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和姚瑞中,LSD的 海市蜃樓V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103申012號】也說明:綜上,招標機關審標結果,認為申訴廠商未檢附佐證不符原因之證明文件,違反投標須知第十七點之規定情形,因此無效,判申訴廠商資格為不合格乙節,即有瑕疵,應予撤銷。另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田園城市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胡培中的 政府採購違法轉包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轉包、分包、主要部分、自行履行、代為履行、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損害賠償、拒絕往來廠商、機關與有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林水波的 政府採購撤銷決標後採購契約效力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雙階理論、政府採購契約、決標、撤銷決標、解除契約、終止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交通大學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則補充: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參加投標之廠商,應使用本校核發之招標投標及契及投標標價清單文. 件,用鋼筆或原子筆(不得使用鉛筆),按表列項目遂項填寫清楚,缺頁視為無效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政府採購違法轉包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作者胡培中 這樣論述:

「轉包」乃政府採購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旨在避免廠商變相之借牌,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要求損害賠償,並啟動該法第101條之通知程序,俾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惟其據以認定轉包至為關鍵之「主要部分」,卻繫於個案招標文件標示之內容而定。由於主要部分之訂定,需考量產(專)業分工實務,事涉商業機密,機關難以確實掌握,將此一重責大任,立法責由機關採購人員承擔,實有未洽,爰實務上機關採購,招標文件標示之「主要部分」過於廣(空)泛、與產業分工實務脫節,甚或依法卻須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等有欠允妥之情形,仍所在多有,致廠商於履約時,動輒有違法轉包之疑慮。嚴格執

行,反有悖於產業分工實務,增加廠商遵法成本與履約風險,恐有礙經濟及產業正向發展。又,廠商轉包之情節容有不同,遇何種情形機關得限期通知廠商改正;又於符合何種條件時,機關行使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裁量,可免於圖利廠商之訴追,現行法令乏有相關規定或作業指引。又機關遇廠商轉包沒收保證金之額度,隨採購性質及履約進度而異,甚或有超過契約金額之可能,欠缺合理性與正當性,顯示現行政府採購法禁止轉包及其相關配套,有檢討精進之必要。經研究獲致結論如次:一、審慎定義「自行履行」之意涵,以切合產業分工實務。二、將「主要部分」正名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以免以辭害義。三、將「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

分」回歸其他法規有關規定論處。四、機關標示「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時,應同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指定處標示,否則視為未標示;其標示違反法令、過於廣(空)泛或與產業分工實務脫節者,得應廠商要求辦理契約變更及時導正。五、相關目的事業法規訂有產業分工規定者,機關應從其規定。六、機關於訂定廠商資格時,應將「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納入考量,發現廠商未具足該部分履約能力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將現行轉包應沒收保證金之規定,改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之,其額度以轉包契約與原契約相當金額之一定比率(例如:10%)為限。八、轉包本質屬違約行為,如有將之納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事由,宜以情節重大者為之

,以符比例原則。九、另就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採購範本等,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海市蜃樓V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自2010年持續至今的藝術計畫 《海市蜃樓》系列作第六集   由藝術家姚瑞中帶領「失落社會檔案室」之《海市蜃樓: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藝術計畫,至今已揭露全台超過五百座閒置公共設施。2018年推出第六集,推翻了第五集出版時宣告不再出版的諾言,直指公共空間所面臨的問題,在政黨輪替後依舊未獲改善。   經過第三次政黨輪替後,新政府在上任將滿週年的2017年三月,編列了高達八千餘億元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其不畏朝野論戰,短短四個月強行通過並迅速執行。因此《海市蜃樓》第六集即是對此項法案所衍生的議題,與現實中存在且尚未解決、正在活化,以及已活化之公共設施,進行新一輪的統整。  

 本集彙整115處完全閒置、低度使用、延宕開發以及解除列管與活化的閒置空間案例,包括由不當政策而導致的遊憩設施、工商園區、交通建設,以及在少子化等社會現狀下所產生的閒置學校⋯⋯除了提供公眾反思的參考之外,也促使尚在追尋未來的年輕學子,透過攝影與文字,開啓對家鄉及生活環境的省思。  

政府採購撤銷決標後採購契約效力之探討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的問題,作者林水波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行為既是國庫行政之行政輔助行為,理應被定位為私法法律關係。然而政府採購法頒布實施至今,一向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採購行為態樣,以同一個基礎事實中有招標、決標之公法行為及訂約、履約、驗收之私法行為等複數法律關係存在。因此,採購行為性質已被立法者及實務見解劃分成公法與私法兩個階段,並衍生出前階段決標被撤銷後對後階段契約效力影響之問題。是以本文以採購法五十條第二項之事由為中心,該項係明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第一項情形時之處置方式,然為免機關或法院對於該規定適用上產生歧異,且依現行實務運作,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該決標違法或有瑕疵時,多以「採購進度」及「回復可能性」等要素,作為採購個案撒銷決

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判斷要素。本文藉由法規、學理、實務及機關函釋見解之彙整,說明「決標」之性質、效力及其與採購契約間之關係。並以此為基礎,討論撤銷決標之法律效果,及雙階理論所形成之公私法交錯下撤銷決標之法律關係,進而對於採購契約後續效力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