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針對111年8月22日媒體報導「數位發展部取才方式危害文官 ...也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行政院下設數位發展部,該部及所屬數位產業署、資通安全署組織法於111年1月19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行政院核定自同年8月27日施行,未來該部將 ...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莊晏詞所指導 許賀晴的 網路直播之法律風險研究 (2021),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直播、法律風險、平台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醫學院 醫學科學研究所 朱基銘所指導 蔡文勳的 論公私協力模式下智慧醫療政策發展願景 (2020),提出因為有 公私協力、電子病歷、個人健康紀錄、電子病歷交換中心、健康存摺、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科技接受模式、結構方程式、醫療資訊交換的重點而找出了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數位發展部明力拚三讀過關行政院:最快明年第二季掛牌則補充:立法院會28日將包裹表決攸關成立數位發展部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相關法案,力拚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院會完成三讀。目前民進黨團已有共識,數位發展部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網路直播之法律風險研究

為了解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問題,作者許賀晴 這樣論述: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網路直播成為最受歡迎的新興產業,並且迅速發展,直播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時下年輕人亦紛紛投身於網路直播行業中。儘管網紅經濟及直播產業持續成長,然而直播產業具有發展快速與即時的特性,其複雜的程度亦衍生諸多的法律風險問題。直播產業中所涉及的法問題,包括不當直播內容,可能侵害著作權也可能涉及色情猥褻等。因此,應釐清直播平台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且促進平台發展自律規則使平台能呈現適當的內容。此外,直播主亦應承擔其責任義務,並遵守自律行為規範,同時認識法律權利與責任,藉此才能使產業內法律問題得以減少並有效的控制。本研究從直播內容可能涉及之法律風險進行探討,再透過訪談行業內直播主來

認識目前所面臨的實務議題,以直播主視角面臨之法律風險問題來進行研究分析,並找尋法律風險之解決辦法。本研究認為,直播因其產業特性,若僅依法律進行約束,其適用性及是否能加以明確規範之程度仍有待探討,且亦應促進平台與直播主等遵守自律規範以約束自身行為及平台內容的呈現,藉此達到「他律」與「自律」之公私協力動態平衡,使直播產業走向更穩健、正向之發展。

論公私協力模式下智慧醫療政策發展願景

為了解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的問題,作者蔡文勳 這樣論述:

這波COVID-19疫情大流行的全球危機中,人工智慧、機器學習、物聯網、大數據分析等數位科技不僅加速數位轉型,同時運用於追蹤疫情及防止疫情擴散。過往政府部門分工但不合作模式已無法因應時代所趨,公共行政學界開始以「公私協力」管理模式取代傳統指揮與控制關係。醫療產業應用資訊科技不僅有助降低醫療成本,更可提升照護品質、促進服務效率。因此,許多國家已著手發展各類型醫療資訊科技服務。本研究採用網路問卷及座談會方式蒐整相關資料,所得結果用以規劃我國智慧醫療產業之策略藍圖及政策目標。研究結果發現:民眾若認同資訊工具帶來的效益及價值,使用情形自然隨之增加;另臺灣應設置專責機構整合跨部門資源和系統,統籌處理醫

療衛生資訊交換共享事宜。未來,政府開放資料將是不可逆趨勢,應明確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以免侵犯資料隱私與基本人權。此次疫情讓更多民眾感受到數位治理與開放資料的重要性;未來將更常態化,形成一個持續改造政府服務與施政的正向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