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永然寫的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和蔡佩芬的 法學緒論(十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存證信函聲請公示送達」+1. 公示送達程序也說明: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檢附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聲請貴院准予裁定對其為公示送達。. 3. 可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永然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陳榮朝的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2011),提出存證信函公示送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律主義、呆帳損失、查核準則、認定原則、倒閉、逃匿、和解、確實營業地址、逾期兩年、催收證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薛建志的 論我國債務催收行為的現狀分析-兼評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 (2009),提出因為有 債務催收、卡債風暴、債務催收行為法、懲罰性賠償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示送達費用. 其實就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則補充:以存證信函寄給契約相對人終止合約, 郵局送達後, 退件理由為原址查無此人, 是不是要改用法院公示送達的方式, 還是存證信函就可以當作告知的證據?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存證信函公示送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三版)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作者李永然 這樣論述: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論租稅法律主義在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作者陳榮朝 這樣論述:

「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因屬較技術性及細節性之規定,固為國稅局稅務人員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事項所最先依循之規定,惟這些所謂的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是否全部都可以說是「為簡化稽徵作業、避免損費浮濫列報所必要,並未逾越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之範圍及目的,亦未加重人民稅賦」?恐怕未必。 自司法院大法官97/10/31釋字第 650 號,宣告「查核準則」第36條之1違憲,及98/4/3釋字第 657 號宣告同法第108條之1亦屬違憲以來,終於為眾多營利事業開了一扇窗,原來「查核準則」及其相關之行政規則並非那麼神聖不可挑戰。本文以稅法呆帳損失規定為觀察中心,藉由比較所得稅法第49條、「

查核準則」第94條及「認定原則」之規定,發現有九項疑義值得探討與釐清。 又,按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支出是否得列報為公司之損失,尚須經本條之篩選,必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之損失,才可依其性質歸屬列報為收入之減除項目,是以先行探討因何發生之呆帳損失非屬營業上必要之損費,本文即藉由釐清上述疑義及必要損費之探討,觀察租稅法律主義在我國現行稅法呆帳損失規定之實踐情形。

法學緒論(十版)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作者蔡佩芬 這樣論述:

  本書的適用對象是一般民眾、非法律系學生、法律系大一學生。本書的內容是來自於任教中,學生常發問的議題,以及長期在校擔任社區法律服務時民眾容易遇到的問題,故著重在實用性,除了非常基本的理論概念,以及提供非法律系學子參加國家考試的需求外,不呈現純理論性的課程。     本書的特色是「圖文並茂」,一改傳統教課書之單純文字描述方式,遇有案例、訴訟流程,或相關程序,以流程圖、表或圖畫呈現,舒緩法學文字的生澀,增進非法律人的閱讀興趣。本書部分內容獲得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的創新教材獎。

論我國債務催收行為的現狀分析-兼評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

為了解決存證信函公示送達的問題,作者薛建志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在分析債務催收行為的合法行為及規範依據應如何產生。首先,由債務催收行為之基本概念談起,了解銀行業者與消費者的實際關係,並針對我國現行債務催收之運作狀態進行法律之分析,文中亦論及我國現行法規針對債務催收訂有何種規範模式,相關催收行為之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指是否有所違背。最後則是針對我國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與美國公民債務催收行為法二者進行比較與評析,期盼透過外國立法例之比較研究,作為我國未來債務催收行為立法上之參考,使得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皆能獲得公平與合理之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