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元璋寫的 催收達人の私房書III:催收常用書狀105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效力- e-Attestor 數位存證信函首選服務也說明:也就是只要訊息已送達收件人可掌控範圍內,如:信箱裡、收信匣中,不論收件人是否拆閱、已讀、回覆,意思表示皆發生效力。因此,除了法規明定應以書面通知的意思表示行為之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陳榮朝的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2011),提出存證信函送達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律主義、呆帳損失、查核準則、認定原則、倒閉、逃匿、和解、確實營業地址、逾期兩年、催收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薛建志的 論我國債務催收行為的現狀分析-兼評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 (2009),提出因為有 債務催收、卡債風暴、債務催收行為法、懲罰性賠償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存證信函線上查詢. 存證信函代寄則補充:用卡及繳款須知- 卡友權益與須知- 信用卡. 存證信函送達查詢. 存證信函催告效力何時發生送達的效力?. 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存證信函送達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催收達人の私房書III:催收常用書狀105例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問題,作者呂元璋 這樣論述:

  本書作者以往在面臨無擔保債務人的追索時,時常遭遇到一個問題:即使是透過國稅局去申請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後,由於國稅局所得資料大約有一年半的時間落差,再根據資料去強制執行時,債務人不是已經離職,就是多家債權銀行已在執行扣薪,因此如何合法獲得債務人的最新工作資料,一直是想突破又無法突破的盲點。……   後經過學長的提點和實務經驗的累積,本書作者創立出一套方法,此套方法現今已被許多行庫採用作為制式書狀,而法院也從善如流,除了接受這種方式之外,亦和勞保局間建立了電子閘門的制度,只要透過有權人員進入查詢就可以免除公文往返的時間,這可算是他對催收流程改良的小小貢獻。 作者簡介 呂元璋   台大法

律系畢;曾任:世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協理,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理,大中票券金融公司,國會助理等職。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榮朝 這樣論述:

「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因屬較技術性及細節性之規定,固為國稅局稅務人員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項所最先依循之規定,惟這些所謂的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是否全部都可以說是「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損費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之範圍及目的,亦未加重人民稅賦」?恐怕未必。 自司法院大法官97/10/31釋字第 650 號,宣告「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違憲,及98/4/3釋字第 657 號宣告同法第108條之1亦屬違憲以來,終於為眾多營利事業開了一扇窗,原來「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並非那麼神聖不可挑戰。本文以稅法呆帳損失規定為觀察中心,藉由比較所得稅法第49條、「

查核準則」第94條及「認定原則」之規定,發現有九項疑義值得探討與釐清。 又,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支出是否得列報為公司之損失,尚須經本條之篩選,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損失,才可依其性質歸屬列報為收入之減除項目,是以先行探討因何發生之呆帳損失非屬營業上必要之損費,本文即藉由釐清上述疑義及必要損費之探討,觀察租稅法律主義在我國現行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情形。

論我國債務催收行為的現狀分析-兼評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送達查詢的問題,作者薛建志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在分析債務催收行為的合法行為及規範依據應如何產生。首先,由債務催收行為之基本概念談起,了解銀行業者與消費者的實際關係,並針對我國現行債務催收之運作狀態進行法律之分析,文中亦論及我國現行法規針對債務催收訂有何種規範模式,相關催收行為之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指是否有所違背。最後則是針對我國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與美國公民債務催收行為法二者進行比較與評析,期盼透過外國立法例之比較研究,作為我國未來債務催收行為立法上之參考,使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皆能獲得公平與合理之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