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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家事事件法 - 第 174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實務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退還聲請費用11。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學稔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張庭嘉的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2020),提出家事言詞辯論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要件事實、要件事實論、主張本身失當、規範性要件、爭點整理技藝。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哲學系 陳瑤華所指導 王若筠的 以同性婚姻爭議為例探討歧視 (2019),提出因為有 歧視、性傾向歧視、同性婚姻法制化、審議式自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家事言詞辯論庭的解答。

最後網站“封建回魂,文革再现” 中国广西游街示众的荒诞事件則補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莫不经由 “ 法庭 ” 而非 “ 街道 ” 进行审理 , 司法案件必须经过立案 、 调查 、 起诉 , 再经控辩双方言词辩论之后 , 若无罪则当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家事言詞辯論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家事言詞辯論庭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為了解決家事言詞辯論庭的問題,作者張庭嘉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2021年修正第249條第2項,將原條文「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改列為第2款,並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獨立列為第1款,而於立法理由中明確指出,第2款之舊條文係指欠缺一貫性審查要件之情形,確立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為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最高法院近期亦首次就一貫性審查表示明確見解,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不僅要求本案審理程序應先行一貫性審查,且將一貫性審查作業更細緻區分,可謂具有指標性與創設性。於上述立法及裁判前提之下,一貫性審查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勢必成為未來審判程

序中之重點,則具體如何踐行一貫性審查即為問題所在。本文欲以日本發展近70年之要件事實論作為借鏡,試圖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說明我國之審判實務上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亦即原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被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以及法院如何就當事人之事實主張為適當之闡明,據以達成充實必要審理與排除不必要審理之目的,保護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同時促進公益之訴訟經濟。  本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提出問題意識,指出所使用之研究方法,並且劃定研究範圍與介紹篇章架構。  第二章係對日本要件事實論之考察。於第一節,先就日本要件事實論之基礎概念作介紹,說明理論中對於要件事實定義之爭議,要件事

實特定性、具體性之基準,以及要件事實最小限度原則。其次,於要件事實有基礎認識後,再介紹要件事實論定義之爭論,並釐清要件事實論與民法、民訴法之關係,且說明要件事實論所具備之機能。第二節則就要件事實論中具有特殊性之「規範性要件」另立一節說明。首先論及區別規範性要件與事實性要件之實益,再就某法律要件是否為規範性要件有爭議之情形為說明,以供我國討論時參考。其次說明規範性要件最主要之爭議係其要件事實為何,以評價本身作為要件事實,或以足以評價規範性要件成立之具體事實,亦即評價根據事實作為要件事實,存在不少歧異。釐清規範性要件之爭議後,將接續說明規範性要件之判斷構造與其他待解問題,以對規範性要件有更全面之認

識。  第三章為實體與程序交接之處,亦即依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判斷當事人之主張是否具有理性(一貫性),以規律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第一節主要說明日本現行就主張有理性如何為判斷與規律。首先,欲判斷當事人主張是否具備有理性,須先明確何等事實應由原告主張,何等事實又應由被告主張。在給付訴訟中,法定請求權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間並無合意存在,則由原告就法律所規定之內容為主張自無爭議;惟於契約上請求權之情形,就權利發生根據即有所爭議,並且連帶影響契約上請求權之要件事實內涵。本文將日本對此等問題之爭議內容加以整理,釐清各學說間之異同。其次,釐清各當事人所應主張之要件事實,並得以判斷是否具備有理性後

,對於不具有理性之一造當事人主張,即應於訴訟早期排斥,此稱為主張本身失當法理。日本實務於當事人主張本身失當時,即不經證據調查而逕排斥主張,以避免無謂之審理。不過,主張本身失當法理在適用內容與射程上尚不明確,雖有論者歸納裁判予以類型化,但於學說與實務間並無統一之見解。因此,在第二節中,將以德國爭點整理技藝(Relationstechnik)中當事人主張之審查,反思主張有理性之判斷,並透過比較日本主張本身失當法理與德國當事人主張審查之不同,作為我國踐行一貫性審查之可靠借鏡。  第四章於參考、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後,回歸我國之審判說明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先回顧我國一貫性審查之發展。民訴法第2

49條第2項修正前,審判實務就該條之運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很大部分係用於對職司審判或追訴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請求,僅有少部分係用於欠缺一貫性之情形,並且於判決理由亦未明確表示係因欠缺一貫性而駁回原告之訴。直至近期,最高法院始就一貫性審查作出指標性之判決,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於學說文獻,對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之適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論者認該條項係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與現今修法趨勢相同,並且亦提出除原告請求應行一貫性審查外,被告答辯亦應行重要性審查,以充實必要之審理與排除不必要之審理。第二節則借鏡、比較日本要件事實論之結果,試圖說明於我

國應如何具體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首先係關於要件事實論建構之問題。日本要件事實論所包含之內容與爭議,在我國並非可全部予以套用,須有所調整並且適應於我國法之規定,故就此為詳細探討與闡釋。其次,分別就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說明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於其中具體發揮作用,以及所應注意之審查事項。  第五章則以具體事例,實際演練如何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係以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與返還借款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契約上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第二節則係以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拆屋還地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法定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最後,第六章總結本文之研究成果。

這題會考!民事訴訟法大意+刑事訴訟法大意

為了解決家事言詞辯論庭的問題,作者康晞 這樣論述:

  專供司特五等:錄事、庭務員 使用   ◆參酌考選部命題大綱編寫,呈現考試趨勢   ◆主題式重點整理,快速掌握學習關鍵   ◆統整表格清晰簡明,釐清各種概念   ◆雙色印刷,重點立現強化記憶   ◆主要收錄近10年試題及精選其他年度試題為補充,完整解析並用客觀大數據的方式標示星號,全面提升考試實力  

以同性婚姻爭議為例探討歧視

為了解決家事言詞辯論庭的問題,作者王若筠 這樣論述:

歧視常被用於指稱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件或是行動,也有許多人在遇到權利侵害時,會直接聯想到歧視。但似乎在台灣社會中對歧視的理解相當分歧,也很少針對歧視進行討論。而歧視也時常被理解為一種個人的惡習,卻忽略社會文化以及政治因素的蘊含。本文試圖釐清歧視的概念,了解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什麼樣的行動可以被稱之為一個「歧視性的行動」。並以Moreau的審議式自由為核心進行討論,其中我們可以知道自主性與發聲權是避免被歧視很重要的關鍵。同時也以同性婚姻法制化過程為例,探討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是否為一種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