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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許春鎮所指導 李柏諺的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2023 OT 資 安 年 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俄羅斯研究所 林永芳所指導 楊子萱的 俄中反恐法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俄羅斯反恐法、中國反恐法、國家安全、非傳統安全威脅、人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2023 OT 資 安 年 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23 OT 資 安 年 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遊艇港管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2023 OT 資 安 年 會的問題,作者李柏諺 這樣論述:

台灣遊艇觀光活動興盛始於民國99年船舶法修正新增第七章遊艇專章,並於該章第71條第3項授權各級商港、漁港、海岸、河川轄管機關,應於轄區適當地點設置遊艇停泊及遊艇拖吊升降區域;不過由於我國遊艇港自民國98年至107年間因港埠經營及管理不善紛遭監察院及最高法院調查、糾正及判決,本研究藉由法律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評估分析遊艇港合適之管理法制規範。目前遊艇港管理法制規範,於行政程序法92條後段物之設定後根據各主管機關之業管法規設立遊艇港,有關遊艇港經營部分,委外經營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條例、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及主管機關自治規範辦理;導致遊艇港當前面臨不同法源發

展及經營管理紛亂。藉由國外案例之研蒐、分析,案例國之遊艇港係依據專責法規規範下將遊艇港從設立、建設、經營、環境保護到遊憩於專責規範當中統整明確敘明;其法制特色分為二類;(一)針對欲發展及使用該國之港口者統一依據該國港口法辦理,(二)則是特別為遊艇專用之港埠訂立專法供遊艇遊憩者使用依據。台灣該如何改善遊艇港之管理,俾利遊艇港能有效落實遊艇後勤發展之目的,建議如下:(一)現行我國遊艇港坐落於各港埠,參酌國外案例後,案例國多採以管港不管使用對象,抑或專港專管模式推動遊艇港發展;據此,我國目前因已具有各項不同之港埠專法,未來應再增設遊艇港專法,俾利未來各港埠如需發展遊艇停泊之專區或專港可有完善之法源依

據從設立至經營皆有明確保障。(二)檢討當前契約,遊艇港主管機關重回行政契約概念與承攬廠商簽訂經營發展,原屬商港內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係以商港商業使用為目的與遊艇遊憩發展不同,另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港埠則是造成於委外後資訊不對稱之問題,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督導廠商遊艇港經營;如改由行政契約,可先藉由行政程序法之授予利益處分將當前所簽契約予以終止;透由公法高度管制契約之優勢,由主管機關與廠商直接協商訂出兩造皆認為可行契約之權利義務,俾利遊艇港推動經營發展順利。關鍵字:船舶法、遊艇港管理、遊艇港經營、遊艇港專法、行政契約

俄中反恐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2023 OT 資 安 年 會的問題,作者楊子萱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為俄中反恐法之研究。本篇研究利用「非傳統安全研究」、「新制度主義」、「系統論」,試圖探討在這個恐怖主義盛行的時代,我們應當如何以法律手段支撐反恐行動之運作。本文以《俄羅斯反恐法》與《中國反恐法》為參照標的,以探究在反恐作為中的法治問題,包含兩國反恐法立法背景、內容、及其影響。全球在面臨國際恐怖攻擊「九一一事件」之後,積極訂立屬於自己的反恐法。在俄羅斯,因境內車臣問題而間接導致的2002年的「莫斯科歌劇院挾持事件」與2004年的「別斯蘭人質危機」,也成為俄羅斯反恐法立法的主要因素。反照中國,東突厥問題與境內新疆、青藏所導致的西北地區恐怖主義,再加上「七五事件」與「金水橋事件」,成為了中

國反恐立法最直接的推動因素。在兩國反恐法研究中我們發現,俄中主要反恐力量各為軍方與警察。本論文以為俄羅斯與中國反恐法對於人權之影響,在於其限制了電信通訊、媒體自由、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且人民沒有管道上訴或了解被控罪狀。聯合國安理會與歐洲理事會認為,俄羅斯反恐法「雅羅維亞法」侵犯媒體自由與人民言論自由權。習近平在十九大之後為了突破「維穩」在新疆的執行障礙,援引了《中國反恐法》中的安置教育一項,將新疆問題提升到恐怖主義層次,設立「再教育營」,因而對於新疆人民權利產生嚴重迫害。就上二例觀之,法律的實踐反而違背了維護人權尊嚴及自由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