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TonioAndrade寫的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釋字第680號 - 極憲焦點也說明:本件聲請人認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修正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違憲部分,僅係以個人見解質疑其合憲性,並未具體指摘 ...

中央警察大學 水上警察研究所 吳東明所指導 李進安的 海巡人員刑案偵辦技巧與移送作業精進之研究 (2018),提出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移送。

而第二篇論文環球科技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陳亮智所指導 邱志中的 海域查緝不法民生經濟犯罪之研究-以海巡署查緝農漁畜產品為例 (2015),提出因為有 海巡、走私、漁船、農漁畜、菸酒、安全檢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則補充:1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4567號公告修正發布丙項(名稱: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為了解決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作者TonioAndrade 這樣論述:

  從十七世紀開始,臺灣是個海盜出沒、橫行的島嶼;約百年之後,成為大清帝國所管轄的一個府,數以萬計的漢人自唐山移民到此。是什麼因素造成了這樣的變化?臺灣島,如何成為漢人生養孳息之地?本書追索臺灣歷史上的關鍵時代,即西班牙、荷蘭人治理時期自1623年起到1662年止的史事,探討中荷混合殖民地──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的系統。此一殖民系統既奠基於荷蘭人與漢人移民在經濟與一般行政事務上的合作,亦有賴於荷蘭武力的強制力之保證。我們會獲知漢人海盜如何對荷蘭殖民體系見縫插針,來胡攪蠻纏的故事;日本武士又如何帶領原住民赴日,企圖說服幕府將軍發兵攻擊荷蘭人;那些殺退漢人獵戶的原住民事蹟

;那些哭嚎著「殺!殺!殺!殺死紅毛狗」的草地農民,還有,關於那大明招討大將軍國姓爺、海商鄭成功,揮軍掃除荷蘭人,建立漢人王國的故事。

海巡人員刑案偵辦技巧與移送作業精進之研究

為了解決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作者李進安 這樣論述:

民主、法治、科學、人權為偵查犯罪基本原則,司法警察人員偵辦刑案不僅要合乎實體正義、程序正義,更需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經得起院、檢的檢驗及必要時法庭交互詰問。因此除證明力外,證據能力優先接受檢驗,而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修正與實務發展趨勢迭有增修,故應隨時注意最新修正情形及司法實務判決發展,以因應時代脈動。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查緝行動,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復以時代演進,人權高漲,稍有閃失,動輒得咎,不得不慎。海巡人員職司海域安全維護、海岸秩序管理及走私、非法入出國查緝重責大任,執法過程中不乏使用干涉、取締的強制手段,一舉一動均牽動人民相關權益,更需符合程序

正義,並以公證廉明之精神,崇法務實之態度,執行法律賦予之任務。科技進步神速、網際網路發達、智慧型手機普及、民眾使用網路通訊、傳遞文字訊息已成社會常態,犯罪型態逐漸產生丕變。偵查人員偵查方式不能墨守成規、緬懷過往,需與時俱進,除運用尖端科技器材、數位取證系統強化蒐證能力外,對於法規修訂亦需隨時關注配合修正。刑事司法文書眾多,均為法庭論證重要依據,文書格式及撰寫方式均依據法規制定,撰寫需依據相關規定製作以符法律要件,同時對於犯嫌基本權利告知亦應確實履行,以利犯嫌適時行使防禦權,始具法律訴訟程序要件。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展開調查,針對偵查所需分別執行通知、拘提、逮捕、詢問、搜索、扣押、移送等

程序,據以保全犯罪證據。本文將以偵查開端,介紹偵查法源、偵查程序、系統查詢、科技運用、詢問要領、文書製作、案件移送、人犯解送等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使初學者一卷在手,即能知其所然,充分使用,省略探究、摸索、邊走邊學之困境,俾理論與實務相結合。

海域查緝不法民生經濟犯罪之研究-以海巡署查緝農漁畜產品為例

為了解決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的問題,作者邱志中 這樣論述:

臺灣四面環海,其特殊地理位置於亞洲地區佔有交通運輸樞紐優勢,而海岸線總長達1730公里之特性亦使得對外之運輸產業興盛發達。相對於亞洲其他鄰近國國家,除了日本及韓國外,臺灣整體經濟表現以及國內之物價水準亦皆高於亞洲諸如菲律賓、越南、緬甸及中國大陸(部份省份)等國,因此在先天地理條件的配合加上國內經濟、政治、財稅等等因素下,為了追求不法的龐大利潤,許多集團及私梟紛紛從事各式的走私活動。 在臺灣走私活動興盛且多元,參與查緝走私活動的機關包括海巡署、農糧署、國庫署、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等等。本研究主要係為探討與民生經濟活動相關之農、漁、畜及菸酒項目。經由文獻

蒐集瞭解犯罪行為與相關理論,接續透過訪談及官方統計資料蒐集,分析歷年來走私態樣與模式之改變,並深入瞭解在目前環境因素以及法令政策因素下,各查緝機關之執行成效、各機關平行協調機制以及窒礙因素,分析實際執行面上與法令政策間之衝突與難以配合之處,最後藉由研究發現提出結論及建議。 本研究採取深度訪談法,以海巡署內實際從事查緝走私民生不法經濟活動案件之人士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如下:1. 走私模式與場域較往年相較並無特殊差異性,惟走私趨勢則有規避法律規定而傾向小額或小量走私行為。2. 環境因素研究發現:所屬單位對於查緝支持度、內部績效考評制度、提供之資源以及與平行單位之協調機制皆是影響查緝與偵辦

意願之因素。3. 法令政策因素之研究發現:現行法令約制力薄弱,走私行為人所受責罰偏低與其走私所得高利潤不成正比,係為造成查緝走私成效不彰之主因。根據上述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相關建議,供未來研究者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