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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謝明穎的 標準必要專利規範之研究-以高通案為核心 (2021),提出博通高通比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標準必要專利、FRAND授權承諾、拒絕授權、關鍵設施理論、公平交易法、專利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蔡垂良的 IC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與保護策略之研究-以國內四家IC設計公司具體訴訟案件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IC設計、義隆電子、太欣半導體、聯華電子、聯發科、智財訴訟、ITC、專利評價的重點而找出了 博通高通比較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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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博通高通比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標準必要專利規範之研究-以高通案為核心

為了解決博通高通比較的問題,作者謝明穎 這樣論述:

5G世代的來臨,意味著行動通訊技術的革新,而行動通訊將成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技術之一,為使標準技術公平且有效率的普及,許多事業會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並且依規章為智慧財產政策,例如FRAND授權承諾,而制定智慧財產政策之目的是為避免專利權人藉由其市場獨占地位,進而濫用專利權而有害於市場競爭以及創新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的不利益。現今產業之交易型態已不同於以往,交易方式並不拘限於傳統的有形商品買賣,而是更擴及於無形的智慧財產權之移轉與授權;就專利而言,其透過專利的授權程序,不僅能使專利授權人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同時被授權人亦能以較低廉的成本開發新產品,提昇國家的整體經濟力並且鼓勵創新發明。因此,為鼓勵

創新發明,促進產業進步發展,在法制體系上設有專利權相關之保護措施,賦予權利人,在一定範圍內具有獨占權以及排他權;專利人雖具有排除他人實施其所有之專利技術內容的權利,然該權利之保障,並不等同於有該專利技術內之市場地位的保證;專利權人為獲取更多之市場利潤,而利用專利權與其他專利權或非專利權相互搭售以達獲得高額利之目的,抑或是拒絕授權給市場上競爭對手並提高收權金以及差別待遇之授權條件等。本研究首先整理有關何謂標準必專利,並了解各國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法規範,藉此探討高通所握有之標準必要專利背後隱含的意義,以及各國對於高通案之處置情況,其中,高通案最重要的爭議為其特殊的授權模式,以及拒絕授權給同業競爭者

,最後藉由外國之標準必要法規範,綜合比較我國之相關規範制度,包含,我國標準必要專利之規範、市場界定之疑義、FRAND承諾與競爭法之關係、FRAND承諾與拒絕授權之問題、關鍵必要設施以及我國高通案之和解。

IC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與保護策略之研究-以國內四家IC設計公司具體訴訟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博通高通比較的問題,作者蔡垂良 這樣論述:

台灣IC設計公司稍具規模且有上市櫃的超過70家,雖只針對智財權訴訟與保護策略之相關主題這部分,也無法有效迅速地做到每家公司都予以詳細研究。於是本論文採取判斷抽樣之方式,依正(正面性)、老(歷史久)、負(負面性)、大(規模大)四個面向分別選了義隆電子、太欣半導體、聯華電子與聯發科這四家公司做較深入探討,並由公開資料觀測站所公開的財報或年報中的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中,整理其內的訴訟事件,並針對相對應的智財議題作進一步分析,這部分屬於定性方面的探討。由於整個訴訟事件整理出來也有七十幾件,本論文將其整理成Excel 表格,進一步做定量分析,得到一些客觀上的數據比對,也順利證明出藉由「正老負大」之方

法所選出的四家公司的確有整體IC設計業之代表性。 透過以上的定性與定量分析,最後對IC設計產業智財權保護策略之建議有以下七點,分別是:一. 化被動為主動 二. 化干戈為玉帛 三. 隨時關注ITC案件最新動態 四. 國家應讓智財之訟爭儘速終結 五. 面對電腦程式著作權侵害的訴訟時,先冷靜分析再採取法律行動 六. 修正專利研發之偏差 七. 加強工程師智財相關法律之教育。 其中最具體且最容易做到的是第三點,因為從數據看來,美國ITC的台灣IC產業相關案件具有代表性與前導性,再加上因為案件不多與資料完備,相較於複雜的美國法院訴訟體系,所以ITC案件是容易觀察分析的,值得台灣所有IC設計公司

的法務或研發部隨時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