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三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立院三讀增設數位發展部、電動車免徵牌照稅延4年也說明:立法院會今(28) 日三讀通過多項法案,包括增設數位發展部、科技部改制為國科會,為響應國際綠能趨勢及扶植國內電動車產業,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 ...

亞洲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莊晏詞所指導 許賀晴的 網路直播之法律風險研究 (2021),提出數位發展部三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直播、法律風險、平台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汪若晴的 原子能法修正為基本法形式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原子能、基本法、原子能法、原子能科技發展、核能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數位發展部三讀的解答。

最後網站黃齊元觀點》數位發展部掛牌,定位不明、約聘人才難續留? ...則補充:去年《數位發展部組織法》三讀通過後,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經濟部、國發會、交通部、行政院資安處等5單位,移撥業務給數位部。 蔡英文揭示數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數位發展部三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發展部三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週交通委員會與司法委員會聯席審查數位發展部成立的相關法案,並且通過委員會初審。若順利三讀通過,這將是近年來政府組織改造的最大變動,台灣將擁有一個專責數位相關事務的部會,為數位時代的台灣擘畫藍圖。

數位發展部除了規劃未來外,也應該要解決現有業務分散造成的各式問題,例如現在5G產業相關業務分屬交通部、經濟部及NCC,未來將統一由數位發展部負責。但在組織改造的過程中,過去我一直關心的網路廣告權責問題卻沒有一併得到解決,而NCC的理由是要等數位發展部成立後才可以送出《數位通訊傳播法》,一拖就是好幾年。

去年全球廣告市場上,數位廣告已經正式超越傳統廣告,投放在網路上的廣告將成為人們接受商品資訊的最大來源,各國也相繼推出法令開始監管,但台灣在這方面的法規卻近乎空白,放任各種令人厭惡的運彩賭博廣告在社群平台上播送,網路彷彿成為法外之地。

現在數位發展部即將成立,NCC也沒有再推卸責任的理由,我要求主委一定要在今年底前將《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送出,發揮監理機關的功能,莫再以一句「業者自律」放任亂象發生。

網路直播之法律風險研究

為了解決數位發展部三讀的問題,作者許賀晴 這樣論述: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網路直播成為最受歡迎的新興產業,並且迅速發展,直播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時下年輕人亦紛紛投身於網路直播行業中。儘管網紅經濟及直播產業持續成長,然而直播產業具有發展快速與即時的特性,其複雜的程度亦衍生諸多的法律風險問題。直播產業中所涉及的法問題,包括不當直播內容,可能侵害著作權也可能涉及色情猥褻等。因此,應釐清直播平台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等問題,且促進平台發展自律規則使平台能呈現適當的內容。此外,直播主亦應承擔其責任義務,並遵守自律行為規範,同時認識法律權利與責任,藉此才能使產業內法律問題得以減少並有效的控制。本研究從直播內容可能涉及之法律風險進行探討,再透過訪談行業內直播主來

認識目前所面臨的實務議題,以直播主視角面臨之法律風險問題來進行研究分析,並找尋法律風險之解決辦法。本研究認為,直播因其產業特性,若僅依法律進行約束,其適用性及是否能加以明確規範之程度仍有待探討,且亦應促進平台與直播主等遵守自律規範以約束自身行為及平台內容的呈現,藉此達到「他律」與「自律」之公私協力動態平衡,使直播產業走向更穩健、正向之發展。

原子能法修正為基本法形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數位發展部三讀的問題,作者汪若晴 這樣論述:

臺灣於1955年與美國簽署「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民用原子能合作協定」後,陸續拓展原子能和平用途之規劃,且為對外宣示及提倡原子能和平應用,而制定原子能法。然而,原子能法於1968年制定至今已逾50載,期間除增訂管制收費標準曾修正外,餘提出之修正案均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在原子能法已不符當今情勢及管制模式之下,重新檢討修正勢在必行。本研究承襲現有針對原子能法制度之研究成果,以基本法為修正方向之立論基礎下,藉由研析日本基本法之概念意涵及我國基本法之規範效力及實務問題,以對基本法之功能定位具備清楚的認知,並從當今政府政策、目的事務及學理等面向,探討原子能基本法應有的樣貌,嘗試提出原子能基本

法草案,以期做為指引原子能領域之政策方針,使原子能領域發展邁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