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保固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2020年10月號474期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也說明:前言:保固與瑕疵擔保最大之差別在於,在保固期間內消費者可以依據保固 ... 前言:訪問交易之所以於《消費者保護法》中予以特別規範,是因為這種交易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消保法保固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文教法律碩士班 郭麗珍所指導 詹佳臻的 預售屋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探討 -以公寓大廈及其停車空間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預售屋、公寓大廈及停車空間之瑕疵、買賣瑕疵擔保責任、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重點而找出了 消保法保固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問蘋果】3C產品「卡卡」送修無解過保固期才檢測硬體 ...則補充:但反之,保固責任在《民法》裡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具體內容要看保固條款的規定。當然,不管製造商如何規定,終究不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如商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消保法保固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消保法保固期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預售屋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探討 -以公寓大廈及其停車空間為中心

為了解決消保法保固期的問題,作者詹佳臻 這樣論述:

因現今環境因素使預售屋制度廣為流行,且人口密集地區預售屋建案皆以公寓大廈為主要型態,公寓大廈包含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地下層停車空間之約定專用部分,其法律關係相較於透天房屋更為複雜,如購屋過程中缺乏適當之制衡制度,消費者往往成為弱勢族群。本文先從民法之契約責任,探討買受人得主張之買賣瑕疵擔保責任和債務不履行責任,再從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和立法控制,特別針對與預售屋瑕疵之相關條款,最後藉由法院實務見解從個案分析,針對預售屋因瑕疵而常見爭議,檢視現行法規範對消費者之保障與事後救濟是否不足,並於分析檢討後提出個人見解,末章結論與建議

,以期提供預售屋買受人權益主張之指引,及作為未來立法及司法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