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申報不實罰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稅法解釋與判例評註第二卷 - 第 111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目前該公司正在與該海關交涉處理此起「申報不實」事件。 巨額罰款將導致企業降級,而降級之後的相關海關待遇將使企業核心的出口加工業務「必死無疑」。

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黃相博所指導 謝巧鈴的 論銀行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一行為不二罰 (2019),提出海關申報不實罰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行為不二罰、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周佳宥所指導 何相庭的 兩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運用及界限之比較 (2014),提出因為有 雙重處罰、雙重危險禁止、一事不二罰原則、行為罰、漏稅罰、一事、一行為、行政法上行為、行政罰競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海關申報不實罰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國報關報檢法律法規規章彙編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 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五)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海關申報不實罰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銀行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一行為不二罰

為了解決海關申報不實罰款的問題,作者謝巧鈴 這樣論述:

本文將著重於我國金融法規中,就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相關行政裁罰規定研究,關於主管機關金管會如何於裁罰個案中妥適地認定行為數、及其處罰範圍及對象、處罰之輕重等,且一併討論除了以罰鍰、刑責的方式嚇阻不法外,是否可施以相關行政管制手段輔助或併行運用,藉此論文探討希望尋求更符合我國背景且與國際接軌之銀行法修正建議。將經由我國大法官釋字、實務見解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罰案例,藉以觀察我國實務上就罰鍰、行政管制手段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發展。另就外國法立法例,則係參考德國法、美國法之立法情形,針對其金融監理以關罰鍰及行政管制手段討論何處值得我國借鏡。最後討論我國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歷經108年修法

後,針對修正內容中罰則予以評析及提出建議,以求建立一個更完善的金融防護層,亦是立於遵循法規之道路上,使得國內銀行能得於安全妥適的金融環境下追求最大利益。

兩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運用及界限之比較

為了解決海關申報不實罰款的問題,作者何相庭 這樣論述:

行政秩序維持為人民託付國家任務之一,行政機關基於本身維護特定秩序之必要,遂訂立不同行政規範,要求人民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或是禁止人民特定作為或不作為,如果人民不與遵守行政機關所建構之秩序規範,即會遭與制裁。然在制裁之間,亦須謹守憲法維護之價值,同時亦不可干涉人民基本權利行駛。國家基於人民之委託,授權行政機關作出規範作為之際,亦需如此。一行為不二罰即是基與此概念下,具體防禦人民基本權利之法理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其本質含意,即是禁止國家對人民同一違反法規範行為,重複評價、重複處罰。本文將從兩岸法理定位、行為區別理論、處罰選擇態樣與背後法理基礎依次探討,遂於第二章就德國、美國、台灣、中國四個地區,法

理定位作一個介紹。第三章將與探討我國有關於行為區別理論與處罰選擇上之關係。第四章將與探討中國有關於行為區別理論與處罰選擇上之關係。第五章將兩岸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在地發展所產生異同與以比較,並作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