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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工業工程學研究所 陳達仁所指導 陳學仁的 跨領域創新商業模式之研究-以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為例 (2016),提出duracell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領域、創新、商業模式、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文郁所指導 林可欣的 民事訴訟反訴制度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反訴、反請求、預備反訴、強制反訴、任意反訴的重點而找出了 duracell中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duracell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領域創新商業模式之研究-以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為例

為了解決duracell中文的問題,作者陳學仁 這樣論述:

在現今消費性電子3C產品不斷的發展及科技進步的時代下,智慧型手機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主要的一部分,然而手機電池續航力問題卻成了最大挑戰,高耗電量已是成為擴展應用的致命傷;基於使用者需求所致,手機產品開發者也致力於開發新一代的充電技術,以求產品在市場上更有競爭力,因此無線充電技術才逐漸被加以重視,無線充電技術發展迄今已超過10年,但真正開始進入商用卻是在2012年,目前此種充電技術的應用領域正在逐步擴大,無線充電技術在不斷創新與突破後,將會成為高階智慧型手機的標準配備之一。 本研究主要以策略形態分析法,與三種策略(競合策略、專利布局策略、國際市場進入策略)之分析方式,來進行「手機無線充電產

業之跨領域創新商業模式」的研究與歸納;研究的目的是(1)檢視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勝出的關鍵點(2)發現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的平台經濟經營策略(3)探索企業面對產業競爭環境之跨領域創新策略。 研究分析得知,手機無線充電衍生產品平台勝出的關鍵點:(1)平台經濟的崛起(2)創新產品用戶體驗(3)智能物聯網管理技術(4)無線充電接收器市場增量(5)智慧城市的全球發展趨勢(6)中國大陸啟動500個智慧城市建設計劃;研究結果發現,三種策略方法之核心關鍵思維是(1)整合產業鏈有效資源(2)技術交流、專利授權(3)策略聯盟、共享共利;研究探索總結,『資源』才是一切的根本,現今社會上都是通過資源管

理來實現資源分配,因而產生了社會上各種產業競爭環境,企業在面對持續變動的產業競爭環境中,必須主動了解各種產業環境中的價值鏈並適時重新調整營運策略,才能持續創造出跨領域創新商業模式,達成企業永續經營的終極目標。

民事訴訟反訴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duracell中文的問題,作者林可欣 這樣論述:

我國民事訴訟之反訴制度近年來很少受到討論,多僅在探討其他領域時提及相關之反訴問題,例如於專利領域探討美國專利反訴、於闡明權議題探討反訴之闡明,或於家事事件領域探討離婚之本反訴等等。然而反訴制度於實務上不僅經常需要,事實上也相當頻繁地使用,可以讓當事人之數個紛爭皆於同一訴訟程序中處理,對當事人而言可避免耗費過多時間、心力,法院亦可節省司法資源,且實務上尚有一些目前未有明文規定之反訴相關制度,例如預備反訴、再審程序之反訴、家事事件法之預備反請求,或是遭到刪除之再反訴制度等,故就反訴制度而言,除條文本身之規範外,仍有許多值得研究之議題。除此之外,反訴制度具有促進訴訟經濟以及紛爭一次性解決等優點,多

數國家皆有採用此制度,由於美國所採之反訴制度包含強制反訴與任意反訴,其制度具有其特色,且制度歷史較為悠久,故本文再以美國為比較法研究重點,探討美國聯邦民事訴訟之反訴制度,及其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之反訴制度在體系上與制度設計上有何差異?為何我國不仿美國採取強制反訴之制度?以上問題皆值得討論。本文之研究範圍為廣義之民事訴訟程序,即我國整體民事訴訟程序,包含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規,主要係以現行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之條文進行研究,本文期望對反訴制度做全面性之分析、研究,不僅包含通常訴訟程序,亦包含簡易訴訟程序以及小額訴訟程序中反訴制度之相關規定及問題探討。其次,就家事事件之部分,本文先以較為常

見之婚姻事件作為主軸,其他家事事件為輔,以法律條文規定為根據,分別將修正前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互相比較,並整理為表格之形式,以期能完整呈現新法與修正前民事訴訟法之差異處。於外國比較法之部分,本文以美國為研究標的,將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強制反訴之規定作為基礎,並與美國各州規範強制反訴之州規定一同比較,並介紹反訴之相關制度,如交互訴訟與第三人訴訟之概念,以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有關訴訟合併之規定。最後整理以上內容,並做出結論與建議。針對家事事件法第41條之規定,本文認為或許能將反請求之要件改成與民事訴訟法之反訴相同,而以請求之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為要件,如此則法條運用應會較為便利,蓋

法院已有較完整之見解,亦可避免認定請求之基礎事實之困難,且較可掌握合併請求與反請求之範圍。另由於我國未採律師訴訟主義,亦欠缺美國施行該制度所需之完備前提性周邊制度,為了維護平等原則與當事人之起訴自由,以及考量反訴制度之相關缺點,我國似仍不適合採取強制反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