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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蔡榮祥所指導 劉文賢的 美國因應中國崛起之戰略:以小布希政府對中國之政策為例 (2010),提出sd卡拷貝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古典現實主義。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許富雄的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接觸權、反規避條款、準備行為、規避、合理使用、計次付費、反規避權、市場失靈、科技保護措施、超著作權、數位內容、著作權、規避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sd卡拷貝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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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因應中國崛起之戰略:以小布希政府對中國之政策為例

為了解決sd卡拷貝機的問題,作者劉文賢 這樣論述:

後冷戰時期,中國取得有史以來最佳的安全環境。隨著中國經濟的崛起,使其政治、軍事能力獲得增強,進而影響著亞太地區的權力平衡。雖然中國領導人強調「和平與發展」、「不與美國爭霸」,但長久以來,中國政府將國家統一視為國家安全最重要且優先的政治目標,而保持經濟高度成長率也是其國家重要利益目標,而這些目標的實現都將對美國在全球各地的利益產生莫大的衝擊。 911事件後,美國對於一個崛起力量之中國的敵意有所降低,為因應國際反恐合作和防止大規模武器擴散等議題,使美中關係推向有史以來絕佳狀態,並且藉著經貿關係、多邊機制建立和周邊安全合作的關係,來做好「衝突管理」。但是依據「現實主義」論者主張,國際社會

是處於「無政府狀態」,國家的對外行為是源自於自私的理性抉擇,唯有先追求滿足自我的國家利益後,始有可能追求國際團體共同的利益。很明顯的,中國為提升國家安全係數,在國防預算的增長近年來一直以超過GDP增長速度的兩位數增加,這使得美國國內政治學者對「中國崛起」的看法呈現「和平論」、「威脅論」兩派。 本文運用「現實主義」論述中國崛起戰略,及美國因應中國崛起之戰略。美國對中國的外交政策是採取採取「領導/交往」與「對抗/防範」兩面手法。美國希望透過交往及領導方式,引導中國持續參與、整合進入國際組織和遵守國際制度之規範,並促進中國推動民主化而朝向和平民主道路前進。但未來中國本身的發展方向深具不確定性,美

國為預防將來的中國挑戰美國霸權地位,也對中國施以防範策略。

數位時代合理使用之再探討—以反規避條款為中心—

為了解決sd卡拷貝機的問題,作者許富雄 這樣論述:

繼工業革命之後,二十世紀末數位革命(the digital revolution)的出現,使得人類社會進入另一個科技時代,諸如數位化資訊、電腦與網際網路,這些嶄新的技術正以各種方式進入人們的生活中,取代我們既有的生活模式,並且帶給我們空前未有的便利、效率與品質。此外,數位科技迅速的成長與革新,所產生的利益更是無可計量,對於整個著作權世界的影響更是無遠弗屆,一方面創造了流通發達的數位內容,使得公眾使用資訊的便利性大幅提昇;另一方面,也為該等數位內容設置各種堅固的防護措施,使數位內容所有人對於數位內容擁有更強大的控制能力。也因此,強烈影響了數位環境中人們的使用習性。這些防護措施,通稱為科技保護措

施(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TPM),廣義而言,包含各種的加密技術、權利管理資訊系統、功能限制措施等,其效力各有所別,藉以區分不同之使用者,並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或越權使用該等數位著作或內容。略觀該等科技保護措施,可發現其猶如一把鎖,作為其他人接觸(access)該著作前之第一道關卡,甚至透過科技之賜,使用這把「鎖」的人可以自由決定開放的範圍、時間、地點等要素;且不但可以附加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亦可應用於所有之數位內容甚至是實體的事物中。如果著作權法給予這把「鎖」特別之保護,是否等同於給予著作人甚至數位產品所有者一個新的權利—接觸權(the right o

f access)或反規避權(anti-circumvention right),而成為著作權本質以外之一種「超著作權(para-copyright)」?是否進而作為宣示「計次付費(pay-per-use)」時代的來臨?原本公眾合理使用與著作人專屬排他權間之制衡關係又將如何?在法律介入規範與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下,任由著作權人一方「自力救濟」,再賦予一定之法律保護,對著作權人保護有無過當?如是,是應否定該條款之制定,抑或做如何之調整立法?均為本文探討之重點。對此,本文擬從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與合理使用的制衡關係出發,探討傳統與數位時代該等制衡關係的變化,進而探討科技保護措施乃至於反規避條款介入著作

權之保護後,彼此於著作權法乃至於整體數位環境中產生何等之變化,並參酌學說與各國反規避條款之立法例及實施情形,詳加分析檢討,與我國歷年來著作權法草案有關於反規避條款之規定相比較,進而提出本文之建言:於套裝立法之各個法規中尋求反規避條款之有效且適當之定位,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反規避條款,則建議繼續採取觀望態度,初步先仿照日本法之規範方式,於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中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反規避條款,以為我國最大利益之考量,並且不至於與國際數位立法趨勢脫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