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國科會第5次委員會議提出太空科技發展策略及政府協助企業 ...也說明:數位資源跨域整合創新服務翻轉地方教育部「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透過跨部會合作提升多元族群數位應用能力,提供民眾有感的在地數位服務,使個人具備 ...

淡江大學 大眾傳播學系碩士班 唐大崙所指導 許閔翔的 探索婚姻平權之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意圖之關聯-以北部大學生為例 (2020),提出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計畫行為理論、婚姻平權、社會行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江明峰的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2019),提出因為有 法律史、法律動員、法律構框、法律機會結構、批判種族理論、原住民/族正名運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的解答。

最後網站111年教育部數位機會中心訪視事宜及112年營運計畫書提報說明則補充:一、依據行政院核定「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教育部輔助推動縮減數位落差要點及國發會109年「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類報告」建議,於具特色區域結合相關資源擴大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探索婚姻平權之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意圖之關聯-以北部大學生為例

為了解決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的問題,作者許閔翔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大眾性別意識的提升、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與同志運動團體的發展,大眾對於不同性傾向和性別氣質的接受度日漸提高。本研究基於計畫行為理論之模型,針對北部大學生對於支持與參與婚姻平權活動的行為意圖進行探討,包括探討大學生支持與參與婚姻平權活動之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行為意圖的關係,亦探討不同人口統計變項(性別、學制、科系、性傾向、宗教信仰、傳播工具、是否支持婚姻平權與身邊是否有認識同性戀朋友或親人)在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行為意圖上之差異。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為資料蒐集的方式,共獲得有效問卷580份,應用統計方法對其進行各變項與其相關的資料分析,其研究結果如下:1. 大學生

對於支持或參與婚姻平權的態度、主觀規範與知覺行為控制皆會影響行為意圖。2. 人口統計變項在大學生支持或參與婚姻平權之態度、主觀規範、知覺行為控制與行為意圖上具有部分差異。

原民.原名-戰後原住民/族正名的法律動員史

為了解決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109-112年的問題,作者江明峰 這樣論述:

本文探究戰後原住民/族正名動員史,範圍包含「山胞」正名為原住民的稱呼正名、各族別的族名正名、原住民個人的名字正名,以及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下的原住民地區地名正名。原住民/族如何理解、運用法律來為正名主張動員?法律又如何影響人們的論述框架使訴求獲得推展?本文以法律機會結構的改變作為歷史分期的依據,分別以1945年到原權會成立的1984年、原權會成立到1997年憲法承認集體權,以及集體權承認後至今(2019年)分期討論,並以史料分析的歷史探究法回答上述問題,此外,本文亦以批判種族理論有關法律建構種族的討論、利益聚合的視角檢驗正名行動的過程與成果。 原住民/族正名的想望來自污名、錯誤命名與恣意命

名的傷害。本文發現原運組織化前的正名動員,主要動員議題為稱呼、名字正名,其中,地方自治法規範下的形式選舉要求及1954年省議會改採直接選舉的變革,共同擴張法律途徑。稱呼正名的主體以政治菁英為主,地方議會/代表會則與行政機關共同協力「山地同胞」名稱的成形,此際,法律途徑雖擴張但仍舊操持在統治集團手中,至1980年代黨外立委紛紛以「高山族」主體名稱提出草案,係有意識地採用原住民自我稱呼的主張。名字正名則以個人行政動員為主,舉凡用字謬誤、一家多姓等情形皆被挑戰,調整用字的情況容易的被接受,但涉及更改姓氏則曾被接受而後招致反對。 1984年原權會成立開啟集體動員的時期,促成原權會成立的黨外、長老

教會軸線更於日後延續盟友的角色,提供資源、人力上的協助,黨外政黨化後尤然,將議題帶入立法院、國民大會。此外,憲法運動所開啟的法律途徑吸納原權會進入,在權利倡議上原權會雖無法外於憲法運動給予的框架,卻又回頭影響憲法運動對原住民權益的保障。名字正名則因國會全面改選所提供的法律途徑,將原先個人挑戰戶政機關的法外動員,逐步向立法遊說推移,1995年《姓名條例》的立法論爭引出多元的法律構框,顯現法律途徑的開啟既為倡議者所用,亦為保守者所用,但統治集團不再能如上一個時期操持法律途徑。地名正名則因湯英伸事件(1987)的發酵,人們將原住民污名感受與吳鳳鄉正名連結,並成為原權會解嚴後首個正名議題,亦因著地方自

治而來的權限歸屬,地名正名的戰場從中央轉回地方,吳鳳鄉境內各村舉辦村民大會,由下而上討論吳鳳鄉更名。  有別於此,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確立原住民族集體權後,2000年的政黨輪替,人權立國成為政府的執政方針,輔以吸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新夥伴關係協定及再肯認協定,法律資源開始逐漸多樣。族名正名在因為族稱不妥而來的正名除了仰賴政府協助舉辦座談會外,原住民族以族群為單位創辦的雜誌、週刊成為重要的對話場域,法外動員是主要的動員模式,以之凝聚共識,而從已核定族別獨立成族的正名行動觀察,當民族認定漸漸出現不成文的標準程序後,後續正名的族別遂逐漸放棄立法遊說,行政遊說的對象也開始限縮至特定部門

,法外動員的型態則因專家學者認定模式而成為必要之動員。 此外,名字正名在二度修法後擴張原名表彰的方式,重新提供原住民個人行政遊說的法律資源,但行政機關對於尊重文化慣俗與否是變動的,由誰來定義傳統、傳統是否不可變動則是被懷疑的。最後,地名正名則因原運上一個時期創設的法律機會結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來的運動者進入原民會成為行政盟友,開啟山川傳統名稱的調查,但2007年那瑪夏鄉(區)的正名不真正由下而上,反而仰賴地方機關主張正名的原住民行政人員推行,其後的結果反映出與吳鳳鄉正名不同的情緒反應。  本文發現無論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訂定、《姓名條例》的修正、族名正名的成果皆符合優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

利益聚合因而獲得進展,包含藉由接受原住民一詞來取消其他權利保障與破除族群分類;姓名的放寬使用,仍舊是不使漢人不便的放寬,僅以羅馬拼音表彰名字的倡議始終被拒,族名正名則使欲正名族別需符合國家所要的族群特色,並實質上以未讓原住民人口增加的族別認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