否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問題時的解釋方向。本文嘗試從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仲裁程序之進行,以及我國仲裁法之規定文義中,找尋在我國仲裁法之規範下,仲裁判斷是否有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存在。在肯定我國仲裁法之文義得使仲裁判斷具有爭點效之後,本文考慮當事人對於紛爭解決之期待、私人程序利益之花費以及法院公益資源之消耗等面向,認為仲裁判斷亦有發生爭點效之必要

性。並且以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仲裁程序中之程序保障以及程序法上誠信原則之角度,肯定爭點效發生之正當性。以承認爭點效理論適用於仲裁判斷之可能性為基礎,本文進一步分析仲裁判斷爭點效之要件,以使當事人對於重要爭點發生爭點效一事得以預見且不受突襲,確保爭點效之發生係必要與正當。並本於仲裁程序所具有之特質,討論仲裁判斷之爭點效除拘束屬同種類程序之後仲裁程序外,得否拘束屬於不同種類程序之後訴訟程序,以及應如何於後續程序中適用前仲裁判斷所具有之爭點效。綜上,本文試圖提供仲裁判斷適用爭點效理論之框架,使法院或仲裁實務於判斷前仲裁判斷是否具有爭點效時,得具有依循之基準,並作為未來理論上進一步予以發展及成熟之

基礎。

民事訴訟法(含家事法)解題書

為了解決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作者李淑明 這樣論述:

  國考&研究所考題收錄,最新最完整:本書同時收錄了至111年的研究所考題及110年的國考題。研究所考題向來是國考的風向球!跟著作者從今年最新出爐的研究所考題,找出即將登場的國考趨勢。本書就是您掌握致勝先機的寶典!     除了示範解題,還同時教您思考:考古題的練習重點,不是答案為何,而是學習如何思考、從何下筆。作者於每一題的開端都加上了【Where should I start?】,告訴您的思路該從哪兒開始、又該從哪一句開始分析。思考能力及解題技巧的增進,一氣呵成!     本書的示範解答是您在考場上也可以寫得出來的漂亮答案:作者以三段式論法,依著每題的配分及考試時間,精準地示範

實例題作答法。而且每一則示範解答的內容及長度,都是您在考場上也可以寫得出來的。學會這套實例題作答法,民訴法&家事法的高分,穩穩落袋!     本書內容架構及特色如下:     一、這本書是為誰而寫的呢?   本書定位為:司法官律師考試二試實例題的題庫書。同時,有志成為法學碩士以及參加司法三等考試的法律人,本書所嚴選的研究所考題及詳細解說,亦可助您一試之力,更上層樓!     二、這本書有什麼特別的呢?   作者從多年的教學經驗,歸結出以下的出題脈絡:許多國考題目的爭點,都可以在歷年研究所考題裏看到它的蹤跡。本書收錄近年極具指標性的考題,閱讀本書,不但可以「緬懷過去」,還可以「放眼未來」!  

  三、這本書如何教考生寫實例題呢?   每一則實例題,作者都以三個層次來說明及解析:     1.Where Should I Start?冗長的案例事實,究竟該從何開始思考?作者於每一題的開端,附有詳盡的解說,仔細地告訴您:這個題目,該如何思考、又該從何著手!     2.Structure & Thesis:究竟實例題的寫作,有沒有公式可循?基本答題架構又是如何?作者羅列出擬答的架構,讓您可以一望即知答題的層次是什麼,最後又該如何言簡意賅的寫出結論。     3.Breakdown & Answer:【示範解答】乃是本書最為精華之所在,詳盡地寫下在考場上一定可以寫出的答案

;【Hints】則是將本題的大前提、小前提、關鍵字、爭點,還有結論等,一一點出。讀完了【示範解答】,您一定可以深刻的了解到:原來~一個可以拿下高分的實例題答案,是要這樣寫! 本書集合了「易讀」、「真實」、「清楚」、「精闢」等等優點,絕對是幫助您通過二試的必備好書,可千萬不能錯過喔!

論訴訟指揮權-以第一審為中心

為了解決民事言詞辯論技巧的問題,作者陳中和 這樣論述:

訴訟指揮,乃法院為使案件之審判程序得以妥適進行,所為之合目的性活動,性質上屬法院固有之權限。在概念上雖有廣、狹之別,惟其目的既在使審判程序得以圓滑進行,其行使當不應限制於審判期日之法庭審判期日程序,故宜採廣義之概念。在不同之訴訟模式,訴訟指揮有不同之風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原屬大陸法系之職權主義,近年來由於刑事訴訟制度之變革,訴訟模式轉變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彰顯程序之公平,惟亦有制度上本具之缺點,諸如被告與檢察官間攻防能力之懸殊、訴訟程序之拖延、或當事人怠於舉證、訴訟技巧拙劣影響真實發現等。因此,惟有藉由法官適當、正確行使訴訟指揮權,尤其掌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本原則,諸如當事人進行原則

、預斷排除原則、公平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攻防地位對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方足以發揮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優點,而補其不足。 在現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模式下,法官訴訟指揮權之行使,較具指標性之問題,包括:1、法官調查證據之範圍:證據之蒐集與調查係由當事人負其責任,法官對於當事人證據之提出與調查並不介入;縱然必要時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惟此亦屬補充性、輔佐性。2、被告之訊問:被告之陳述得為證據,此與職權主義相同,所不同者,當事人進行主義著重於程序之公平,故對被告為被訴事實之調查、訊問,係在調查證據之最後階段進行,以預防法官於審判之初即對被告形成不利之偏見。3、調查證據之範圍、順序及

方法:法院之訴訟指揮,僅對於調查證據之方式與順序,予以合理控制,以維護程序之公正。為保障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法院確定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方法時,應考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尊重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其變更時亦同。4、對質與詰問:對質與詰問,係屬刑事被告在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尤其交互詰問制度,為刑事審判調查證據之主軸,不容任意剝奪。  準備程序乃係為審判期日預作準備而進行之程序。法院或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之作為,有賴於訴訟指揮權之妥適行使,方能有效發揮準備程序「過濾案件」、「整理爭點」、「篩選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排定調查證據範圍、次序及方法」之功能。惟準備程序不涉及實

質之證據調查,法院或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自應避免逾越,以準備程序處理「證據能力」而言,受命法官僅有調查權,並無判斷權,避免使審判程序空洞化,破壞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審判程序為刑事審判之重心,其程序之進行,有賴於審判長之訴訟指揮,故審判長必須十分嫻熟訴訟程序,瞭解實體、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並掌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本原則,方能使程序運作順暢,精速審決。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以朗讀案由為開始,依序進行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踐行告知權利、調查證據、被告被訴事實之訊問、科刑資料之調查、言詞辯論、最後陳述、定期宣判。此等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流程,刑事訴訟法皆有一定順序之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之進

行,自不得任意變更。訴訟指揮權之行使,與當事人權益有重大之影響,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自應允許當事人對逾越法律之訴訟指揮聲明異議。惟訴訟指揮權乃法官之固有權限,其行使是否適當,由法官斟酌,基於「裁量權」性質及訴訟經濟原則之考量,異議之聲明應僅限於「不法」之處分,而不包括「不當」之處分。訴訟新制實施以來已逾六年,民眾對刑事審判之滿意度,並未見大幅提昇,在制度及實際運作上應尚有改善之空間。以交互詰問而論,雖有助於部分真實之發現,但經常偏離主題,問題瑣碎,時間冗長,不符訴訟經濟之要求,亦與速審速決之社會期待有落差,部分原因乃出於法院訴訟指揮不足所致,爰就現行制度及實際運作上與訴訟指揮權相關之問題,提出如

下之檢討與建議,包括: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採行、程序用語之統一、簡化程序與受命法官程序轉換權之賦予、加強義務辯護律師之指定及酬金、強化訴訟指揮技巧及法庭詰問規則之嫻熟度、提昇法庭筆錄及錄音錄影在訴訟程序上之效能、妥善適用遠距訊問、法庭設施之增進、準時開庭與休庭、增訂審判期日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相關規定、審判長應容許辯護人表示意見、對訴訟指揮聲明異議相關事項之明定,期能有助於訴訟指揮權之妥適行使,使審判更具公平性,更為當事人所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