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勝平,瑞希寫的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和葉律齊的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認諾則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⑶自認之標的係事實 - Facebook也說明:此種停止,係因民事訴訟之開始、進行及終了,原則上委之於當事人之意思,即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⒊中止(即裁定停止)與休止(即合意停止)之區別 ⑴裁定停止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沈冠伶所指導 俞兆安的 仲裁判斷之爭點效 (2020),提出言詞辯論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仲裁程序、仲裁判斷、爭點效理論、案件管理會議、爭點整理、暫時性心證開示、程序選擇權、程序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士宦所指導 張庭嘉的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2020),提出因為有 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要件事實、要件事實論、主張本身失當、規範性要件、爭點整理技藝的重點而找出了 言詞辯論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註釋則補充: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 第三款所謂表示參加之意思,乃陳述因輔助原告或被告而參加於訴訟之旨也。又查民訴條例第七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言詞辯論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點HERE 民事訴訟法(二版)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作者勝平,瑞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1.爭點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事訴訟法之爭議問題,並以不同視角帶領同學一窺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重要星等   本書在各爭點皆標示星等,讓同學在考前衝刺階段,得參酌星等難易度及重要性,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考題實戰與破解HERE   本書在爭點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解說之方式帶領同學破解爭點之包裝,並針對答題架構之編排給予建議。     4.最新實務見解   本書蒐集最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見解,力求同學能掌握最新的實務脈動,以利回答各種考場上刁鑽且複雜的實務見解題型。

仲裁判斷之爭點效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作者俞兆安 這樣論述:

仲裁,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以訴訟解決紛爭,而將法律上紛爭委由私人性質之中立第三方進行判斷,並且同意終局性服從該判斷之結果,可說是一種「私設法院」,使之成為裁決型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代表。由仲裁人做成之仲裁判斷,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之拘束力,除針對仲裁標的之判斷具有既判力外,是否就仲裁判斷中理由之判斷具有爭點效?此涉及仲裁判斷所能夠終局性解決紛爭之範圍,影響雙方當事人之利益重大。然而在我國學說實務之討論上,相較於民事訴訟法上對判決爭點效之熱烈議論,我國仲裁法是否承認仲裁判斷爭點效之問題,僅有零星之關注。因此,似有必要對我國仲裁法是否承認仲裁判斷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問題加以釐清。隨著仲裁制度之發展

,當代之仲裁實務非僅限於迅速、簡易的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亦被用於處理高額、複雜之紛爭,要求仲裁庭須慎重、正確的做成裁判。並且為了因應案件之複雜化,仲裁程序引進案件管理技術以平衡兼顧程序之正當性及效率性。此種仲裁程序制度之演進,亦影響了考慮仲裁判斷是否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問題時的解釋方向。本文嘗試從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約定、仲裁程序之進行,以及我國仲裁法之規定文義中,找尋在我國仲裁法之規範下,仲裁判斷是否有適用爭點效理論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存在。在肯定我國仲裁法之文義得使仲裁判斷具有爭點效之後,本文考慮當事人對於紛爭解決之期待、私人程序利益之花費以及法院公益資源之消耗等面向,認為仲裁判斷亦有發生爭點效之必要

性。並且以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之行使、仲裁程序中之程序保障以及程序法上誠信原則之角度,肯定爭點效發生之正當性。以承認爭點效理論適用於仲裁判斷之可能性為基礎,本文進一步分析仲裁判斷爭點效之要件,以使當事人對於重要爭點發生爭點效一事得以預見且不受突襲,確保爭點效之發生係必要與正當。並本於仲裁程序所具有之特質,討論仲裁判斷之爭點效除拘束屬同種類程序之後仲裁程序外,得否拘束屬於不同種類程序之後訴訟程序,以及應如何於後續程序中適用前仲裁判斷所具有之爭點效。綜上,本文試圖提供仲裁判斷適用爭點效理論之框架,使法院或仲裁實務於判斷前仲裁判斷是否具有爭點效時,得具有依循之基準,並作為未來理論上進一步予以發展及成熟之

基礎。

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作者葉律齊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考題歸納必懂爭點就對了!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高分模板直接寫給你!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囊括,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本書定位為考前總複習,為準備法研、律師司法官考試者所預備,運用本書從章節中先整理出的考試上「重要爭點」,清楚分析學說與實務之法律見解,藉此勾勒出法律問題之分歧所在。此外,也有些許篇幅會利用較淺白的方式敘述,讓讀者能抓到學說的精隨,才知道在考試中「該寫什麼」。最重要的是,本書利用國考試題立即印證爭點,引導讀者穿梭於抽象法理論述與實例題目間,且透過一次又一次的擬答練習,讓您能真正把理論拿出來

用,在考場上能優雅地寫出考題。     (一)掌握考點:在每個章節中所選錄的「考點」,是從過去20年來的「法研所」、「司法官及律師」、「書記官」等國考題作為數據資料庫,蒐羅考題中高頻率出現的考點。目的是讓讀者們能從過去考試的數據中,先知道在各個章節中重要且必須要掌握的爭點有哪些,就像職棒打者在先知道眼前投手會投的球種有哪些後,才能縮小球種的範圍進行有效的攻擊。     (二)解題TIPS:搭配在每一題擬答之前都會有的「解題Tips」單元,主要是筆者在提供解題架構之外,先引導讀者看到出題者的「巧思」,並提供筆者個人的答題思維。     (三)考題直擊站:筆者認為在整個準備考試的環節中,「練習題目

」絕對是決勝的最重要一步,它能使你在過去唸書過程中片段、零散的記憶得以重組,你也有機會重新發現自己的弱點在哪,此時再回到「步驟1.」扎穩馬步都還來得及。考題直擊站中的題目選擇上,通常會在「同一爭點」以「兩題以上的題目」分別解題,也盡量在兩個題目中以不同學說或實務見解作結。讓讀者知道筆者如何依不同題意對學說、實務見解進行取捨與評論,對解題技巧的增進相當有助益。     (四)「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在部分題目與爭點中,尚有「民訴急診室」與「筆者悄悄話」單元,前者是筆者想要盡量把一些與考點相關的制度進行更完整的補充介紹,就當成是一併學習~~而「筆者悄悄話」是整理自己在念民訴時出現疑惑的地方

,透過更多知識補充或是淺白的方式而更淺顯易懂。

給付訴訟中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

為了解決言詞辯論意思的問題,作者張庭嘉 這樣論述: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2021年修正第249條第2項,將原條文「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改列為第2款,並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獨立列為第1款,而於立法理由中明確指出,第2款之舊條文係指欠缺一貫性審查要件之情形,確立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為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最高法院近期亦首次就一貫性審查表示明確見解,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不僅要求本案審理程序應先行一貫性審查,且將一貫性審查作業更細緻區分,可謂具有指標性與創設性。於上述立法及裁判前提之下,一貫性審查之重要性不言而喻,勢必成為未來審判程

序中之重點,則具體如何踐行一貫性審查即為問題所在。本文欲以日本發展近70年之要件事實論作為借鏡,試圖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說明我國之審判實務上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亦即原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被告所應主張之事實為何,以及法院如何就當事人之事實主張為適當之闡明,據以達成充實必要審理與排除不必要審理之目的,保護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同時促進公益之訴訟經濟。  本文共計六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提出問題意識,指出所使用之研究方法,並且劃定研究範圍與介紹篇章架構。  第二章係對日本要件事實論之考察。於第一節,先就日本要件事實論之基礎概念作介紹,說明理論中對於要件事實定義之爭議,要件事

實特定性、具體性之基準,以及要件事實最小限度原則。其次,於要件事實有基礎認識後,再介紹要件事實論定義之爭論,並釐清要件事實論與民法、民訴法之關係,且說明要件事實論所具備之機能。第二節則就要件事實論中具有特殊性之「規範性要件」另立一節說明。首先論及區別規範性要件與事實性要件之實益,再就某法律要件是否為規範性要件有爭議之情形為說明,以供我國討論時參考。其次說明規範性要件最主要之爭議係其要件事實為何,以評價本身作為要件事實,或以足以評價規範性要件成立之具體事實,亦即評價根據事實作為要件事實,存在不少歧異。釐清規範性要件之爭議後,將接續說明規範性要件之判斷構造與其他待解問題,以對規範性要件有更全面之認

識。  第三章為實體與程序交接之處,亦即依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判斷當事人之主張是否具有理性(一貫性),以規律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方法。第一節主要說明日本現行就主張有理性如何為判斷與規律。首先,欲判斷當事人主張是否具備有理性,須先明確何等事實應由原告主張,何等事實又應由被告主張。在給付訴訟中,法定請求權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當事人間並無合意存在,則由原告就法律所規定之內容為主張自無爭議;惟於契約上請求權之情形,就權利發生根據即有所爭議,並且連帶影響契約上請求權之要件事實內涵。本文將日本對此等問題之爭議內容加以整理,釐清各學說間之異同。其次,釐清各當事人所應主張之要件事實,並得以判斷是否具備有理性後

,對於不具有理性之一造當事人主張,即應於訴訟早期排斥,此稱為主張本身失當法理。日本實務於當事人主張本身失當時,即不經證據調查而逕排斥主張,以避免無謂之審理。不過,主張本身失當法理在適用內容與射程上尚不明確,雖有論者歸納裁判予以類型化,但於學說與實務間並無統一之見解。因此,在第二節中,將以德國爭點整理技藝(Relationstechnik)中當事人主張之審查,反思主張有理性之判斷,並透過比較日本主張本身失當法理與德國當事人主張審查之不同,作為我國踐行一貫性審查之可靠借鏡。  第四章於參考、借鏡日本要件事實論後,回歸我國之審判說明如何具體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先回顧我國一貫性審查之發展。民訴法第2

49條第2項修正前,審判實務就該條之運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很大部分係用於對職司審判或追訴公務員之損害賠償請求,僅有少部分係用於欠缺一貫性之情形,並且於判決理由亦未明確表示係因欠缺一貫性而駁回原告之訴。直至近期,最高法院始就一貫性審查作出指標性之判決,即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於學說文獻,對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之適用,除用於欠缺訴之利益與當事人適格外,有論者認該條項係一貫性審查之實定法依據,與現今修法趨勢相同,並且亦提出除原告請求應行一貫性審查外,被告答辯亦應行重要性審查,以充實必要之審理與排除不必要之審理。第二節則借鏡、比較日本要件事實論之結果,試圖說明於我

國應如何具體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首先係關於要件事實論建構之問題。日本要件事實論所包含之內容與爭議,在我國並非可全部予以套用,須有所調整並且適應於我國法之規定,故就此為詳細探討與闡釋。其次,分別就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說明要件事實論之思維如何於其中具體發揮作用,以及所應注意之審查事項。  第五章則以具體事例,實際演練如何以要件事實論之思維,踐行一貫性審查。第一節係以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與返還借款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契約上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第二節則係以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拆屋還地事件等三種事件為例,就法定請求權如何進行原告請求之一貫性審查與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為說明。最後,第六章總結本文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