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期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保固期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宗文寫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和黃宗文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保固查詢| HP®顧客支援也說明:Wty:HP Support for initial Setup:惠普初始化安裝服務。 Expired:設備已過保固期. Active:設備當前正處於正常的保固期. Future:在未來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南開科技大學 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所 林清壽所指導 洪振益的 以層級分析法探討中高齡者選擇電動代步車之考量因素 (2017),提出保固期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動代步車、層級分析法理論、評估因素。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伍勝民所指導 李尚霖的 營建工程未驗收先行使用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先行使用、保固期、受領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固期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買賣保固條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 月旦知識庫則補充:保固 期間如較民法法定期間短時,解釋上應為出賣人保證商品的預定效用的期間,只要在保固期間發生瑕疵事故,應當直接適用保固條款所約定的法律效果,非縮短民法上關於物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固期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為了解決保固期意思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以層級分析法探討中高齡者選擇電動代步車之考量因素

為了解決保固期意思的問題,作者洪振益 這樣論述: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多數高齡者仍希望有獨立自主行動能力。為解決高齡者外出問題,業者推出適合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產品--電動代步車,以改善高齡者移動能力,並持續與社會保持連結,有助提升其生活品質。本研究目的係探討中高齡者選擇電動代步車的考量因素,以層級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文獻探討及腦力激盪法,建構關鍵因素層級架構表,以瞭解各項因素的重要性程度,提供產業界電動代步車廠商研發的參考依據。本研究以南投縣45歲以上之中高齡者為研究對象,共回收有效問卷100份,運用Expert Choice軟體進行重要性分析。研究結果顯示中高齡者在選擇電動代步車

考量因素,第一層構面依權重大小依序為產品因素0.40、價格因素0.33及服務因素0.27。在三大構面考量因素中,可以了解受訪者對於選擇電動代步車考量因素以產品因素為首要選擇。產品因素構面重要性依序為電池續航能力0.27、操控性0.23、電池充電時間0.22、舒適性0.14、品牌0.06、外觀造型0.05及顏色0.03;服務因素構面重要性依序為售後服務0.39、服務據點0.33及保固期限0.28;價格因素構面重要性依序為保養維修價格0.38、產品價格0.34及電池價格0.28。從層級架構表十三項指標中權重總排序前五項為保養維修價格0.125、產品價格0.112、電池續航力0.108、售後服務0.

105與電池價格0.093,顯示中高齡者對於購買電動代步車時最重視保養維修價格、產品價格、售後服務及電池續航力方面的考量,建議廠商應降低保養維修價格與產品價格,並提升電池性能技術,增加電池續航力為重要優先研發項目。關鍵詞:電動代步車、層級分析法理論、評估因素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

為了解決保固期意思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營建工程未驗收先行使用之探討

為了解決保固期意思的問題,作者李尚霖 這樣論述:

工程施作完成後,必須經驗收程序,亦是履約過程之重要階段。係檢視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之品質、數量、目的等,待所有程序皆完成並合乎規範,方可正式啟用工程。然,工程實務上常有未驗收即先行使用之例,先行使用期間之保固期限應如何起算?工作物遇天災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情事,遭受毀損、滅失之責任應如何界定,又該由何方承擔?契約若無特別之約定,依民法之規定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承擔其風險,其受領大多認為係驗收之意思,若單純的以有無驗收作為工作物毀損、滅失之判斷依據,對於契約雙方是否公平,值得探討。 基於上述原因,本文主要以施作完成之工作物,其因工程專業之特性,且已有持續性使用並發揮

功能效益之事實,如未事先針對先行使用之部分進行部分驗收,將可能使契約雙方見解不同,造成上述之情形而引起爭議。針對工程先行使用提出不同之見解,以供工程契約雙方訂定契約條款之參考,盼能降低因工程未驗收先行使用所造成之工程履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