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哲勝,李金松寫的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和黃宗文的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廢止「機關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 ...也說明: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應僅限為該採購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聰富所指導 許正欣的 公共工程契約義務之研究─以業主協力義務為中心 (2013),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第507條、協力義務、默示擔保、效率、免責約款。

最後網站「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則補充:(一)工程竣工後,由廠商準備「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 實作數量」及「備註」欄位所需之資料,並於驗收完畢日前提. 報監造單位審查及副知主辦機關。 (二)監造單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法實用(三版)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的問題,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指機關為了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公款交易工程、財物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的效率與品質與政府施政的品質息息相關,可見其重要性。   政府採購如此重要,採購人員因而責任重大,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等法令, 知法才能循法,本書名為政府採購法實用,即希望可以作為採購人員和廠商的工具書,認真研讀當可避免觸法的風險,並有助於形成廉能政府。

公共工程契約義務之研究─以業主協力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的問題,作者許正欣 這樣論述:

於工程實務上,業主並非僅有給付報酬之契約義務,尚有提供承包商相當協力服務之法定義務,其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507條規定。然而,業主何時負擔協力義務,以及協力義務之範圍為何,甚或於業主違反協力義務時,承包商可否捨本條而求諸債務不履行規定資為主張,均未臻明確。惟綜觀上開諸多爭議之源頭,無非是該條規定協力義務之性質不能清楚納入傳統繼受德國法中的義務分類所致。意識上開問題根本,本論文於第貳章即就本條之義務性質加以探討,並輔以英美法之默示擔保義務理論(implied warranty/term),檢討繼受德國法義務群分類不妥之處,並認為該條規定之義務性質應為真正義務,至於義務成立之判斷標準,雖國內實務與

學說咸認應以誠信原則為斷,然而其具體內涵未臻明確,恐有流於恣意,故應改以效率(efficiency)作為判斷基準,衡量雙方對於義務負擔所生之成本高低資為論斷。於肯認業主負有一定程度之協力義務後,若業主違反該義務,承包商得如何主張權利,則為本論文第參章所討論之內容。鑑諸英美法及國際契約範本,承包商得主張之法律權利具有多樣化之趨勢,藉以反思我國實務判決囿於民法第507條規定之性質所衍生之法律效果見解,應有借鏡之空間與必要,方能妥善兼顧業主與承包商間之權益平衡。至此,業主之協力義務規範或以完整檢討完畢,然而,該義務可否透過契約約定加以排除,以降低業主之法律成本,不無疑問。此等問題涉及民法最傳統的契約

管制問題,於實務上迭生爭議,此為本論文第肆章所探討之內容。本文佐以英美法中關於免責約款(No-Damages-for- Delay clause)之實務見解,重新省思我國契約管制之方式,以求雙方權益之平衡,並符合公平正義之理念。最後,本論文第伍章則就現今工程實務上所涉及之重要協力義務爭議,套用前揭本文主張之論理予以詳加分析,期能提供不同思維以利業主與承包商間之權益獲得合理之對待與維護,亦有助於未來工程環境之塑造。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給廠商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