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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九、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選擇) Flashcards也說明: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 標之情形,下列何者屬有效之規定?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林水波的 政府採購撤銷決標後採購契約效力之探討 (2019),提出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雙階理論、政府採購契約、決標、撤銷決標、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呂坤宗的 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 (2018),提出因為有 公共工程契約、分包權、法定抵押權、契約變更、擬制變更、停權、瑕疵擔保、監督付款、工程保證金、米勒法案、保證狀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的解答。

最後網站林產標售訊息- 南投分署訂於112年9月28日辦理112 ... - 嘉義分署則補充:202309/08招標主產物 ... 投標文件截止期限:112年9月27日下午5時。 ... 待評選合格後,再行通知優勝廠商擇日依其所投之標價辦理比價或議價。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政府採購撤銷決標後採購契約效力之探討

為了解決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的問題,作者林水波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行為既是國庫行政之行政輔助行為,理應被定位為私法法律關係。然而政府採購法頒布實施至今,一向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採購行為態樣,以同一個基礎事實中有招標、決標之公法行為及訂約、履約、驗收之私法行為等複數法律關係存在。因此,採購行為性質已被立法者及實務見解劃分成公法與私法兩個階段,並衍生出前階段決標被撤銷後對後階段契約效力影響之問題。是以本文以採購法五十條第二項之事由為中心,該項係明訂「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第一項情形時之處置方式,然為免機關或法院對於該規定適用上產生歧異,且依現行實務運作,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該決標違法或有瑕疵時,多以「採購進度」及「回復可能性」等要素,作為採購個案撒銷決

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判斷要素。本文藉由法規、學理、實務及機關函釋見解之彙整,說明「決標」之性質、效力及其與採購契約間之關係。並以此為基礎,討論撤銷決標之法律效果,及雙階理論所形成之公私法交錯下撤銷決標之法律關係,進而對於採購契約後續效力之影響。

營建法令輯要101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

為了解決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的問題,作者呂坤宗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契約主要是由營造業承包,從投標、履約、驗收及保固,整個過程非常的複雜因公共工程具有契約金額龐大、施工期漫長、技術層次較高、衍生契約複雜化、定型化契約等特性,而較一般的營建工程具有高風險性與不確定性,所以對於營造業者關於公共工程契約的權利義務必須明確且適法,不然履約之爭議問題會不斷重複,造成工程延宕,雙方仲裁、調解或訴訟,導致公共工程契約無法執行,所以本文從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作為相關的討論,檢討營造業究竟發生那些爭議問題,在從外國法及美國法的相關法令及判決作為比較,可從美國法中解決我國的相關爭議問題,希冀能夠解決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相關的問題,以利於政府採購法修改的參考。第二章係公共

工程契約的相關概念的敘述,主要是從公共工程契約的意義、類型、法律性質及適用相關議題探討,第三章係從營造業者的權利去分析,從報酬請求權中瞭解營造業者關於報酬有何權利可向採購機關請求,並如何請求,因報酬請求權中,有不同類型的保證金,請求的方式也不盡相同,又關於營造業者的分包權,畢竟營造業者係為主承包商,對於分包來說,是必然的現象,所以分包權對於營造業者而言是重要的工作,畢竟營造業者對於公共工程契約而言,並不能涵蓋所有的工作,又從法定抵押權及權利質權來說,對於營造業者而言是取得承攬工作的債權,這部分對於營造業者係為重要,因關係到整個工程運作的問題,又營造業者關於契約變更,係為重要的權利之一,因契約變

更的權利對於營造業者來說,是關係到整個工程款的變更,所以契約變更對於營造業者係為重要的權利,另外停權處分有關於救濟程序,亦是營造業者的權利之一,主要在於一旦停權,就不能在投標政府的標案,影響甚大。在第四章中營造業者的義務及責任,在於完工、驗收與危險負擔,而瑕疵擔保責任、監督付款、管理分包商、給付工程保證金及風險管理,其中我國對於瑕疵擔保的期間係為較短,因公共工程使用期限到一段時間後才能夠發覺瑕疵所在,而在監督付款,我國法律反而複雜化,若以美國擔保的概念,係對於分包商的保障較完整,而工程保證金其種類以及性質都需要加以探討,再者風險管理亦對於營造業者影響非常大,因為施工期限長且費用高,所以要承擔非

常大的風險,第五章對於主要的實務爭議問題作探討,主要的爭議問題則有工程先行使用法律效果、工程承攬人之保護制度、工程履約保證金制度探討及政府採購法關於停權相關規定,而深入研究分析關於營造業者的權利及義務,以利於政府採購法修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