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銷毀簽呈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掩飾置入性行銷// 立委:賴幸媛下令銷毀公文- 焦點 - 自由時報也說明:立委出示簽呈要求賴下台馬政府利用國家機器違法亂紀事例,再添一樁! ... 法界人士指出,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 ...

國立中興大學 台灣文學與跨國文化研究所 劉智濬所指導 吳姿慧的 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之研究 (2017),提出檔案銷毀簽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戒嚴、解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林靜怡的 歌曲創作的美麗與哀愁-國治時期查禁歌曲管制體系之探討- (2009),提出因為有 查禁歌曲、國治時期、戡亂戒嚴法令、國民黨、機關檔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檔案銷毀簽呈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則補充: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員,主辦會計核簽呈准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處理之。 ... 存,過期失效之資料經申請核准後銷毀。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檔案銷毀簽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之研究

為了解決檔案銷毀簽呈的問題,作者吳姿慧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究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歷史,依次探討:禁歌政策的時代背景與實施概況、禁歌政策下歌手及創作者的壓抑與回應,以及解嚴後禁歌的再詮釋。在冷戰結構及戒嚴體制的時代脈絡下,國民黨政府為鞏固統治權力,透過黨、政、軍、警、特務等機構限制台灣流行歌曲的創作與傳唱,禁歌遂因此承載了威權政治之下庶民文化與之周旋、妥協、屈從、拮抗的歷程。本文除了運用解密檔案資料,還透過與新舊世代音樂人的訪談,挖掘老歌星及創作者的戒嚴時代記憶,並探問解嚴後年輕樂團對禁歌的印象與詮釋觀點。戒嚴時期的審查與禁制,無疑是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發展的重要因素,解嚴後禁歌的再現與傳唱,則顯示出禁歌在台灣歷史長流中的意義和價值。

歌曲創作的美麗與哀愁-國治時期查禁歌曲管制體系之探討-

為了解決檔案銷毀簽呈的問題,作者林靜怡 這樣論述:

摘要本篇文章從檔案管理局中的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的文獻出發,藉由機關檔案,還原查禁歌曲受到法律管制的原貌。透過機關檔案的查詢與使用,一方面得以建構查禁歌曲在行政法體系中的如何受到管制,他方面在論文寫作中引用部分未曾受引述、使用過的機關檔案,以收拋磚引玉之效。本文依照時間的順序,將內文的部分依照查禁歌曲的主管機關及年代做劃分,分為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時期、戡亂戒嚴時期兩大部分,國民黨政府接收時期的查禁歌曲主管機關,前期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期為台灣省政府;戡亂戒嚴時期,前期依照行政命令建構了以警備總司令部、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各自依其法定職權對歌曲進行審查,如審查後認為應受查禁,則進行扣押、銷

毀、禁止散佈、警告等行政處分;戡亂戒嚴時期的後期,則修改出版法令,使行政院新聞局得藉由出版法令對於查禁歌曲進行行政處分。第二章為國民黨政府接收台灣時的查禁歌曲管制,此時的國民黨政府對於施政的方式,受訓政時期以黨領政作法的影響,將「國民黨」在接收時所應盡的義務及所享有的權利制訂於法令之中,故國民黨可以依照接收台灣的法令對於歌曲進行審查及篩選,此時在台灣的查禁歌曲重心,重在清除日治時期所留的「遺毒」。第三章為戡亂戒嚴時期前期,此時一方面進行行憲的準備,因此修改出版法令,將國民黨自法律的明文中刪除;他方面又因為台灣為接戰地區,故政府發佈了許多戡亂戒嚴時期的的特別法令。本時期查禁歌曲受出版法規的管制,

與雜誌、報紙等同為受管制的出版品,人民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受到政府的箝制。第四章為戡亂戒嚴時期後期,本時期的特點在於透過法規的修正及機關的裁併,行政院新聞局成為查禁歌曲的主管機關,改變前時期多頭馬車式的管制體系,後因戡亂戒嚴體制的結束,查禁歌曲開始解禁,過去歌曲受到查禁的理由以不符合時代潮流、不具政治敏感性等原因為由,受到解禁而開放,廢止歌曲受到查禁的行政處分。查禁歌曲也正式成為歷史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