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L ADI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謝佳諮的 論食安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規制理性 (2020),提出MRL ADI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抽象危險犯、適性犯、食安刑法、攙偽假冒、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大學 食品安全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所 康照洲所指導 黃盈儒的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系統開發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網路、行動裝置、健康風險、風險認知、風險分級排序、食品安全的重點而找出了 MRL ADI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MRL ADI,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MRL ADI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影片未收受任何贊助,歡迎各方善心人士斗內※
斗內連結:https://donate.pansci.asia/
 
各節重點:
-什麼是萊克多巴胺:1:02
-萊克多巴胺在國際上的安全標準:1:55
-萊克多巴胺台灣報告長這樣:3:34
-結論:4:33
 
把政治人物的立場放一旁,本片要來討論:人類吃了萊克多巴胺會怎樣?
 
想回答這個問題,必須經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而後訂出每日可接受安全攝取量(ADI)與最大殘留容許量(MRL)。
 
而經過保守評估顯示,若進口牛、豬肉品中的萊克多巴胺含量均控制在 Codex 建議的 MRL 時,風險尚在可接受範圍內。
 
另一方面,針對高風險族群、不想吃含有萊克多巴胺豬肉的民眾,如何標示豬肉來源則是政府必須處理的重要課題。
 
關於萊克多巴胺的泛科學文章:
2020 /
含有瘦肉精的美豬進台灣前該知道的那些事: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的健康風險評估怎麼做?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92227
美豬來台!萊克多巴胺風險評估出爐,數據一次看清楚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90788
2016 /
我們能說瘦肉精安全嗎?用什麼標準?
https://pansci.asia/archives/99272
2012 /
培林的危害性:科學證據還是恐慌塑造?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2358
 
其他迷思澄清:
真的能「零檢出」嗎?食品檢驗的四大迷思 ──「PanSci TALK:食品安全基本功」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19292
 
政府公開資料:
臺灣食藥署公告(發布日期:2020.09.05)
https://reurl.cc/4mWxDX
豬肉內臟及其他可食部位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量
https://reurl.cc/9XRlaV

論食安刑法中抽象危險犯之規制理性

為了解決MRL ADI的問題,作者謝佳諮 這樣論述:

隨著現代食品科技之發展,民眾的飲食有了更多樣的選擇,但近年爆發的幾次食安爭議,也造成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機,並促成食品安全衛管理法在近年多次重大修正。然而抽象化重刑化的實務發展趨勢是否有助於食安風險之控管,仍有疑問。 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行為所帶有的典型危險性,有時在極端個案中並不一定發生,甚至可能在立法上的要件設計也不夠精確,因此導致個案認定的刑事不正義。而105年第18次刑事庭決議針對抽象危險犯採取行為擬制危險的見解,更可能使無危險的行為被擬制為有危險,導致違反刑法的罪責原則。因此不論是決議中未被採行的另一說:行為之「危險性可以允許反證推翻」;或是採取適性要素的解釋方法;抑或是本文採取

用結果犯解釋抽象危險犯,需檢驗「創成危險的事件」又稱「中間結果」的見解並且降低因果法則的適用,以上途徑皆是用以解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正當性之方法,所採取的限縮解釋策略。在立法政策上,何種人類的行為舉動造成何種狀態,會具有危險性,此需要立法者透過經驗上去實證,而不是擴大構成要件的涵蓋範圍,「擬制」任何行為都是有危險的,而形成對於人民行為的全面性控制,過度壓制了人類自由意志的形成。 而在立法政策上,食品安全刑法之法益內涵應為國民健康,作為一種超個人法益,其與個人健康法益的區別在於,國民健康法益是個人健康法益保護的前置化。其實質內涵為確保人民可以信賴大眾流通之食品符合國家認可,以及符合人體健康所

能接受之最低品質程度,而此集合性法益因而可溯源至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健康。 攙偽假冒罪以及違法添加物罪,應考量抽象危險犯之實質法益關係進行限縮解釋,加上不成文構成要件「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適性要素。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僅需符合「慣常性因果法則」已足。而在第二項後段的情節輕微則是採取「可能性法則」,基於較全面性預防食安風險的角度,雖然經動物實驗結果應該無中毒或對生物健康之危害,但此化合物並非典型用於食品添加中,而有無法排除的之健康風險時也構成本罪。並且以此作為行政罰與刑罰之界線。而情節重大要件則是依市占率與商品流通性個案認定之。且本罪應容許被告提出符合國家實驗室標準的數據反證推翻之,而不會違

反無罪推定原則。最大殘留容許量MRL、或是每日攝取容許量ADI,即是事前行政機關所訂出的以知且可調控的風險。 本文建議可以將「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簡化為「使之流通於公眾」,並以此作為本罪抽象危險犯的中間結果。客體部分除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亦可以包含塗料或藥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與食品之原料。最後,新增「經風險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適性要素,以表徵後續可能的國民健康法益保護之危險性,並且兼顧食品安全風險之控管與刑法之內在之規制理性。

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系統開發研究

為了解決MRL ADI的問題,作者黃盈儒 這樣論述:

隨著台灣邁入數位網路化社會,超過八成的民眾依賴網路進行各式活動,新媒體的發展也已趨成熟。然而其中關於食品風險的溝通仍偏好新聞媒體,除了易放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也多為誇大危害之片面資訊,造成風險認知的偏差。本研究將基於科學證據,建立提供民眾瞭解食品風險及政策參考的風險資訊系統。其中系統採用主從式架構,客戶端使用同時支援網站及行動裝置的 TypeScript 框架 Angular,伺服器之服務採表現層狀態轉化架構 (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 REST) 並以 Java 框架 Spring Boot 編寫,資料庫則為關聯式資料庫 MariaDB。風險資訊包括

健康風險及風險排序,藉由新北市衛生局抽驗資料之食品及化學物質進行系統實作,整合對應的限量標準、毒性研究及 106 年度國家攝食資料,使用每日可接受劑量百分比 (%ADI/%TDI/HQ) 作為風險值。其中暴露評估假設終身暴露,以平均抽驗濃度,結合使用者輸入之體重及食品攝食量 (未輸入則為該食品國人平均攝食量) 作計算。風險排序使用半定量風險排序法。結果包含食品容許攝食量建議、相關化學物質資訊及其規範、個人終身攝食非致癌風險、食品超標率及化學物質之風險排序。除了提供資訊給政府機關參考,也希望有助於提升大眾在食安風險上的正確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