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庭和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偵查庭和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蘭天律師寫的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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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高金桂所指導 徐維獄的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研究 (2003),提出偵查庭和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刑事訴訟。

最後網站以和為貴有條件——什麼事可以談和解?則補充:和解 既然是雙方互相讓步以謀求爭議之解決,則和解之標的自然必須是當事人雙方有 ... 乃論之罪告訴人有權得於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如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偵查庭和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庭天平的兩端一樣重嗎?:法庭實戰攻略

為了解決偵查庭和解的問題,作者蘭天律師 這樣論述:

「律師,我會被判有罪去坐牢嗎?」   鼓起勇氣走進法院,不是為了打贏官司而發聲,   只是祈望把事實講清楚,爭取公平正義。   但,人類的司法制度,公平正義真的完全得以伸張?   非不得已不告官。   訴訟是一條費時費力又不確定的路程,   有時官司打到最後,已經不是對錯議題,   而是──   要不要爭這一口氣!   進入法庭訴訟,攻防戰才是正式開打!   在法庭上,可能面對的場面──   ‧檢察官是因為證據而起訴?還是順應民意而起訴?   ‧在證人席上,一句真話會翻轉被告的一生,到底該說或不說?   ‧在法庭上,律師是羞辱當事人?還是刁難證人?辯論是為正義理想?還是金錢?追求

的是打贏官司?還是和解落幕?   ‧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失控、失言、失態,甚至失智……接受審判的當事人如何面對變色的青天?   ‧如果法官無法在法庭勸諭和解/解決恩怨,是否任由天道因果運行?   蘭天律師藉由多年處理訴訟的經驗,細說步入法庭審判後的冗長過程,以及民眾與法律人對於法庭的認知差距:民眾期待法官理解當事人的委屈與無奈,而法官則在於調查案情相關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講求的,是事實的證據。   訴訟過程,是分出是非對錯?還是和解止息紛爭?   法庭裡步步驚心,是一幕幕欺騙、背叛、傷痛等人性醜陋戰,   正義公理的盡頭,又在哪裡?   當事人的官司打到最後,有時已經不是財產保衛戰的議

題,而是要不要爭這一口氣的決心——是可忍,孰不可忍?然而人生一定要經過這些惡性循環,悲劇的輪迴嗎?當兩造纏訟多年,兵疲馬困之餘,如若律師適時透過和解程序,引導當事人終結仇恨,放下恩怨,達成和解,帶來圓融的結局,也許心靈傷口可以不再惡化,生命才能往前走。倘使和解是訴訟的最高境界,是否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藉由和解達到息訟解紛的目的?──蘭天律師 本書賣點   人性法庭攻防戰,好人與壞人的定義不是表面想的那樣。 名人推薦   王泰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安郁茜│建築師、張四十三│角頭音樂創辦人、張培仁│中子創新執行長、馮亞敏│喜事國際時尚集團董事長、温嵐│歌手、演員、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傅祖聲│

國際通商資深合夥律師、劉開│視覺設計、蕭雅全│電影導演──真心推薦(按姓氏筆畫排列)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研究

為了解決偵查庭和解的問題,作者徐維獄 這樣論述:

摘 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二00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改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為了配合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立法院於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條文,明文規範有關證人、鑑定人詰問之次序、方法、限制、內容;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之二條規定,上開有關交互詰問之條文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施行,希望透過交互詰問制度的施行,有助於真實之發現,又能符合程序公平正義的要求,這樣重大的訴訟結構變革,對司法運作的衝擊之大乃可想見。然而,面對這樣的變革,是否法令的配

套措施及運作之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已準備就緒? 本研究藉由記錄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前之準備以及實施後之法庭詰問活動情況,透過法庭詰問活動成果之評估,並記錄公訴檢察官操作法庭詰問活動時,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新制是否對整個刑事審判較有助益,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被告自白任意性的舉證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三項規定,被告只須以陳述意見形成爭點之方式即可,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二、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的限制  

 增訂檢察官實行公訴蒞庭時,聲請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的時期、程序、方式、階段等為明文規範,藉以兼顧被告訴訟利益之保障及符合訴訟安定性的要求。 三、協商程序   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增訂條文,明定檢察官在協商程序中應依協商條件履行,以保障被告協商之權利,及防止被告濫用協商程序,拒不履行協商條件之約束規範。 四、證據調查之特定   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應增訂條文,明文違反證據特定原則時,得駁回之。即在當事人聲請搜尋調查證據及蒐集證據時,應針對違反特定原則時,設有法律效果的規定,避免審判庭成為偵查庭的延展。

五、無罪論告   宜訂定公訴檢察官專章,賦予公訴檢察官實施公訴蒞庭之絕對權責,加強落實檢察官專責全程蒞庭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