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哲勝,李金松寫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和黃鈺華,蔡佩芳的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2 項但書撤銷決標 - 臺北市首座也說明:採購法第50 條第2 項但書突破本文規定之核心要件為「反不符公共利益」,爰. 首應探究「公共利益」之概念意涵。 ... 上訴人之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公告規定無涉。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陳雅亭的 公共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2012),提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契約、公共工程、工程契約、承攬契約、政府採購法、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回復原狀。

最後網站財物採購投標須知則補充: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公共工程契約解除與終止之研究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的問題,作者陳雅亭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契約相對於其他類型之契約而言有其獨特的性格,此獨特的性格所表徵出之法律現象雖然非屬於工程契約所獨有,但相較於其他類型之契約而言,這些法律現象於工程契約中表現得卻特別顯著。尤其是工程契約之標的金額龐大、較長履約期間、龐大照價成本、風險性高、且給付內容不確定等特色下,要掌握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可以說是更加不容易。 公共工程契約係為工程契約之一種,其與營建工程契約不同之處在於,營建工程契約係為一般私人發包,而公共工程契約則是由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故公共工程契約需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行政法令之規定,但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行政法令有特別之規定外,民事法仍為工程契約之法源,故

公共工程契約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行政法令之規定外,仍須遵守民事法之規定,也因此公共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相較於其他工程契約而言,更加的複雜化。 尤其公共工程契約具有公益性與社會性濃厚、契約履行期間長、契約標的造價高、施工專業性與複雜度高、工程風險性高、政府相關法定規定多等特色,這些特色常導致公共工程的履行發生障礙,而須以解消契約之手段,終結該公共工程契約。本文歸納出公共工程契約在民法生之解除與終止事由之類型,並探討公共工程契約在適用一般承攬契約規定時,因其本質有部分差異,而造成適用上之爭議,並綜以學說與實務之見解,認為其在適用民法上規定時,應容許部分的彈性適用。此外,除探討公共工程契約於政府採

購法上之解除與終止事由外,並認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應以終止為原則,而以解除為例外之手段。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的問題,作者黃鈺華,蔡佩芳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

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