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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陳怡君的 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2016),提出台中市補習班退費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程序選擇權、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消費爭議的解決、法實證研究、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法院行政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事業經營碩士學位學程 丘周剛所指導 湯惠幀的 補教產業評鑑指標建構之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補教業、評鑑、指標、平衡計分卡、邏輯決策分析、德菲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市補習班退費規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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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台中市補習班退費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消費爭議的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市補習班退費規定的問題,作者陳怡君 這樣論述:

本文以處理消費爭議事件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為核心,並援用相關學理與分類為論證基礎,就消費者保護之歷程與發展為分析背景,透過實證訪談與數據分析的方式,研究我國行政型與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管理規範、發展概況以及實務運作,從而歸納現行制度所發生的問題點,然後輔以美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發展經驗,比附援引,作為本文立論之架構,並提出建議。首先,形式上的程序選擇權固然是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訴訟權之體現,但若能精緻化消費爭議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內涵,減少行政與司法機關對之不當資源分配。是此,本文建議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之列舉規定刪除,並加上除外條款,同理第420-1條第1項之修

法亦是,俾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在爭議發生之際,就該爭議合理、有效與迅速地解決,方為強化程序選擇權所給予人民的實質利益,同時美國的多階層之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可供我國修法時引進的可能性參考。其次,目前消費者保護屬地方自治事項,在兼顧民意需求行政資源分配極大化,以及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有效運作,本文建議各地方縣(市)、直轄市政府主司消費者保護之權責機關應制定供內部運作之行政規則、具體化各種不受理的消費爭議之樣態,並對消費者濫行申訴制定相關的罰則,同時對符合要件卻不出席的企業經營者,亦訂立相關處罰規定,讓建置在消費者保護法之下的行政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發揮其立法之初的功能。最後,有鑑

於美國推動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實務運作上,司法行政致力推動而卓有成效的經驗,雖然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但為求司法資源有效運用與分配,本文建議司法院統一制定行政規則,以減少分案的方式鼓勵法官親自主持司法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運作,發揮法官之中立性與專業性,希冀畢其功於一役,讓消費爭議事件止訟息爭。

補教產業評鑑指標建構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中市補習班退費規定的問題,作者湯惠幀 這樣論述:

  補教產業評鑑,是近來台灣教育產業關注議題之一,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變化、十二年國教即將上路,家長更為重視孩子的學業以及才藝能力,也因此補教業是否能夠提升學生的學習能力與成長是主要關鍵,除此之外,補教業在近幾年的報章雜誌上出現諸多負面消息,教師品質不佳、學生安全問題、消費爭議等,連帶造成學生家長的質疑;補教業並無隨著生育率降低而減少,反而逐年上升,家數愈開愈多,但真正具備優良品質的補教業有幾家呢?因此,建構一套評鑑指標去評鑑補教業,能為社會大眾在選擇補教業時確保品質上的保證。  本研究以補教業者、教育局人員、大專院校教授為研究對象,分析補教業評鑑指標的意見與看法,一共萃取4項構面、8項類別、

44個評鑑指標;以問卷調查方式進行,共發放15份問卷,回收之有效問卷共13份,有效問卷率為87%,在資料統計分析上採用邏輯決策分析進行驗證。研究結果發現使用合格收據指標最為重要,收費收據記載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為次要,財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含消費爭議、退費處理之相關紀錄)為第三,第四至第十為使用定型化契約、員工教育訓練與否、實施學業表現獎勵措施、學生就讀延續率、建立課業輔導措施、依相關法規聘任外籍教師、提供家長學習進度。最後,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供學術界與業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