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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 神學系碩士班 廖學銘所指導 王德優的 從馬太福音廿章1~16節的「葡萄園工人比喻」論當代勞資倫理 (2019),提出jbl官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惡眼、對觀福音、文學鑑別。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謝在全所指導 馬梓晏的 英國動產浮動擔保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浮動抵押、全部事業財產、正常營業過程、公示效力、優先效力、固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jbl官網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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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太福音廿章1~16節的「葡萄園工人比喻」論當代勞資倫理

為了解決jbl官網的問題,作者王德優 這樣論述:

第一世紀的耶穌比喻距今雖已超過2000多年,但是歷代的詮釋者,以當代的處境來詮釋耶穌的各種比喻及其應用。本研究以各種鑑別(criticism)方式分析馬太福音廿章1~15節葡萄園工人比喻經文的時代背景、原始意義及文學結構。從分析的結果知道,經文中的家主是一位既有仁慈也有慷慨心的企業主,他清晨六點就到市場,就已尋找到足夠的工人到他的葡萄園中去工作,這位家主想到還有很多失業的人如果沒有收入,他們的家人將要處在飢餓當中,所以,家主的本性驅使他,分別在四個不同的時段又出去尋找工人!勞資糾紛的產生在企業經營中是絕對需要避免的,這個議題若處裡不當,可謂兩敗俱傷,經營事業目的是要尋求獲利,這個獲利必須是基

於政府的法令的平台上,在獲利之餘,企業也應該更加關注企業員工的薪資福利;在葡萄園比喻中的家主,他可以成為企業主的學習的對象,這位企業主慷慨、仁慈,卻沒有濫情,即使快要收工了,家主還是雇傭這些弱勢工人進葡萄園工作,照顧他們的生活,以免他們的家人挨餓。在我國有很多在業界及社會上獲得大眾認可的大型企業,其企業的核心價值皆和聖經教訓──愛及仁慈有關。

英國動產浮動擔保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jbl官網的問題,作者馬梓晏 這樣論述:

擔保交易具媒介融資之作用,交易方式隨著現實生活之需要而多變,具有經濟價值之動產種類日益多元,使得流動性財產對於融資擔保之功能,於今日之工商業發展越顯重要,已成為世界趨勢。為因應市場經濟之實際需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特編撰《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建議擔保制度之設計須降低擔保交易之成本、擴大擔保財產之類型,並使需要融資之企業能繼續經營,允許企業以其全部事業財產價值,包括不斷變化之同類現有及將來財產,以及不同種類之資產成立非占有型之擔保。此種允許以不斷變化之同類現有及將來財產作為擔保之擔保財產浮動概念,首創於英國浮動擔保制度,而英國浮動擔保制度之核心即浮動抵押。 英國法

非採物權法定主義,擔保物權之創設悉依契約自由原則,各類擔保權蓬勃發展靈活運用,甚能因應社會及工商之時代需求。緣起於19世紀中葉之浮動抵押係由英國執業律師所設計,允許規模較小之公司以其全部事業財產(undertaking),亦即公司之總財產價值,包括現在及將來財產作為擔保籌措營運資金;並且為使債務公司之事業能繼續經營,作為擔保之財產必須能有效再利用,不僅作為生財工具、亦得作為營收之來源,而允許債務公司於正常營業過程中利用及處分擔保財產,作為得繼續經營之公司(as a going concern)。此一擔保型態後經法院判決確立為浮動抵押。浮動抵押於英國擔保制度上,係屬於典型擔保中之意定非占有型擔保

,然因普通法僅承認移轉擔保標的物所有權及占有之擔保型態,故不移轉擔保標的物之所有權及占有之抵押,僅為衡平法所承認。因此,浮動抵押為衡平法上之擔保型態,經由法院歷年判決確立其架構及性質。 超過百年發展之浮動抵押,於英國法制史上雖曾具輝煌時期,然長期實證之結果,仍無法否認浮動抵押具高度複雜性,尤其涉及浮動抵押及固定抵押之區別判準及浮動抵押優先效力問題之爭議,亦僅能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判斷解決。此外,基於公益理由,英國立法者頻頻藉由法律之制定及修正針對浮動抵押設限。公司債持有人為保護自身權益,因應各項對於浮動抵押不利之判決及法律規定,於公司債契約中,多以不動產或固定資產成立固定擔保,而以動產,尤其

為流動性財產成立浮動抵押,使今日之浮動抵押於應用上,成為以動產為主要擔保財產之擔保型態。關鍵字浮動抵押、全部事業財產、正常營業過程、公示效力、優先效力、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