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c監管賠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另外網站規定 - Fair Markets也說明:Fairmarkets Trading Pty Ltd 由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 授權和監管。Fairmarkets Trading Pty Ltd 與GK Trade International Ltd. 簽訂了使用FairMarkets 商標和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李憲宗的 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 ─兼論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 (2019),提出asic監管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監理、監理沙盒、軟法治理、公私協力、試驗性立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曾冠樟的 證券交易所跨境連線交易之監理架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跨境連線交易、證券交易所跨境合作、滬港通、豁免規定、監理套利、域外效力、監理合作、互惠性安排的重點而找出了 asic監管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澳洲AUSTRAC牌照比其他數字貨幣牌照更好嗎? - 劇多則補充:澳洲證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各銀行體系、外匯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商均是ASIC最重要的監管範圍。根據ASIC法案的規定,任何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asic監管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 ─兼論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

為了解決asic監管賠償的問題,作者李憲宗 這樣論述:

在全球化潮流與綱路科技的蓬勃發展趨勢下,金融管制思維應之改變,開放性而有效的監理法制架構為當務之急,監理沙盒制度提供了監理法制設計的新途徑。由於成文法的立法程序與行政法體系的框架,對於管制革新產生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本研究試圖從公法學的視角,以行政法的法理與實務探討金融監理之管制革新方法,並對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落地機制提出可行之論議,本文主要的研究貢獻為: 一、 以公法視角探討金融監理管制之憲法思維。二、 比較各國的金融監理法制之異同與發展趨勢。三、 以行政法學的理論與實務評析金融監理沙盒制度。四、 金融監理法制的再造與柔軟化的手段,提供解題思路。金融市場具有動態、複雜和多元,並且有自我適應之

特質,因此任何的監理或管制措施都可能成為引發下次的金融動盪的遠因,因而金融監理的管制思維與手段,應有更具有動態性與積極性。本研究認為可由公法學的視角,重新形塑經濟管制的思維,包括:一、平等權與差異化監理之兼容性;二、普惠金融之實現;三、 監理沙盒與試驗性立法架構之可行性;四、 以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障之立法原則。監理沙盒制度發展源自英美法系之國家,其實行差異化監理或法規豁免,仍必須依循法律保留原則而設計,思考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落地機制,或可由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理;就非特許金融機構是否納入監理或豁免法規適用,可擴大授權主管機關裁量空間,亦可設置差異化金融執照,依風險基礎設計管制法

規。另一方面對動態、複雜多變的金融環境及新興金融科技的發展,可透過軟法治理與公私協力之組織及作用,一則具彈性靈活的優點,二則活用非正式組織資源與效率,達成合作治理之效。

證券交易所跨境連線交易之監理架構研究

為了解決asic監管賠償的問題,作者曾冠樟 這樣論述:

在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及自由化下,資金移動去國界、企業跨境籌資及投資人進行海外投資成為趨勢,加上另類交易平台、投資銀行等新興中介業者的崛起,使證券交易所面臨嚴峻挑戰,亟思因應之道。跨境合作乃各國證交所重要的應變方式,臺灣證券交易所近年積極推動「國際連結」,希望藉此吸引國際投資人及企業注意,達到擴充台股規模及推動國際化之目的。其中,跨境連線交易係由證交所主導的創新跨境交易方式,作為證交所跨境合作的進階類型而頗受重視,藉由降低本國證券商承作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複委託業務的成本並簡化程序,使本國投資人能得到更方便、快速且低價的海外投資服務,另一方面也使外國證券商及投資人更容易進入本國證券市場投資,有助於提

升市場量能及流動性。跨境連線交易因可大幅提高市場間的連結程度,使兩地形同單一市場,故被譽為跨境交易的終極型態,近來尤於亞太地區盛行,包括台星通、澳星通、東協共同交易平台、滬港通及深港通等均為著例。跨境連線交易的類型廣泛,本文從跨境交易的原始類型—傳統複委託模式出發,依序介紹亞太地區較常見的遠端交易會員模式、東協共同交易平台模式、SPV對接模式及互設SPV模式,並以此為基礎檢視在我國現行法制下實施跨境連線交易時可能產生的問題。本文將跨境連線交易的監理架構問題分為三層面,並以此開展討論:第一層面為外國證券交易所、我國或外國特殊目的子公司(SPV)及證券商的監理;第二層面為跨境市場不法行為的處理;第

三層面為跨境監理合作的進行。本文檢視三層面後,發現現行法制存在以下問題:其一,准入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依據方面,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則對於外國證交所、SPV及證券商之准入規定缺乏彈性;其二,證交所對於外國證券商或SPV的交易資格制度及其他監理事項之規定未臻完善;其三,臺灣證交所未能妥善處理自行設立並營運SPV的利益衝突問題。其四,證交法未明確賦予市場不法行為規定域外效力,且司法實務見解亦未能完全填補,而有跨境監理套利可能。其五,證交法第21條之1的跨境監理合作規定仍有待加強及釐清;其六,對於參與跨境連線交易之投資人保護尚需調整。針對上述問題,本文以澳星通、滬港通及深港通的經驗為中心,主要參考新加坡

證券暨期貨法(SFA)及新加坡證交所規則、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SFO)及聯交所規則之相關規定,並輔以澳洲、中國、美國及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IOSCO)之法制為補充。本研究的主要結論及建議如下:第一層面上,應於證交法關於證交所及證券商准入我國市場之規定增訂豁免及授權條款;應於證交所章則引進遠端交易會員制度及跨境連線交易專章或單行規則,並在互惠基礎上制定核心交易原則或外國市場法規之遵循義務;應透過多層次安排解決法律上及商業上利益衝突,以合乎證交法第98條之立法本旨。第二層面上,應於證交法為跨境連線交易增訂第165條之4準用市場不法行為規定,明文賦予域外效力(效果標準及行為標準);應在監理機關及證交

所兩層次均加強跨境監理合作,簽訂備忘錄並善用監理官聯席會議。第三層面上,應重新檢視證交法21條之1,補充要件及判準並與其他法律調和,強化國際證券監理互助法制;應強化證交所的前端投保角色及投保中心的後端投保角色,並積極落實互惠性的跨境連線交易投保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