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課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採購法課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家祺寫的 政府採購法(4版) 和王國武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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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翰蘆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行政管理研究所 黃慧娟所指導 王莉珺的 政府採購人員專業能力指標之建構—以警察機關為例 (2017),提出採購法課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人員、專業能力、採購訓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白銘鴻的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在現行司法制度的價值—以高雄市橋頭區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調解委員會、迴避原則、任用資格的重點而找出了 採購法課程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訓練所‏則補充:課程 名稱, 10162 採購法修法宣導(中彰投苗場次). 課程類別, 管理. 開課日期, 2019/12/05 ~ 2019/12/05. 人數, 30人. 費用, $. 繳費方式. 舉辦地點.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採購法課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4版)

為了解決採購法課程的問題,作者林家祺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係依照採購法之完整體例依序撰寫,適合為教科書或辦理採購人員及大專院校之參考書及教科書。由於本書乃完整之採購法立法體例論述,無論就政府採購法已有涉略之人士,或尚未接觸過本法者,皆適合閱讀。本書為使體例完整,因此較偏向採購程序之公法面向,至於採購契約之私契約面向占比較少。首篇揭示政府採購之意義與特性,建構其運用原則,先探見政府採購之框架,接著介紹採購流程,自招標程序為始,接著為後續之開標、審標、決標程序、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最後再論述停權處分及採購法之特別刑法,讀者依序研讀將能有完整脈絡之理解。此外,本書之另一特色乃輔以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之函釋見解、申訴審議判斷

、行政法院判決或決議之見解,藉以補足原法條文字之不足或艱澀有待釐清解釋之處,並可藉此供實務界人士操作時作為參照依據。再者,本書已就採購法108年之最新修法內容作即時之更新與就新法內容之優劣作出本書之評析,因此書內所述均為最新之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   最後,本書為利讀者參與相關國家考試或就業考試或採購證照班之需求,本書各章節末段皆另有應用習題,結合法律概念與實務常見爭端為例,供研讀後之思考及練習之用。因此,本書乃具有完整論述兼容實務見解及108年最新修法內容之政府採購法書籍,亦為院檢或律師界解決實務案例時之最佳功能性用書。此外,為增加本書之深度以供進一步之學術研究,在特定單元亦有針對特定公法

議題作較深入之分析。  

政府採購人員專業能力指標之建構—以警察機關為例

為了解決採購法課程的問題,作者王莉珺 這樣論述:

警政署自2004年斥資5.5億元在桃園新屋興建「國家級反恐訓練中心」,惟承包商財務週轉不靈與該署解約,導致工程案延宕多年,屢經媒體大肆報導。案經監察院糾正並分析計畫延宕原因為專業人力及能力不足。政府採購法是採購人員所必須遵循的規範,專業的採購人員應具備哪些能力,才能達成採購目標並增進品質,此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一。採購業務的多樣性及繁雜性,致使採購職缺大多由資淺或新進同仁接任,因缺乏專業素養,使採購品質不良,更加提高了採購工作的風險,造成許多疏失及問題,工程會目前係以委託機構代辦採購人員訓練方式,將採購班分為基礎班與進階班,並無針對不同專業領域之採購人員規劃不同的訓練課程。為使採購人員維持其「專

業能力」,目前的訓練方式(自2004年起施行委外訓練)、專業課程規劃及在職訓練是否符合政府採購工作之實務需求,值得探究,此為研究動機之二。本研究範圍以警察機關為例,採取立意抽樣方式,選擇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等7個機關,以實際承辦採購業務或教授採購法課程之人員為對象,實施問卷調查並進行訪談,研究發現如下:一、政府採購人員的專業能力主準則構面的權重依序為個人價值觀(0.568)、法規知能(0.263)及管理技能(0.168)。大部分受訪者認為政府採購人員最重要的專業能力,是正確而良好的個人價值觀;

二、次準則構面的重要性依序為道德與倫理(0.279)、工作熱情(0.149)、熟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0.129)、審慎態度(0.102)、採購策略規劃與運用 (0.089)、採購作業流程控制(0.083)、人際溝通與協調(0.082)、事前分析評估(0.048)、創新變通(0.04);三、研究結果凸顯政府採購人員專業能力或許不能只看重其法規知能及管理技能,而是必須優先重視個人價值觀,在個人價值觀中最被看重的是道德與倫理及工作熱情,接著才是法規知能中的熟悉法規範,至於管理技能的創新變通可說是最不被看重的專業能力。同時,依據研究發現結果,提出下列相關建議:一、政府採購人員應掌握「核心」之法規,在

一開始就掌握購案重點,培植事先評估分析的能力。二、將溝通課程納入政府採購基礎訓練階段。三、大部分受訪者認為道德與倫理是首要的專業能力,但現行政府採購課程缺乏道德倫理訓練,究竟是訓練課程不甚重視道德倫理對於政府採購人員的重要性,抑或是認為道德倫理無法透過訓練予以提升?殊值進一步討論。四、建議未來研究可擴大樣本選取,發展相關量表並加強實例驗證作統計分析比較;或採用紮根理論深度訪談,以萃取歸納並建構政府採購人員之專業能力內涵。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採購法課程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在現行司法制度的價值—以高雄市橋頭區為例

為了解決採購法課程的問題,作者白銘鴻 這樣論述:

鄉鎮市調解制度是一個立意良善的制度,並且廣泛的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有施行;而此調解制度在我國立法施行至今已有60年之久,從法規觀之,簡單明瞭而確實有用是調解制度的最大特性,其目的是在保持社會和諧的前提下,解決人們的紛爭。 本研究從《鄉鎮市條例》十次修法的歷程中,與學說著作的檢視,了解鄉鎮市調解制度的沿革,以及現今的施行狀況,並從現在這個資訊發達、傳播快速的社會背景中,研究調解制度是否還有改善的空間;其次搭配研究者與調解委員以及調解雙方當事人的訪談紀錄,在現行的調解制度中作探討;再來則是從我國憲法對訴訟權保障之理念,闡明鄉鎮市調解制度的憲政理念,並就鄉鎮市調解制度歷年之調解數據了解,釐清調解

制度的貢獻。對於鄉鎮市調解制度,則從《鄉鎮市條例》歷史沿革和現行法令,加以檢討鄉鎮市調解制度,和調解委員之法律地位。 調解委員是調解委員會運作的核心所在,故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關注於調解委員的迴避與任用資格的研究心得,並以近年興起之大數據的思維與作法,為調解委員作一個全新的任用資格建議;其次就調解委員的迴避原則之必要性作探討,期望能為我國鄉鎮市(區)調解制度,在法制面與實際面的未來發展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