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退費糾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補習退費更有保障臺南市完成修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 台南市政府也說明:為減少消費者補習退費爭議,教育局修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法 ... 型電腦、美語補習班為主,為降低退費糾紛發生頻率,考量高額學費如未能合理退費將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陳怡君的 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2016),提出補習班退費糾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程序選擇權、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消費爭議的解決、法實證研究、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法院行政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林妙珊的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2016),提出因為有 任意終止權、繼續性消費關係、遞延性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習班退費糾紛的解答。

最後網站補習班退費糾紛多消基會籲重新檢視傳統開課日認定 - 新浪新聞則補充:消費者與補習班業者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消基會指出,多半的消費爭議都與退費有關,也是名列消基會申訴排行榜的前五大排行。尤其在疫情期間,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習班退費糾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補習班退費糾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質詢教育處蕭處長有關學童營養午餐,並以北園國小為例,建議教育處不定期定時抽查,才能確保學童營養午餐品質,另外對於嘉義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建議市府明訂收費標準、退費標準、退費期限、未成年簽約、服務契約書、保證班規定等項目,才不會造成消費糾紛,進而影響消費者權利。

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補習班退費糾紛的問題,作者陳怡君 這樣論述:

本文以處理消費爭議事件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為核心,並援用相關學理與分類為論證基礎,就消費者保護之歷程與發展為分析背景,透過實證訪談與數據分析的方式,研究我國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管理規範、發展概況以及實務運作,從而歸納現行制度所發生的問題點,然後輔以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發展經驗,比附援引,作為本文立論之架構,並提出建議。首先,形式上的程序選擇權固然是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體現,但若能精緻化消費爭議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內涵,減少行政與司法機關對之不當資源分配。是此,本文建議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之列舉規定刪除,並加上除外條款,同理第420-1條第1項之修

法亦是,俾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爭議發生之際,就該爭議合理、有效與迅速地解決,方為強化程序選擇權所給予人民的實質利益,同時美國的多階層之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可供我國修法時引進的可能性參考。其次,目前消費者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在兼顧民意需求行政資源分配極大化,以及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有效運作,本文建議各地方縣(市)、直轄市政府主司消費者保護之權責機關應制定供內部運作之行政規則、具體化各種不受理的消費爭議之樣態,並對消費者濫行申訴制定相關的罰則,同時對符合要件卻不出席的企業經營者,亦訂立相關處罰規定,讓建置在消費者保護法之下的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發揮其立法之初的功能。最後,有鑑

於美國推動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實務運作上,司法行政致力推動而卓有成效的經驗,雖然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為求司法資源有效運用與分配,本文建議司法院統一制定行政規則,以減少分案的方式鼓勵法官親自主持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運作,發揮法官之中立性與專業性,希冀畢其功於一役,讓消費爭議事件止訟息爭。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為了解決補習班退費糾紛的問題,作者林妙珊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新型態消費類型發展興盛,我國對於新型態消費爭議尚未有完整保護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尤其以繼續性契約之消費爭議增多,其中更以有關服務提供性質爭議,本文借鏡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特定繼續性服務交易規定,來探討我國對於繼續性消費交易且屬於服務提供類型之契約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問題。目前我國常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締結繼續性服務契約,第二章先介紹我國消費關係中繼續性契約類型與定型化契約規範,其中分析我國繼續性服務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最後以近年來重大消費糾紛案例來分析僅以目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法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例如:亞歷○

○健身房倒閉、學○電腦以及威○美語補習班倒閉、高爾夫會員契約終止案、瘦身美容課程契約等。以目前既有定型化契約服務提供類型而言,服務的內容更加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及長期繼續性的提供服務,從學習知識的補習班類型來看,例如英語補習班及電腦補習班等,第一點,由服務提供內容而言,一般消費者無法預知服務內容是否能達到自身所預想的服務內容,甚至無法預估自身的學習吸收能力。第二點,由締結契約時點而言,民眾為因應就業市場人才需求的變化,欲透過參加技能、語言補習增進職能,因此補習類主要為語言與電腦補習班的糾紛,招生時常見以分期付款實際上為貸款,使消費者未評估其付款之經濟能力,即貿然訂定貸款契約,並未給予消費者充足的考

慮締結契約的時間。另外,從提供休閒及運動的高爾夫球俱樂部及健身房類型來看,其服務契約內容是長期繼續性提供設備及環境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但是卻沒有明確契約終止或退費相關規範,如消費者有搬家、更換工作或生病等情況,無法再繼續接受服務,卻無明確的契約終止之退費規定或違約金之上限保障。第三章介紹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有關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制度與規範,並且分析其制度上的優點,第四章借鏡日本法之規定提出我國法修法建議,以第二章實際繼續性服務交易消費糾紛案例中分析原因,分析本文要解決之問題點,最後藉由外國立法例之啟發,本文亦嘗試提出修法重點應在於繼續性服務交易之「猶豫期間制度」以及「任意終止權制度」立法芻議,期

盼立法者能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明確立法,確立並保障繼續性服務契約中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