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Tom 待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吳秀明所指導 邱映曦的 競爭法的數位紀元-論數位平台資訊力對競爭法適用之影響 (2018),提出TomTom 待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數位平台、網路平台、大數據、平台經濟、雙邊市場、多邊市場、資訊力、資料競爭、演算法、人工智慧、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競爭政策、隱私保護、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TomTom 待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競爭法的數位紀元-論數位平台資訊力對競爭法適用之影響

為了解決TomTom 待遇的問題,作者邱映曦 這樣論述:

在大數據發展環境下,數位平台基於其資訊匯集地位,以及強大的演算法運用及資料分析能力,壯大與鞏固其在市場競爭的優勢及地位。資訊力伴隨數位平台的市場特性,使得牽涉資料驅動的數位平台競爭個案於競爭法的適用上產生相當的疑問,也引發國際組織及部分國家對於數位平台資訊力引發的競爭法制議題展開探討,藉由個案的累積開始逐步進行法制政策面因應的評估,其中並以歐盟相關案例的發展最為成熟。國內公平交易法制對於數位平台資訊力影響之因應,尚未形成具體的法制政策方向,亦尚未對此一議題涉及之問題進行系統化的整理。故本論文試圖以歐盟晚近涉及數位平台資訊力之相關精選案例作為實務探討的核心,佐以蒐整國際法制現下主要的研議方向與

內涵,以競爭法限制競爭基本態樣之獨占、結合與聯合行為作為區隔,探討資料驅動之數位平台競爭於不同執法態樣所產生的競爭法適用問題與法制政策因應可能的方向與重點。本論文於第一章針對本研究相關背景資訊進行初步介紹後,於第二章針對數位平台的定義及特性進行精簡的說明。第三章開始正式進入資訊力的探討,針對平台資訊力的定義以及其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加以分析。第四章則先探討資料驅動之數位平台在市場界定之問題及可採用的方式,再以歐盟對於Google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系列執法為導引,進行執法與法規調適的討論。第五章則以歐盟精選數位平台結合案例為核心,搭配德國限制競爭防止法對數位平台議題的修法及日本、新加坡法制政策面的整

理,提出資料驅動數位平台結合於法制規範及執法上應關注之重點。其中並包括隱私/資料保護議題與競爭法執法之關聯及納入審查之必要性的討論。第六章就數位平台運用演算法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及其衍生之勾結行為與執法困境加以探究,搭配德國、日本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就相關法制方向的研議,進行法制政策因應方向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