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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中華藝術全英語碩士學位學程班 廖新田所指導 費曼靈的 民主台灣中的社會運動、音樂與紀錄片 (2017),提出peter luger東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運動、民主、台灣、音樂、紀錄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國全所指導 洪裕翔的 論公司名稱之保護 (2003),提出因為有 公司名稱、表徵、商標、商號、不公平競爭、攀附他人商譽、仿冒、撘便車(free ride)、著名商標、減損 (dilution)、公司英文名稱、混淆的重點而找出了 peter luger東京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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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地鐵地圖快易通

為了解決peter luger東京的問題,作者蔣育荏,墨刻編輯部 這樣論述:

  時報廣場上終日不熄的跑馬燈和LED電子招牌、第五大道上的精品名店、自由島上高舉火炬的自由女神像、穿梭於中央公園的馬車、大都會和古根漢等美術館串連起的博物館大道……紐約這顆大蘋果,始終穩占全球最受歡迎的旅遊目的地之一,在眾多電影和影集加持下,為它打造出浪漫、時尚和未來之都的印象。此外,多元種族的融合,更讓它在轉身巷弄間猶如穿越另一個國度,洋溢多種面貌的異國風情。   以棋盤狀規畫的紐約,搭配密集的地鐵網絡系統,是非常適合自助旅行的城市,再加上不分段的地鐵票,更讓人前往布魯克林、皇后區和布朗克斯等區也暢行無阻,無須擔心交通費用。然而紐約地鐵路線複雜,經常有多條路線共用軌道

和地鐵站的情形,以及快車和慢車的區別,透過本旅遊指南的詳細解析,便能了解其中祕訣,一樣可以吃喝玩樂不求人。本書將地鐵站周邊所有景點、餐廳、購物資訊一網打盡,搭配詳細的分區地圖,讓讀者可以按圖索驥的輕鬆暢遊紐約! 本書特色   1. 搜羅最新、最熱門、最有話題性的景點,以及最具有人氣、特色、好評的餐廳與店家,保證帶給讀者最到味的紐約。   2. 紐約地鐵亂如麻,規則又多又複雜,不過只要搞清楚地鐵的運作方式,你將會折服於其便利與彈性,原來一切都是這麼簡單。本書詳細解構紐約地鐵,包括各路線的行駛方式、營運時間、搭乘資訊、出口位置,皆讓讀者快速進入狀況,不再搭錯車。   3. 以Step by

Step的圖解方式,教導讀者如何購買車票與搭乘地鐵,一目瞭然。   4. 實用的行程規畫,幫助讀者安排5天4夜的地鐵行程,Stop by Stop即可暢遊各大景點。   5. 完整的路線介紹,以路線分區,先在開門介紹重要地鐵站,並提供行程建議。   6. 豐富的圖文資訊:挑出該線最重要的地鐵站,羅列必要的吃喝玩樂必訪去處,提供介紹、資訊,並搭配精美圖片。每點並附上醒目副標。   7. 本系列延續MOOK地圖冊的精神,將地圖與景點在同一版面結合,也就是以拉線的方式搭配地圖,強調點對點的交通方式做旅遊規畫,讓讀者迅速掌握必玩去處,按圖索驥便可立即上路,更具安全感。   8. 結合MOO

K優美的版型和圖片優勢,讓讀者在閱讀上更賞心悅目。

民主台灣中的社會運動、音樂與紀錄片

為了解決peter luger東京的問題,作者費曼靈 這樣論述:

Taiwan is a young democracy, proud of this status acquired partly thanks to a great number of social movements in the 1980s. French people may have the reputation of protesting a lot, but Taiwanese people truly have no reason to envy them as thousands of people regularly gather in the streets of Ta

ipei for various issues of oppression, injustice or transparency.Civil society is very active in Taiwan and supported in its propaganda by artists, who help to mobilize people for demonstrations and spread messages through their art work. Some even become mainstream, as when the band Fire EX. won th

e Song of the Year Golden Melody Award in 2015 for “Island’s Sunrise”, which happened to be the anthem of the Sunflower Movement from 2014. When a song calling for the youth to take to the streets wins the most prestigious Taiwanese song prize, it is a clear sign of the crucial position occupied by

social movements among the sources of inspiration for local artists. Nevertheless, academic studies have yet to investigate the strong ties existing between art and activism in Taiwan.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give a first overview of some of the most obvious examples that exist. It is not an exha

ustive presentation of the abundant artistic activities related to social movements but a focus on cases that best highlight the effect of social movements on the artists’ choices during the creation process.

論公司名稱之保護

為了解決peter luger東京的問題,作者洪裕翔 這樣論述:

公司是現今社會上最重要的營利主體之一,在日常生活上,一般大眾與公司經常會發生交易行為。而公司名稱,乃是表彰法人主體,俾與他公司相區別之重要標誌。雖然公司名稱就如同自然人之姓名一般,但因為公司為營利法人,其以從事商業活動為法人存續目的,故當公司在經營業務時,勢必與眾多交易相對人及消費者發生法律關係。為避免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名稱而造成社會大眾混淆,進而破壞交易秩序,吾人在分析公司名稱權之性質,以及探討其保護時,便須跳脫單純「姓名權」之角度,轉而以防止他人冒濫使用而造成大眾混淆等不公平競爭的觀點來思考、防範,才能達成規範上之效果。此尤其在公司名稱已達著名程度時,如遭他人仿冒濫用其名

稱,不僅侵害原公司之商譽,消費者亦將因此受到混淆,轉而與仿冒行為人進行交易。由於仿冒人之行為,已非單純侵害原公司之姓名權,還包括破壞競爭秩序和侵害公眾利益,故在此情形,如何保護公益免受混淆誤認,便成為立論上之重要課題。 有關公司名稱的規範,我國以往都是由公司法第十八條進行第一線的把關過濾,以保護既有公司名稱免受他人仿冒侵害。然而,此種通案審查之方式,不但理論上並無堅強依據,實務運作上也屢生爭議,以致審查逐漸流於形式化,而無從達其規範功能。因此,我國立法者在權衡各項因素後,乃在民國九十年公司法修正時,就公司名稱之使用登記,限縮其規範範圍僅限於同名之審查,若有涉及不正競爭情事時,則交由公平

法與民法等相關規定來處理。自此,公司法對公司名稱之規範,僅有單純賦予公司名稱權之功能,而不再有防範不公平競爭之旨。 有鑑於在現制下,公平法之相關規定已成為保護公司名稱之最主要規範,所以本文在編排上,乃特別針對公平會所處理過有關公司名稱之重要案例,以【案例一】到【案例二十八】之接續方式來加以歸納、整理,以檢視公平會在實務上對公司名稱所涉及爭議問題之態度為何。此外,日本法上對於公司名稱所提供之保護規範由來已久,在實務上亦有相當多值得參考之案例,因此在比較法方面,本文將以日本法為中心,就我國法在實務運作或規範有所不足之處,能夠加以借鏡、比較,以期得到更合理之結果。而經本文從理論和學說的探討中

可知,雖然公平法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應可有效保護著名公司名稱,但實務之運作上卻有許多缺失之處。主要理由在於,早期公平會為避免公司法與公平法在適用上有所扞格,所以個案上若公司已取得名稱登記,公平會多半尊重該公司使用其名稱之權利。亦即,當經濟部認為系爭公司選用之名稱並無仿冒使用他人相同或類似之名稱時,公平會在過去常常也會採取尊重立場而持相同見解。但如此一來,反而使不肖業者經常利用舊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中「二公司名稱標明不同業務種類者,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或不相似」之規範缺漏,而大行攀附知名公司名稱之行為,造成我國現有公司下,以「華碩」、「味全」、「長榮」、「台塑」為特取名稱之公司到處林

立。公平會以往之作法,雖然可達成法規適用之調和,但此是否符合公平法之立法意旨,值得商榷。所幸,隨著公平法第二十條修正後改採「先行政後司法」之法律效果,加上公司法第十八條修正後已成為單純之行政管理法規,而不再有防止不正競爭之意旨,公平會已逐步使第二十條之適用回歸正常化,並開始以之來做為處分攀附知名公司名稱之依據。對於公平會已逐漸擺脫謹慎立場,就個案上公司名稱之使用所產生狹義混淆的情形已不再迴避第二十條之適用,值得肯定,如此也才能讓第二十四條真正回復補充規範之功能。 另外,實務上另一重大爭議問題,即為公司名稱與商標間之適用關係與衝突。其中最為常見的情形,就是將他人公司名稱註冊為商標,或使用

他人商標中的文字來登記為公司名稱等。對此,本文認為由於舊商標法並未明確指出其保護法益為何,以致學說和實務所產生之爭議繁多,而作為維護競爭秩序之公平法,也經常代替商標法而成為規範此等不公平競爭行為之主要依據。惟,民國九十二年新修正之商標法,已從「防止混淆誤認」之角度來妥適調和二者關係。故而,此部份之爭議應可回歸商標法之規範,而公平法之適用餘地,將會大幅減少。 有關公司名稱侵害之救濟與責任部分,我國法院通常會在判決主文命行為人「變更公司名稱登記」,以達到排除侵害之效果。至於公平會所做之處分,都只是命行為人停止個別的不當使用公司名稱之行為,從無以職權來撤銷該冒用之公司名稱。此種作法,實難徹底

除去侵害。雖有論者認為,個案上可否進一步要求被處分人不得使用其公司名稱,並非公平會所能置喙。但經本文之分析,公平會處以變更公司名稱之作法,應為公平法第四十一條所賦予公平會之權力,公平會若做出此項處分,於法有據,並無違反依法行政之精神。未來,希望公平會對於侵害著名公司名稱之情節重大者,能依公平法第四十一條所賦予之職權做出「命當事人變更公司名稱」之處分,才能達成保護公眾免受混淆誤認,以及有效制止不公平競爭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