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和呂太郎的 民事訴訟法(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準備程序終結 - 法律圈也說明:想請問目前二審準備程序終結下一庭為言詞辯論還可以附證據及附帶上訴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李銘洲的 我國家事事件法上暫時處分制度之研究-以德國家事事件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比較研究為中心 (2018),提出言詞辯論之準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暫時命令、暫時處分、暫時權利保護、家事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非訟化、略式審理、事件類型審理、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聽審權保障、本案事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姜世明所指導 廖泉勝的 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 (2016),提出因為有 失權、限制攻擊防禦方法、合法聽審權、公正程序請求、適時審判請求、平等原則、過度禁止、誠信原則、程序加速與集中、訴訟促進義務、事證提出、言詞辯論之準備、攻擊防禦方法、逾時提出、訴訟延滯、因果關係、合憲性控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言詞辯論之準備的解答。

最後網站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 - Facebook則補充:五等司法特考-訴訟法大意測驗題9-計18題】〈106年第17,第18題〉 17、關於言詞辯論之準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B)受命法官得命當事人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言詞辯論之準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上)(喬)(18版)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我國家事事件法上暫時處分制度之研究-以德國家事事件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比較研究為中心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作者李銘洲 這樣論述:

德國家事及非訟事件法於二OO九年九月一日施行後,全面將家事事件非訟化,並於該法第49條以下規定,就家事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設置暫時命令制度,適用於全部家事事件,對於家事事件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帶來全新面貌,經由立法設計不再要求應有本案事件之繫屬,賦予其具有獨立程序之性質,其暫時命令可得採取之措施涵蓋傳統保全處分、規制性處分及滿足性給付等內容,充分發揮甚至擴大傳統家事保全處分之機能,且一方面為滿足此類事件之緊急、迅速需求,雖採取略式審理程序,然在程序上仍依個別暫時命令事件之特性及需求,賦予法院得彈性運用言詞辯論、以書面陳述意見,甚至事後之聽審方式,並給予關係人得就未行言詞辯論之暫時命令裁定,聲請行

言詞辯論程序,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並搭配聽審權異議制度,凸顯德國新法對於關係人程序權保障之重視程度。 相較於德國新法採取暫時命令適用於全部家事事件之一元程序,我國家事事件法採取家事訴訟及家事非訟程序之二元程序下,僅家事非訟事件得適用暫時處分制度,且明訂須於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後,始得提出聲請,亦即與本案家事非訟事件之間具有附隨性質,此與德國新法之暫時命令得獨立於本案事件之外單獨提起截然不同,適可使此一制度兼顧關係人簡速裁判與慎重裁判之基本要求,使暫時處分程序適時發揮程序前、後階段之銜接、架橋作用。 最後本文試舉事例說明事件類型審理論及程序法理交錯如何運用在暫時處分程序之審理,及事件類型

化審理與本案事件間之關係,有鑑於家事非訟事件類型多樣化,未來如何因應暫時處分事件之類型,充足其審理程序及其將來執行程序,以確實兼顧滿足聲請人迅速獲得暫時權利保護之需求,及相對人等其他關係人之程序權保障等基本要求,仍屬值得繼續探討、拓深之重要課題。

民事訴訟法(四版)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作者呂太郎 這樣論述:

  本書是作者將三十年來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心得,進行總體的整理、思索與檢討的成果。為便於讀者查閱、對照,除導論外,配合法典編、章順序撰寫。為跨越學說與實務間的鴻溝,本書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可能途徑。

論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失權制度暨其合憲性控制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之準備的問題,作者廖泉勝 這樣論述:

本論文於結構安排上,首章係為緒論,內容涵蓋有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架構;而於第二章將探討限制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法理基礎及所涉基本權干預;第三章則對於事證提出及失權規定立法例之加以介紹;第四章則首就我國民事訴訟法一般訴訟促進義務下之失權制度,為要件及效力之介紹,再以其為基礎下,探討特別訴訟促進義務、特殊訴訟促進義務之失權規定要件、效力介紹及異同比較,並對於具法律重要性之實務見解予以評析;第五章則除探討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失權規定與其他同法程序制度之價值調和問題,復將對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及第276條規定為合憲性控制之操作;第六章則為本論文綜整及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