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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20年終身壽險,該選擇解約還是減額繳清也說明:本身有買一張20年儲蓄終身壽險已繳了9年在想是要減額繳清還是解約… 保單其實也看不太清楚,請專業幫幫忙排解,謝謝.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江朝國所指導 潘奕辰的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2014),提出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壽保險、保險利益、要保人、受益人指定權、不喪失價值、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變更權、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終止權、契約撤銷權、轉換權、祝壽保險金。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李成所指導 麥峻維的 投資型保險課稅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投資型保險、賦稅、量能課稅、租稅中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的解答。

最後網站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則補充:增加回饋金係指新光人壽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保單週年日前一保單年度之. 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年期:1%;6、10、20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買對保險了嗎?:保險局外人幫你挖出埋在保單的地雷!把錢花在刀口上,讓你買對保險真正保障未來而 不浪費一分血汗錢!

為了解決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的問題,作者何宗岳(股素人) 這樣論述:

保單中藏了多少地雷,你知道嗎? 直揭業務員絕不會告訴你的關鍵小細節!!!     舉例來說:   投資型保單到底幫你賺錢還是賠錢?   要留心!它極有可能變成「地獄保單」!   真要買投資型保單的話,作者建議你不妨這樣做──純保障壽險+投資金融股     投資型保單有一個內扣的費用,保險成本(簡單的說就是保險公司用來支付理賠的費用)。它是直接由你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因此你很難察覺這筆支出。如果你的保單帳戶價值,小於保險成本,那麼你就要開始繳危險保費,否則保單就會失效。     保險成本幾乎是隨年齡而成等比級數增加,例如男性60歲的保險成本是30歲的10.3倍,作者初步估算,如果你的投資保

單的投報率是3%的話,保單價在87歲時失效。如果投報率是0%,會在67歲失效。許多投資人沒有弄清楚,到時白忙一場。說它是地獄保單,也許有點誇張,但不是全無道理!作者在書中公開友人的1,000萬元投資型保單,10年共繳了783萬元保費,但是,保單卻依舊失效,保費全歸零!     2019年台灣的人均GDP 25,539美元,全球排行第33,但是,壽險滲透度卻是連續12年全球第一,台灣人平均以五分之一的薪水買保險,不可謂不多!但是據調查自認為已有足夠保險保障的受訪者僅占53.1%。     由上觀之,台灣人的保險觀,明顯出了問題。作者認為以下為台灣民眾買保險的最大迷思。     (1)買保險,保障

項目要愈多愈好。   沒有錯!但是每月保費可能太高而影響基本的生活品質。   (2)買保險,要保障兼投資,一舉兩得。   保障兼投資?絕對是保障成份減少(理賠時方恨少),投資也未必賺錢,有虧本金的風險。    (3)買保險,到期未理賠時,要領回保費。   如果是儲蓄壽險,到期尚可領回比總繳保費稍多的錢(不考慮通膨率),但是,如果附加一大堆的附約,或終身醫療險,則必然領不回總繳保費。   (4)繳費20年、保障終身最划算。   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險公司只不過將保障至110歲的保費,要你在20年內付清而已。     此四項觀念並非完全錯誤,而是有時候正確;但就因為這四項多數人的買保險觀,保險公司才

會投大眾所好,設計許多高保費、低保障的①終身型、②還本型、③投資型、④類全委型及⑤附保證型等保險商品來賺客戶的錢。     其中終身型保單比較貴的可能原因之一是:「目前台灣人平均壽命是80.9歲(男77.7歲、女84.2歲),壽險業的第六回「經驗生命表」,是男81.11歲、女86.64歲(2021/7/1),但是,各保險公司的終身型保單卻依99歲、105歲或110歲年齡來計算保費」。所以,對相同保障而言,終身型壽險的保費,可能是10年期壽險的20倍以上。     作者是保險局外人,寫此書不是和保險公司有什麼過節,一開始純粹是因為小孫女出生後,媳婦要為她買一張0歲保單。「主約是20年繳的終身壽險

,加上7種附約,年繳保費23,932元」,引發他對保險的興趣。     『直覺上,覺得替「0歲嬰兒」買保險好像怪怪的,通膨效應無止境,等她到35、50歲時的保單價值剩多少?因涉及家人的權益,乃決定進一步研究保險商品,希望能了解「要保人究竟能由保單獲得怎樣的保障」』。     作者重視思考的邏輯。1985年在他35歲,因自感「學然後而知不足」,乃決定放棄11年的工作經驗,前往美國攻讀機械碩士。當時的系主任認為「工程師必須懂統計分析」,規定研究生須到數學系修統計學課程,他選了一門統計分析學(Statistical Analysis),上課第一天,教授列了一些參考書籍,其中一本迄今仍記憶猶新、受益無

窮的書是:《How to Lie with Statistics》(如何用統計學說謊);這是一本出版於1954年的小冊書,全書僅約150頁,共有10個小單元,書中文圖並茂,列舉了許多玩弄統計數據的案例和利用統計學騙人的技巧。     作者2年的碩士學習生涯中,並未覺得該書有何用途,然而,回國重新就業後,卻逐漸啟發他的「常識邏輯思考」潛能,對於日後工作上的空調節能評估分析,有很大的幫助。因此,邏輯思考→比較分析→檢討改善,成為作者研究資訊/數據的三步曲,作者曾以此三步曲,寫過《拒當下流老人的退休理財計劃》等4本理財暢銷書,本書即是以常識邏輯思考,進行比較分析,探討(人身)保險商品之必要性與適用性

。     邏輯思考及常識貫穿全書的內容。作者一位40幾歲友人想買的保單如下,並問作者的看法。     這是○○人壽的「20年繳/終身意外險」,在16歲至50歲買此份「20年繳/終身意外險」的保費,同樣是17,390元/年。保費並無年齡上的差異,20年的總繳保費共347,800元;此份保單給付項目多,還有101歲祝壽金10萬元,看起來很吸引人。     作者告訴他,此是終身意外險,疾病死亡或疾病住院醫療非本保單之保障範圍,而且還得挑假日搭大眾運輸工具而意外身故,家人才能領得到800萬元的保險金,否則只好忍耐活到101歲領10萬元祝壽金,加減算一算,他就改買其他保單了。 姑且以常識邏輯來分析此份

保單:「住院2,000元/日,每次最高6萬元(※即住院30天×2,000元/日),需要住院174天(=總繳保費347,800元÷2,000元/日),才能花完總繳保費,可能嗎?看看自己父母及周遭親朋長輩,有多少人因意外住院超過174天?      本書作者在分析台灣保險市場的怪現象之後,也提出了他的保險觀念。     保險三訣:救急不救窮、錢花刀口上、保大不保小!   更具體而言:   以小於年薪5%金額,買500萬元保障險(10倍年薪)+日額5,000元住院醫療險。   任何想要買保險,或是已經擁有保險的人們,都應當看這本書,以把錢花在刀口上。   本書特色     ★保險業務員不會告訴你的

細節   保險公司開保險公司目的是賺錢,因此設計了許多巧門,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是保險業務員在拉保險時不會告訴你這些。例如:     1.買(還本)終身壽險、投資型保單或類全委保單存在一項風險,就是提前解約的損失:銀行定期存款解約時,頂多是利息打7折、8折,不會損失本金,但是,保險若提前解約,多會損失本金。所以,保險商品的DM中,多有一句小字注意事項:「投保後提早解約,將可能不利於消費者」。有些人在需要買房、創業時,可能需要解約一些保險來應急,偏偏保險業務員會說服您不要解約,改以保單借款方式來處理,於是您的保費/利息會愈繳愈多。     2.「終身壽險」是相當高明的保單,壽險公司以100歲、1

10歲來規劃訂定保費。而多數人難免在壯年時,因資金需求而提前解約;此外,國人的平均壽命是81.3歲,壽險公司擺明吃定大多數的要保人撐不了那麼久,由此可知,(投資型)終身壽險是壽險公司的金雞母,保證獲利不吃虧。     3.別以為「繳費20年、保障終身」的保費永遠不變。保險公司不做虧本生意,照樣會調高保費;某繳費20年的「○○終身醫療險附約」,其合約條文中有「續期保費調整」條款:「本保險採平準保費,可調整費率。本附約依實際經驗損失率達到調整保費之標準時,經本公司簽證精算人員評估並於年終精算簽證報告意見書揭露後調整本附約之保險費率,每次調整後之新費率以不超過原費率的20%為限⋯⋯」。     保險

費分為平準型費率和自然型費率。理論上,自然型費率是隨年齡增長而增加,平準型費率是保險公司依年齡、通膨率等風險因素而精算出的費率,將20年的保險費平均分攤到每一年,所以,每一年的保費應維持不變。但是,仍會視狀況調整。     ★保險相關知識一次說明   保險有許多專有名詞,如果沒有相當的了解,很難看懂保險契約的真義。如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     宣告利率及預定利率多會揭露在保單DM中,只不過宣告利率字體大,而預定利率字體小,可能要在注意事項或備註中仔細找找看。通常,當實際的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時,保戶可獲得增值回饋金/分紅金等;若實際的宣告利率低於預定利率時,就沒有增值/分紅回饋金,對保險公司

是利差損,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只能以預定利率計息增值,所以,預定利率又被視為保單的保證最低利率。     ★不只挖出問題,也提出明確的建議   作者並不否定保險商品的效用。只是要正確的運用。本書在最後兩章,提出明確的具體的建議。讓你把錢花在刀口上。

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研究

為了解決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的問題,作者潘奕辰 這樣論述:

關於要保人之權利義務,因我國保險法第3條要保人之定義性規定僅言,要保人係「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加上保險契約最重要的權利-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其權利主體係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因此一旦談及要保人,學說上多僅聚焦於交付保險費之義務而已,對於其所擁有的權利並未相當重視。 實則,於保險實務上,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是只負義務而未享權利之人,其擁有諸多權利: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得享有變更整體契約之權利-即「契約任意終止權」、「契約撤銷權」、「契約變更權」、「契約轉換權」,也享有「契約利益給付方式選擇權」;本於人壽保險之特殊性,人壽保險要保人更享有「受益人指

定權」和因保單不喪失價值而衍生之「不喪失價值返還請求權」、「保單借款權」。此外,尚有「其他個別保險商品之權利」,諸如祝壽保險金請求權、紅利給付請求權以及增值回饋分享金請求權等等。 如此看來,人壽保險之要保人並非僅係純然繳交保險費而已,反倒是握有許多關乎保險契約重要內容,甚至係存廢之權利。因此,為確保要保人之權利不受相對強勢之保險人所蠶食,必須清楚認知釐清人壽保險要保人各項權利之本質與內容。職是,本論文將人壽保險要保人之權利,分為上述主要九大類,個別介紹其來源、內涵以及法律性質等等重要內容並分析實務議題,以期探究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權利之真正意涵。

投資型保險課稅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20年終身壽險到期解約的問題,作者麥峻維 這樣論述:

我國人身保險之稅制,係因政府在立法當初基於人身保險兼具退休理財及保障之特性、彌補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之功能、鼓勵民眾購買壽險及促進保險制度之發展等因素,而於所得稅法中對人身保險提供雙重之優惠待遇,然隨經濟發展、國民所得提昇及民眾風險意識提高,保險觀念已愈來愈普及,我國政府所給予保險之雙重租稅優惠應有隨保險環境變遷而加以檢討之必要。尤其投資型保險不同於傳統人身保險而具有結合保險及投資之特殊性,故適用於傳統人身保險之稅賦相關優惠,是否對之得加以完全適用,亦有疑問,特別是在保險市場被稱為投資型保險時代之今日,我國向來所適用於人身保險商品之稅制實有針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作一檢討之必要。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

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以及論文之架構。研究方法上本文採比較研究法,將各國家對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賦稅制度作一比較研究,並整理歸納其制度之異同,以期作為我國將來修法時之參考。研究範圍部分,依我國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謂投資型保險係指設有專設帳戶(分離帳戶)之人身保險,故本文所論及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即係具有分離帳戶設置,而不及於萬能壽險等不具有分離帳戶之保險商品,此外,本文所稱人身保險,僅係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包括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而言。第二章介紹投資型保險之概況,包括投資型保險之基本概念、投資型保險之種類、定位,以及我國投資型保險之法律規範。投資型保險商品乃結合「保險」與

「投資」功能之保險商品,其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除用來購買保險以外,亦將一部分之保費置於分離帳戶中,用以投資其他相結合之投資工具,而由保戶自行承擔此部分投資之風險,並以此項投資收益計算保單現金價值,而保險公司係依事故發生當時之投資績效給付保險金,並不做給付固定數額保險金之承諾。且此商品具有資產分割、投資風險自負、資產評價採市價法、可對抗通貨膨脹、重視投資收益性、費用資訊公開揭露,及業務員資格限制等特性。而投資型保險之運作方式為保單持有人透過投資型保險之購買,繳交保險費,而保險公司將保險費中之危險保費及附加保費納入一般帳戶操作,以達一般傳統型保險之保障功能,另將保險費中具儲蓄之部分(保單現金價值)

歸入分離帳戶,保險公司須依要保人同意或指定之方式進行投資分配,若要保人有部分贖回、全部解約、保單借款、保單到期或被保險人身故等情事時,分離帳戶內之資產將依約定方式自保管銀行或信託銀行及投資標的之管理機構贖回,其保單價值於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予保單持有人。此商品在我國主要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及變額年金,而本文將之定位為一結合保險與投資性質之混合性保險產品。第三章先就租稅法上之基本原則作一介紹,次介紹架構ㄧ國租稅體系所應考量之基本原則,之後簡述政府於建立人身保險之課稅政策時,所應特別加以考量之項目,並就我國金融商品之種類及課稅規定與我國投資型保險賦稅規定作一介紹,並以之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礎。第

四章先就各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賦稅規定作一介紹,最後並整理分析。整理後可知,在保險給付部分,若干國家如美國、德國及西班牙,其稅法中對壽險或年金設有條件,凡符合要件者即為適格保單,而得享有一定程度之租稅優惠,反之則比照其他金融商品之課稅規定,且無論各國投資型壽險商品所得享有租稅優惠之要件為何,其目的均係希望該國保單具有相當之保障功能,而非淪為短期之投資工具;就投資收益部分,大多數國家均會對之課稅,差別僅係是否享有遞延課稅之利益或稅率高低而已,此與實質課稅原則相符,且給予投資收益遞延課稅之優惠,亦隱含簡化稅務行政之考量;此外,變額年金商品原本之目的即在投資理財及保障老年生活,故各國政府無論係保險費、

年金累積期或年金給付期均有給予不同種類及程度之租稅優惠,以鼓勵人民儲蓄,增加個人退休所得;而基金轉換部分,資金在移轉中並未以提領等方式實現,應不須對之課徵賦稅;最後,美國之懲罰稅之規定應有助於將壽險及年金商品導正至應有之定位。第五章先以上開原理原則之觀點,就投資型保險商品給付免稅之規定做一檢討。而經由保險之本旨及租稅原理原則之檢驗可知,若對部分被用以作為短期投資工具之投資型保險商品為適當之課稅,得使我國保險商品之稅制趨於合理,且能導正國人利用投資型保險作為短期投資商品之觀念,進而促進國家長期資本之累積及財政收入,始符合量能課稅及租稅中立性原則。本章次就投資型保險應有之定位作一說明,認為應將此商

品定位為具有相當程度之保障機能及具有長期契約性質之商品;接著分析投資型保險在適用我國稅制下,於保險費列舉扣除額及保險給付面可能發生之課稅問題;再者,本文認為日前金管會通過之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制度,並無從解決投資型保單以保險之名行避稅之實之問題,根本解決之道應係回歸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就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部分規劃合理之稅制;最後,本文參酌外國立法例,試建立我國投資型壽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於將來修法時所得遵循之課稅原則。第六章部分,歸納先前各章之論述並作一簡短結論,並對我國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賦稅制度提出建議,以供我國賦稅當局將來針對此商品修法時之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