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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游進發所指導 施采妍的 論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建立 (2021),提出4736泰博研究報告202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機構、法人侵權責任、系統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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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4736泰博研究報告202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建立

為了解決4736泰博研究報告2021的問題,作者施采妍 這樣論述:

醫療行為有其極限,亦存在諸多變因,當病方的期待與結果產生落差時,醫療糾紛於焉而生。現階段醫療訴訟的重點均聚焦在個別醫事人員是否成立醫療過失,醫療機構再據此負責,因此欲探討醫療機構是否應為其本身的組織管理行為單獨負責,建立本身的侵權責任。 本文先介紹整理現行醫療機構民事責任,分別是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與兩者之間的競合,說明病方在起訴時,若無法具體指出個別醫事人員或行為過失,就可能遇到求償困境,甚至是系統性錯誤而造成病方損害的情形。進而參考美國法與德國法就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發展,連結我國在2018年施行的醫療法第82條第五項規定,探討該規定是否為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明文化。 最後整理學說見解

與實務案例,嘗試提出醫療機構組織義務的可能內容;然分析後發現,實務判決對於新修訂醫療法第82條第五項仍未將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之過失脫鉤認定,因此對於醫療機構組織責任議題之研究,尚有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