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古琍寫的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和五南法學研究中心的 行政訴訟實務法令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訴訟實務法令彙編| 誠品線上也說明:... 管理處罰條例十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十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 四十、房屋稅條例四十一、關稅法四十二、關稅法施行細則四十三、海關緝私條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五南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王永慶的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2021),提出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品、廣告、行為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認定標準、危險、風險、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洪家殷所指導 龔品芳的 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裁罰之行為數認定 (2020),提出因為有 一行為、一行為不二罰、行為數、廣告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解答。

最後網站民主進步黨- 國安特勤人員藉由總統出訪的維安勤務,向航空 ...則補充: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爭點Combo list 2021-律師.司法官.高普特考(保成)

為了解決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作者古琍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行政法的考生   使用功效   找出問題爭點,直擊問題核心,分數唾手可得   改版差異   新增重點文章提示,學說實務並行不偏科 本書特色   國家考試的行政法科目,範圍既廣且深,各位考生除須要熟稔行政法各概念之內涵,層出不窮的實務見解(包含行政法院判例、決議以及座談會)和學說,對於欲獲得高分的考生亦不可或缺。   所以本書就實務見解及學說的部分做出彙整及分析,供考生於考前反覆閱讀;本書最後將是考生們於考前的一本快速秘笈,是上考場的必備利器呀!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作者王永慶 這樣論述: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法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禁止國家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或先後予以多次處罰,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屬一行為,即連帶影響可否多次處罰的效果,攸關人民自由、權利至為重要。食品廣告是為達銷售目的利用傳播方式向多數人宣傳特定食品資訊之行為,雖涉及商業言論自由及財產權保障,然因食品屬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關乎人民身體健康,故國家對於食品廣告行為的保障程度並非絕對,為兼顧國民健康權維護,以事後監督之管理手段並兼採行政制裁與行政管制措施義務並存之立法規制。關於行政裁罰上行為數問題,在我國向來存有諸多爭論,不論

於學說或實務上均未有明顯共識之看法,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亦然,本文除檢視行為數之各種見解外,特別探求食品廣告涉訟案件之行政法院判決,觀察審判實務上所持態度及其變化,得以瞭解近期之見已逐漸趨於一致的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作為食品廣告違規行數數判斷上的準據。惟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規定之內容仍有其未詳盡之處,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該標準行政或行政法院依該標準審判,最後所認定的結果均存有相當分歧的現象,致執法公平性之目標仍無法有效落實,基此,本文提出建議方案,首由行為數認定標準之增修,更細節性的明定判斷上的步驟方式,俾供一致性的遵循,同時司法審判機關亦需力求判決見解歧異的

改善,至於居於執法端之主管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則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正確並且勿差別待遇的進行調查判斷及認定違規行為數,建立執法公平性,三者並進,人民權益方能確保。

行政訴訟實務法令彙編

為了解決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作者五南法學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2年1月30日總統正式公布之最新法規。 本書特色   本書輯錄現行重要法規逾67種,共分憲法、組織法規、行政法與法規命令三大項,資料豐富,攜帶方便,是準備國家考試及實務專業人士研習我國法律必備之六法工具書。

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裁罰之行為數認定

為了解決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基準的問題,作者龔品芳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我國行政罰實務上之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論及我國之發展,輔以我國大法官相關釋字說明,探討行政法上關於行為數之認定,又我國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明文規範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無論學界或實務界,皆肯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我國行政罰領域之適用。 隨著電子e化時代的來臨、傳播科技與行銷通路的飛速演進,電視、電台、雜誌、報紙、網路等傳播媒體已深入每個家庭,並影響所有年齡層消費者,業者為招徠客源,利用各類傳播媒體大量散發訊息,以達行銷目的。廣告的本質在於以各種方式致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收到該廣告所欲傳達之資訊,其效力依所使用之傳播媒體而定,且每一次播送均被不同的顧客群所接收,對於大眾自有產生危

害的可能性,縱使人民之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廣告仍有特別管制及裁罰之必要性。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如係出於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本研究認為依不同媒體特性及廣告託播模式,以行為人與各家媒體業者分別簽約之決意次數、播放違規廣告內容及其時間與空間的關聯程度,認定違規行爲數,並提出不同廣告類別以判斷是否屬「一行為」之參考,惟因廣告之行為態樣多種,仍應針對個案討論,

進而認是否屬於接續行為而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才能合理評價全部的違法廣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