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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許富雄的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2003),提出sd卡拷貝軟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接觸權、反規避條款、準備行為、規避、合理使用、計次付費、反規避權、市場失靈、科技保護措施、超著作權、數位內容、著作權、規避行為。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許富雄的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接觸權、反規避條款、準備行為、規避、合理使用、計次付費、反規避權、市場失靈、科技保護措施、超著作權、數位內容、著作權、規避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sd卡拷貝軟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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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sd卡拷貝軟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sd卡拷貝軟體的問題,作者許富雄 這樣論述:

繼工業革命之後,二十世紀末數位革命(the digital revolution)的出現,使得人類社會進入另一個科技時代,諸如數位化資訊、電腦與網際網路,這些嶄新的技術正以各種方式進入人們的生活中,取代我們既有的生活模式,並且帶給我們空前未有的便利、效率與品質。此外,數位科技迅速的成長與革新,所產生的利益更是無可計量,對於整個著作權世界的影響更是無遠弗屆,一方面創造了流通發達的數位內容,使得公眾使用資訊的便利性大幅提昇;另一方面,也為該等數位內容設置各種堅固的防護措施,使數位內容所有人對於數位內容擁有更強大的控制能力。也因此,強烈影響了數位環境中人們的使用習性。這些防護措施,通稱為科技保護措

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PM),廣義而言,包含各種的加密技術、權利管理資訊系統、功能限制措施等,其效力各有所別,藉以區分不同之使用者,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越權使用該等數位著作或內容。略觀該等科技保護措施,可發現其猶如一把鎖,作為其他人接觸(access)該著作前之第一道關卡,甚至透過科技之賜,使用這把「鎖」的人可以自由決定開放的範圍、時間、地點等要素;且不但可以附加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亦可應用於所有之數位內容甚至是實體的事物中。如果著作權法給予這把「鎖」特別之保護,是否等同於給予著作人甚至數位產品所有者一個新的權利—接觸權(the right o

f access)或反規避權(anti-circumvention right),而成為著作權本質以外之一種「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是否進而作為宣示「計次付費(pay-per-use)」時代的來臨?原本公眾合理使用與著作人專屬排他權間之制衡關係又將如何?在法律介入規範與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下,任由著作權人一方「自力救濟」,再賦予一定之法律保護,對著作權人保護有無過當?如是,是應否定該條款之制定,抑或做如何之調整立法?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對此,本文擬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與合理使用的制衡關係出發,探討傳統與數位時代該等制衡關係的變化,進而探討科技保護措施乃至於反規避條款介入著作

權之保護後,彼此於著作權法乃至於整體數位環境中產生何等之變化,並參酌學說與各國反規避條款之立法例及實施情形,詳加分析檢討,與我國歷年來著作權法草案有關於反規避條款之規定相比較,進而提出本文之建言:於套裝立法之各個法規中尋求反規避條款之有效且適當之定位,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反規避條款,則建議繼續採取觀望態度,初步先仿照日本法之規範方式,於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中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反規避條款,以為我國最大利益之考量,並且不至於與國際數位立法趨勢脫軌。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sd卡拷貝軟體的問題,作者許富雄 這樣論述:

繼工業革命之後,二十世紀末數位革命(the digital revolution)的出現,使得人類社會進入另一個科技時代,諸如數位化資訊、電腦與網際網路,這些嶄新的技術正以各種方式進入人們的生活中,取代我們既有的生活模式,並且帶給我們空前未有的便利、效率與品質。此外,數位科技迅速的成長與革新,所產生的利益更是無可計量,對於整個著作權世界的影響更是無遠弗屆,一方面創造了流通發達的數位內容,使得公眾使用資訊的便利性大幅提昇;另一方面,也為該等數位內容設置各種堅固的防護措施,使數位內容所有人對於數位內容擁有更強大的控制能力。也因此,強烈影響了數位環境中人們的使用習性。 這些防護措施,通稱為科技保

護措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PM),廣義而言,包含各種的加密技術、權利管理資訊系統、功能限制措施等,其效力各有所別,藉以區分不同之使用者,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越權使用該等數位著作或內容。 略觀該等科技保護措施,可發現其猶如一把鎖,作為其他人接觸(access)該著作前之第一道關卡,甚至透過科技之賜,使用這把「鎖」的人可以自由決定開放的範圍、時間、地點等要素;且不但可以附加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亦可應用於所有之數位內容甚至是實體的事物中。如果著作權法給予這把「鎖」特別之保護,是否等同於給予著作人甚至數位產品所有者一個新的權利─接觸權(the rig

ht of access)或反規避權(anti-circumvention right),而成為著作權本質以外之一種「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是否進而作為宣示「計次付費(pay-per-use)」時代的來臨?原本公眾合理使用與著作人專屬排他權間之制衡關係又將如何?在法律介入規範與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下,任由著作權人一方「自力救濟」,再賦予一定之法律保護,對著作權人保護有無過當?如是,是應否定該條款之制定,抑或做如何之調整立法?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 對此,本文擬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與合理使用的制衡關係出發,探討傳統與數位時代該等制衡關係的變化,進而探討科技保護措施乃至於反規避

條款介入著作權之保護後,彼此於著作權法乃至於整體數位環境中產生何等之變化,並參酌學說與各國反規避條款之立法例及實施情形,詳加分析檢討,與我國歷年來著作權法草案有關於反規避條款之規定相比較,進而提出本文之建言:於套裝立法之各個法規中尋求反規避條款之有效且適當之定位,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反規避條款,則建議繼續採取觀望態度,初步先仿照日本法之規範方式,於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中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反規避條款,以為我國最大利益之考量,並且不至於與國際數位立法趨勢脫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