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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胡慶山所指導 徐睿憶的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2021),提出豐田通商104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商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通訊販賣、電子商務、無條件解約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張惇嘉的 論經銷業者之商品責任 (2018),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企業經營者、經銷、過失責任、危險責任、危險控制能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豐田通商104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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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豐田通商104,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應用英美契約法:從案例學商用契約法的基本原理

為了解決豐田通商104的問題,作者陳歆 這樣論述:

  本書是依據筆者二十多年的契約談判、撰寫、和分析經驗,以英美傳統的權威案例先介紹基本原理,嗣後基於筆者自己經歷的實際狀況而編制的案例故事,就能較為輕鬆地揭發契約法的應用道理.本書,除五十案例以及其深刻分析之外,也有現代契約法的主要議題,如黏附性合約、違背良心論、有經濟效益的違約等專題討論,以及務實的法律、產業、和會計用語的解說、談判的遊戲規則、標準條款的解釋和樣本、以及契約法本質上的評論。 作者簡介 陳歆   現職   美國加州執行律師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專利律師   學歷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學博士   史丹佛大學電機學後博士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法學博士(J.

D.)   經歷   臺灣日月光集團研發中心高級顧問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   奇美電子資深副總經理   國際通商律師事務所Baker & McKenzie資深顧問   台積電智權暨契約處處長   宏碁電腦副總經理   美國舊金山和矽谷著名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   史丹佛大學電機係講師   史丹佛大學雷達天文學中心研究員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研究室研究員 推薦序 序 前言(Forward)/1 第一章、法律的工具(Legal Tools)/7 法律邏輯(Legal Logic)/8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9 法律的經濟學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10 推定和反證(Presumption and Rebuttal)/12 英美契約法的教學方法(Teaching Anglo-American Law)/15 第二章、我們為何要立約?(Why Contract?)/17 王小姐隆鼻的期待(Expectation)/17 第三章、對價的基本原理(Consideration I)/25 對價的來龍去脈(Predecessors of Consideration)/25 本書主角介紹(The Players) /28 舅舅不讓小陳

成為不良少年的承諾(Case 01)/28 利益和損失(Benefit and Detriment) 放棄為損失(Forbearance is Detriment) 實行被承諾誘導(Performance Induced by Promise) 小敏考試第一名(Case 02)/34 既有的義務(Pre-Existing Duty) 對準得交換(Focused Exchange) 確保合約公平是法庭任務?(專題討論)(Fairness)/37 小芬爸爸的詭計(試題)(Case 03)/39 叔叔以金錢促進姪子的婚姻(Case 04)/40 倚賴即損失(Reliance Loss) 婚姻的公共政

策(Marriage and Public Policy) 受益第三人(Third-Party Beneficiary) 小陳有愛心(Case 05)/46 沒有對價的承諾(Promises with no Consideration) 慈善的捐贈(Charitable Donations) 無償的承諾(專題討論)(Gratuitous Promises)/47 轉價的承諾(英文實例)(Case 06)/49 第四章、對價的內涵(Consideration II)/51 大雄的保時捷夢(Case 07)/51 交互承諾(Mutual Promises) 主觀意識(Subjective Int

ent) 客觀的意識證據(Objective Evidence of Intent) 過去的對價(Past Consideration) 道德上的責任(Moral Obligation) 為體對為用(Bureaucracy versus Utility) 小陳為民除害(Case 08)/61 片務合約(Unilateral Contracts) 小芬買房子(Case 09)/67 雙務合約(Bilateral Contracts) 先決條件(專題討論)(Conditions Precedent)/70 承諾禁反言(專題討論)(Promissory Estoppel I)/72 誠信及公平交易原

則(專題討論)(Good Faith)/74 大雄爺爺的承諾(Case10)/75 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II) 具證明力的事實(Probative Facts) 小芬在鄉下長大(試題)(Case 11)/78 第五章、對價的替身(Consideration III)/79 小王自行裝潢小芬的房子(Case 12)/79 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 默示合約(Implied Contracts) 衡平原則(Principles of Equity) 小陳找到工作(Case 13)/86 承包/轉包(Contractors/Subcontra

ctors) 留置權(Mechanics Lien) 嚴禁勤查(Due Diligence) 小陳舅舅的死亡(Case 14)/93 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替他人承債(Promise to Pay the Debt of Another) 善意的旁觀者(Good Samaritan) 同意的形式(專題討論)(The Nature of Assent)/99 防止詐欺法規(專題討論)(Statute of Frauds)/100 銀行擅自寄發信用卡(試題)(Case 15)/103 婚姻的承諾(試題)(Case 16)/104 第六章、對價的擴大(Consideratio

n IV)/105 大雄的保時捷舊夢重溫(Case 17)/105 邀約和接受(Offer and Acceptance) 合理地認為有權立約(Reasonable Expectation) 大雄要買房子(Case 18)/110 邀約和對反邀約(Offer and Counter-Offer) 小陳的機械性錯誤(Case 19)/112 單方的事實錯誤認知(Unilateral Mistake of Fact) 機械性的錯誤(Mechanical Mistake of Fact) 商業判斷的錯誤(Mistake of Business Judgment) 平電的法務部門(Case 20)/1

24 擬定合約的標準程序(Term Sheet, MOU, Final Agreement) 簽署的權限(Authority) 德斯拉的新訂單(Case 21)/136 邀約的截止(Termination of Offer) 船上交貨(Free-on-Board) 及時提貨(Just-in-Time)) 存貨周轉率(Inventory Turns) 德斯拉擬取消訂單(Case 22)/138 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III) 多重供應的互相廝殺(Multiple Suppliers) 反托拉斯之嫌(Antitrust I) 第二供應來源(Second Sourc

e) 談判的遊戲(Negotiation Techniques) 清算賠償(Liquidated Damages I) 滾續的採購預報(Rolling Forecasts) 合約的增修(Amendments) 第七章、交易的終止(Termination)/155 朱協理吃早點(Case 23)/155 默示邀約(Implicit Offer) 邀約的撤回(Revocation of Offer) 邀約的連續(Continuation of Offer) 邀約的更生(Renewal of Offer) 產業的一貫作風(Custom of the Industry I) 約翰瓊士玩「市」不恭(C

ase 24)/160 動盪市場之邀約分析(Offers in a Volatile Market) 合約的浮動價格(Floating Price) 談判的轉題技巧(專題討論)/162 經濟效益的自由競爭要務(專題討論)/163 熊副總將計就計(Case 25)/164 不得撤回的邀約(Firm Offer) 最低保證採購量(Minimum Commitment) 期權合約(Option Contracts) 對鏡規則(Mirror Image Rule) 平電的麥帝迷你(Case 26)/169 優先拒絕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 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 利用最惠國待遇的談判技巧(專題討論)/174 朱協理想開除小陳(Case 27)/175 邀約的有效期(Term of Offer) 邀約接受和拒絕的小法理(專題討論)/177 沉默是否默認(專題討論)/178 聘僱合約救了小陳(Case 28)/180 具緣由的解聘(Termination with Cause) 麥帝迷你的定價困難(Case 29)/182 郵筒規則(Mailbox Rule) 新產品定價的若干措施(Cost Plus, Fair Market Price) 麥帝迷你的連結卡鈎(Case 30)/189 雙方認知上錯誤(Mutual Mist

ake of Fact) 產品的適用保固(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量身定做的產品(Custom Products) 如此而已的產品(As Is Products) 減緩損害的義務(Duty to Mitigate Damages I) 小陳的獎勵金(Case 31)/193 獎勵金(Bonuses) 大家來學會計(Case 32)/196 毛利率(Gross Margin) 淨利率(Net Margin) 利息、稅負、折舊、及清償前的盈利(EBITDA) 熊彼得的創新與競爭論(Shumpeter’s Theory) 英特爾的價格策略(Intel’s

Price Strategy) 美國和台灣科技大廠的不同調 第八章、對價的若干疑難(Consideration V)/207 平電和德斯拉的文件相撞(Case 33)/207 專利侵害賠償上限 文件相撞(Battle of the Forms) UCC§2-207 如何善用律師事務所(專題討論)/217 聘請律師事務所的程序(Case 34)/219 局外證據(Extrinsic Evidence) 產業的一貫作風(Custom of the Industry II) 反托拉斯之嫌(Antitrust II) 小陳步行民權大橋(Case 35)/226 部分實行之選擇權合約(Partial

Performance) 德斯拉又想取消訂單(Case 36)/229 勿可撤回的選擇權合約(Irrevocable Option Contract) 張大保房屋仲介(Case 37)/230 選擇權合約的公平分析(Fairness of Option Contracts) 第九章、尋求承諾之邀約倚賴(Reliance)/233 大雄想賣炸雞(Case 38)/233 任意終止(Termination at Will) 麥帝迷你在國際電池展亮相(Case 39)/237 接續的損害賠償(Consequential Damages) 前因後果(Causality) 清算賠償(Liquidat

ed Damages II) 第十章、議價即交換之監督(Monitoring)/243 大雄想欺負小孩(Case 40)/243 未成年人的立約能力(Minor’s Capacity to Contract) 推定和反證(Rebuttable Presumption) 大雄轉而賣葡萄酒(Case 41)/246 事實上的錯誤認知(Mistake of Fact) 法律上的錯誤認知(Mistake of Law) 不知者並非藉口(Ignorantia Juris Neminem Excusat) 法律的通知義務(Notice Duty of Law) 事實和法律之區分(Separation o

f Fact and Law) 小陳尾牙中獎(Case 42)/254 合約的撤銷(Rescission) 合約公平是法庭的任?(Court Ensures Fairness?) 大雄的右岸紅酒連鎖夢(Case 43)/259 聯合國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法律的衝突(Conflict of Laws) 模棱兩可論排除條款(Doctrine of Ambiguity Waiver) 閱讀合約的義務(The Duty to Read) 讀懂合約的義務(The Duty to

Understand) 讀懂合約的權利(The Right to Understand) 專業知識之利用(Expert Knowledge) 過於延伸(Overreaching) 違背良心論(Unconscionability I) 升龍要當葡萄酒偵探(Case 44)/267 不當隱瞞(Concealment) 房子漏水(Case 45)/269 不實的表示(Misrepresentation) 實質缺陷(Material Defects) 黏附性的合約(專題討論)(Adhesion Contracts)/272 貧富相差(專題討論)(Income Inequality)/279 臉書合約

的廢除(專題討論)(Facebook Rescission)/282 保護弱者的法律(專題討論)(Contractual Fairness)/284 第十一章、標準條款(Standard Clauses)/287 朱協理的擔憂(Case 46)/287 整合交易條款(Integration Clause) 可分割條款(Severability Clause) 平電想中止合約(Case 47)/291 禁止轉讓條款(Non-Assignability Clause) 有效期及中止條款(Term and Termination Clause) 標準條款的思索(專題討論)(Standard Cla

uses)/295 合約的延續(Contract Renewal) 專利授權的有效期間(Patent License Term) 終止合約的預告期(Notice of Termination) 同居和結婚的終止比喻(Analogy with Marriage) 第十二章、有效率的違約(Efficient Breach)/301 豐田的大好邀約(Case 48)/301 有經濟效率的違約論(Theory of the Efficient Breach) 鄭小雅的價格殺手戰術(Case 49)/305 不會再發生的工程費用(NRE) 平電故意違約(Case 50)/307 清算賠償(Liqui

dated Damages III) 減緩損害義務(Duty to Mitigate Damages II) 損害賠償(專題討論)(Contract Damages)/311 第十三章、撰寫契約的若干思索(Thoughts)/313 語意的基本上困難(專題討論)(Semantic Problem)/313 明確涵蓋與明確除外(專題討論)(Expressio)/317 機率與後果論(Hand’s Rule)/322 對價和模稜兩可論(專題討論)(Ambiguity)/324   附錄、若干標準的合約及條款樣本 Sample Agreements and Standard Clauses/32

7 意向信(Letter of Intent)/327 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330 供應合約(Supplier Agreement Selected Clauses)/331 供應商保證(Supplier Warranty)/331 責任上限(Limitation of Liability)/334 保密資訊(Confidential Information)/334 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335 商標(Trademarks)/337 準據法(Governing Law)/338 仲裁(Arbitration)/3

38 當事人關係(Relationship of Parties)/339 禁止轉讓條款;繼承人約束(Non-Assignability)/339 可分割(Severability)/339 不可抗拒(Force Majeure)/340 權責和救濟累加(Rights and Remedies Cumulative)/340 棄權(Waiver)/340 整合;增修(Entire Agreement; Amendments)/340 隨意終止(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341 有起因的終止(Termination with Cause)/342 零組件(Spare

Parts)/342 保密協議書(Non-Disclosure Agreement)/342 推薦序   坊間英美契約法案例書不在少數,但內容大同小異;本書則匠心獨運,頗具特色,不同之處在於案例討論具連貫性。前幾則案例雖然是「模仿」契約法的經典案例,然其中立約的當事人和交易配角多是家人或該家的親朋好友。如此,合約主角的背景和個性,與實際的合約交易一樣,也會是「進入合約關係」的重要因素。同時,於交易的過程中亦會呈現各個角色的「性格表露」,即如同小說裡面的character development,每一則案例即是人與合約的一部小故事,而案例的串聯,也就稱得上是一本以契約法為主題的小說。   

  小說往往比教科書更受歡迎,因此比起一般中規中矩的教科書,讀者應更容易受到本書吸引,而在讀故事的同時學習英美契約法。      不同於大陸法之學習方式,英美案例法並非先熟讀法律理論體系,再套用進實際案例事實討論如何適用法律並進行分析。英美案例法之學習方式應為先閱讀案例,然後由學習者在老師的引導之下,先自行思考要如何處理該案例所引發的爭議,進而分析,最後做出結論。此也意味著英美契約法的法學教育自然能培養出青出於藍而更勝於藍的學生,即如此由實際案例發展而出的法規將絕對實用,且因為其演繹來自讀者本身的思考邏輯,讀者不但會欣賞,也更容易記得透過其自主思考而推演出的法律。      本書由介紹法律邏輯

、推定與反證、蘇格拉底教學法、和英國契約法的歷史開始,接續的案例演繹合約最基本的理念:「對價」,以及其不足所會導致的替代法理。對於讀者而言,本書無疑提供極完整的英美契約法講解。   陳博士於本書的後半案例乃是基於其任職台灣高科技產業二十五年的實務經驗,同時為便於讀者在契約法談判之有效應用,本書也介紹了買賣合約經常會出現的基本國際貿易用語、若干常用的訂價模式、以及合約律師經常會遇見的一些基本會計專用名詞之定義和意涵。      因此讀者可放心閱讀,本書所介紹之契約法絕非僅為脫離實務之理論,而是有實際之使用價值。但同時,也未遺漏在台灣少見但重要的英美契約法理,例如衡平原則的承諾禁反言、法律評論學

的違背良心論,以及法律經濟學分析的有效率違約等。      除基本的契約法原理之外,書中也會介紹這些較為特別的法律法理的來龍去脈,同時幾乎於每一案例皆會分析其中的衡平原則、公共政策、經濟效益、和法律與法庭的判斷任務,以便能讓讀者充分的瞭解契約法對於社會、經濟之深遠影響。      總之,本書對於學習英美契約法、且希望學以致用之讀者,是深具價值、值得信賴的選擇。 王文宇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國際比較法學會(IACL)台灣分會會長 序     本書是筆者任職國內日月光集團研發中心時所寫,對日月光 集團給予的支持,筆者在此深表感謝。本書的法理是來自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此法理

的實行則是在舊金山和矽谷三家律師事務所,和宏碁電腦、台積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奇美電、及 日月光集團所學。      筆者四年前就開始將所學整理成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和科技法律研究所教的《應用英美契約法》課程,和在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為在職學員授課。能在國內頂尖的法學系和研究所開課是無窮的榮譽,筆者必須特別感謝台大蔡明誠院長、王兆彭副院長、王文宇教授、和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吳文珠律師,以及參與課程的同學和學員,大家所給予的支持和寶貴意見讓當老師的我受益匪淺,並使得課程熱鬧非凡。      去年初筆者提出本書的概念時,很榮幸受到元照出版公司的鼓勵和指導,也在編務與出版上的

建議和修正,讓本書成為一本專業的著作。      最後,也要特別感謝筆者太太,胡興鳳女士,及資策會林昭如女士,她們的修正提升了本書的品質和可讀性。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豐田通商104的問題,作者徐睿憶 這樣論述: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中所提及之交易最為現今一般國民所利用,係藉由公正化與特定商之交易行為(係指訪問販賣、通訊販賣及電話推銷販賣相關之交易、連鎖販賣交易、與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相關交易、以及業務提供推銷販賣交易。),並且防止購買人等因此所受之損害,藉以維護購買人等之利益,正當化且促進商品等流通及勞務之提供,進而提升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 本論文亦探討電子商務交易,同時釐清其特質與法律規範。以促進台灣在電子商務法規內容的多元化。 台灣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日本特定商交易法所規範的內容最為相近。但近來新興之交易方式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冒然進入交易關

係,使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期藉探討日本特定商交易法立法背景與其規範,以及分析日本通訊販賣判決案例,發掘其可能存在之問題點,最後與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比較,進而對台日二地現行法制上之問題提出修正之建議。期能為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在未來立法時之參考。

論經銷業者之商品責任

為了解決豐田通商104的問題,作者張惇嘉 這樣論述:

關於經銷業者的商品責任,向來是個冷門且受到忽視的議題,在學說上,並未特別引起討論,在實務上,被害人也較少就商品造成的損害,向經銷業者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在現代社會的變動下,商品的供應鏈流程日益複雜,經銷業者的重要性已不可同日而語,甚至具有主導商品的地位,尤其,台灣社會近年來重大商品事故頻傳,甚可發現經銷業者與製造業者間,並無特殊差異,因此,「經銷業者責任」實值深入分析及研究。本文首先就現行法進行分析,針對「責任主體」、「適用領域」、「法律性質」及「責任成立」等四項議題進行探討:第一,在「責任主體」層次,「經銷商品」是一種不涉及商品內容或性質,將商品「流通銷售」於消費者的事實上、客觀上行為;如

企業經營者基於「主動地位」而「流通商品」,且對商品具有「選擇機會」,即屬於「經銷業者」,並不以「買賣商品」為必要。第二,在「適用領域」層次,本文指出「消費關係」與「非消費關係」並無區別保護的必要性或正當性,在商品事故中,只要被害人因商品欠缺安全性而受有損害,均得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經銷業者請求損害賠償。第三,在「法律性質」層次,基於理論基礎、規範模式、體系編排、立法理由與立法資料、規範目的等因素的綜合考量,現行消保法第8條第1項「經銷業者責任」應屬「推定過失責任」。第四,在「責任成立」層次,針對「商品安全性欠缺」,嚴格以「商品開始流通時」作為「判斷時點」,並非妥適,有必要目的性擴張消保

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改以「商品交付消費者之時期」或「損害發生之時期」作為「判斷時點」;另就「過失」而言,部分法院判決過度強調「危險控制能力」觀點,寬鬆認定過失不成立,此將架空消保法「經銷業者責任」的規範功能,部分法院判決著眼於「被害人保護」觀點,要求經銷業者與製造業者負擔相同責任,不僅混淆「安全性欠缺」與「過失」的概念,亦缺乏說理及論證。進而,本文反省立法者所採「危險控制能力」觀點,並重新建構「經銷業者責任」的理論基礎:第一,立法者將消保法「經銷業者責任」設計為「推定過失責任」,在「事實認定」層面,不僅忽略了經銷業者在行銷階段的危險控制能力,亦忽略經銷業者所具有的通路地位;在「價值判斷

」層面,危險責任的理論基礎,無法一概套用於現行商品責任法,「危險控制能力」至多僅能定位為「參考因素」,而非「無過失商品責任」的必要條件。依此,立法者在「事實認定」及「價值判斷」上,其實有所誤會,現行消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並不具充分的正當性。第二,本文另從「分散損害」、「預防損害」及「填補損害」等三個層面,重新建構「經銷業者責任」的理論基礎:經銷業者既得以預先規劃分散損害,課予其「無過失責任」即具有正當性,如將經銷業者責任設計為「推定過失責任」,反而無法有效預防損害,亦無助於迅速、簡易地填補被害人的損害。本文在結論上指出「經銷業者」與「製造業者」同樣屬於整體產銷結構的一環,不應特別加以區分,建議

刪除現行消保法第8條規定,並修正第7條第1項規定,由「經銷業者」與「製造業者」同負「無過失商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