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訴訟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adr訴訟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明陽寫的 行政調解機制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上線!也說明: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上線! 發布日期:2018-05-25.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25. 上一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政賢所指導 劉慧娟的 我國醫療紛爭之訴訟外解決機制 -以調解為中心 (2019),提出adr訴訟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紛爭、醫療糾紛、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解、訴訟、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陳添輝所指導 鍾曉婷的 我國生育事故醫療糾紛之實務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新生兒、生育事故、生產事故救濟條例、醫療糾紛的重點而找出了 adr訴訟外的解答。

最後網站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與司法改革(中) - 法源法律網則補充:我國近來召開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基於改善司法體系及法官沈重之負擔,避免人民訴訟權實現受到延宕之目的,就民事上訴程序改革之議題討論時,提出將擴展法院內、外的訴訟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dr訴訟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調解機制之比較──以消費爭議調解為中心

為了解決adr訴訟外的問題,作者黃明陽 這樣論述:

  有關私權爭議之處理,主要有訴訟機制及ADR(訴訟外糾紛處理)機制兩種,而在ADR機制中又以行政調解制度最為重要。本書係作者從事消費者保護法制及實務工作多年的經驗,以「消費爭議調解」為基本類型,分別從基本理論、制度設計、組織架構,一直到實務上之程序運作等四大層面進行比較研究,探討行政調解整個機制應有之方向及內容,俾提供修訂現有行政調解機制或將來新設行政調解機制之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黃明陽   臺灣宜蘭人,1952年生。輔仁大學法律系,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副祕書長、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

我國醫療紛爭之訴訟外解決機制 -以調解為中心

為了解決adr訴訟外的問題,作者劉慧娟 這樣論述:

醫療行為具有高風險、不確定及極限性,醫師對治療結果無法完全擔保無危險性。惟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造成病人死亡、傷害結果,易致醫療紛爭事件。病方因無醫療專業,會藉由提起訴訟追求真相及請求損害賠償。此除導致雙方訴累外,亦造成防禦性醫療及醫病關係緊張對立、醫師或醫學系學生怕進入高風險科別等問題,形成重大公共衛生議題。此時如果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各方都可以接受事故的解決結果,就能避免走入醫療訴訟,耗費更多社會成本。本文就是在探討我國究採何機制解決醫療紛爭較適宜。當醫療事故發生時,有訴訟途徑或訴訟外途徑可資解決醫療紛爭時,該如何選擇?首須考量何種救濟途徑較符合醫病雙方利益且能創造雙贏,才是好的制度及睿智的選

擇。本文認為首選應是透過醫院內溝通協調(院內調解)方式解決(成本最低,也較易化解爭議);如無法透過院內調解解決,現在可向法院聲請調解(司法調解)或向地方衛生局申請調處;未來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爭法)草案通過施行後,則向地方衛生局調解會聲請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型ADR)。若上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均無法解決醫療紛爭時,才以訴訟方式解決。本文除說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即ADR)之意義、起源、發展、類型外,並詳細探討我國醫療紛爭訴訟外解決機制如和解(通常指私下和解:如醫療院所之和、調解及醫師公會之和、調解等)、地方衛生局之調處(行政型ADR,衛福部於2017年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

試辦計畫」,以提升調處成效)、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行政型ADR)、法院調解(司法型ADR)、訴訟上和解(司法型ADR)及仲裁(民間型ADR)制度及其等效力等。而私下和解僅係債權行為,如有爭執仍須透過訴訟解決,惟於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時,則可透過公證補強其效力等。至法院調解(司法調解,司法型ADR)部分,除以臺中地院試辦醫療調解(該調解制度係屬我國醫療紛爭解決機制之改革)為中心,說明其辦理情形外,另外介紹陳學德法官透過實證研究並參考外國法制後建議之敘事醫療調解模式,以改善目前調解方式。最後說明現在尚在立法院審議中之醫爭法草案重點、立法沿革及相關外國法制等,並提出建議。

我國生育事故醫療糾紛之實務研究

為了解決adr訴訟外的問題,作者鍾曉婷 這樣論述:

因應少子化衝擊下,我國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特制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並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開始施行,此條例針對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風險造成傷亡,可獲得國家救濟給付,希冀能預防及降低生產風險事故。故本研究係以生育事故之民事醫療糾紛作為素材,以實務判決作原因分析,並與外國法比較有關產科及新生兒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差異性。實務研究方式,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站,查詢判決日期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全國各級法院有關生育事故之民事醫療糾紛判決,統計相關之判決共有142件,其中包括地方法院85件、高等法院38件及最高法院19件之產科醫療糾紛案件,依判決書內容人、事、

時、地及物的變項進行敘述性分析,採取質性及量化混合研究。本研究係利用判決書內容來瞭解國內生育事故醫療糾紛之審理結果,並歸納全國各級法院判決,將研究結果與「生產事故救濟條例」進行分析探討,期望提供實務上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