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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廖雅雯的 論產業標準與專利權 (2002),提出飛利浦光碟機無法退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利法、產業標準、標準制定組織、合理且無差別授權、揭露義務、衡平禁反言、強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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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飛利浦光碟機無法退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產業標準與專利權

為了解決飛利浦光碟機無法退片的問題,作者廖雅雯 這樣論述:

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發展至今日,此所謂新興之無體財產權也開始被冠以「傳統」兩字形容之,例如電腦自由軟體運動者 會以「以往,傳統著作權之觀念……」作為開場白,此種對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反思,係導因於二十世紀末、二十一世紀初,人類因應未來快速傳播與溝通之數位時代,所進行之硬體競爭與軟體試驗而來。 在一九八○年代,電腦市場只有品牌電腦,各品牌間電腦之硬體與軟體皆無法相容,IBM於此時為了與在市場上領先的蘋果電腦競爭,採取的策略即為開放IBM個人電腦的硬體架構規格,使所有電腦製造廠商得按照IBM所開放之規格來製造相容於IBM品牌電腦之軟硬體,且在發展軟硬體時有架構可循,進而形成了標準。由

於IBM就其品牌電腦規格所採行之開放政策,茁壯了今日的英特爾及微軟,個人電腦之普及率因而快速發展,更因此促成了網際網路的出現。 然而自有智慧財產權制度以來,授與技術的獨佔權利,一直存在著觀念上的衝突,參與「開放原始碼運動(open source movement)」固然有其自由奔放的心胸與突破桎梧的動機,就如同全球資訊網(WWW)的發明人Tim Berners Lee,以及發明鐳與輻射的居禮夫人,對於自己的創新發明拒絕申請專利,懷抱著開放分享與促進社會進步的偉大胸襟。不過由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歷史看來,私有財產比較容易達到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加上知識競爭時代中,抽象的構思與創意

已經成為核心能力與競爭優勢的來源,專利制度的存在仍屬必要。 由於人類對科技之需求倍增,不論是光儲存媒體、記憶卡、音樂壓縮格式、甚至網路超連結技術,規格的制定,使此類新興科技產品在市場認同上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對於研發效率也有相當大之助益,但規格能否成為產業標準必須依賴廠商之實踐與市場之支持。企業間之產業標準制定,係屬企業間合作協議安排之一環,相較於合作研發、合資或其他產銷層面之策略聯盟協議,更具有商業策略上之考量,事實上,若為搶奪市場而推出不同產品規格與技術標準,將造成事業之規模經濟無法產生。在產業標準形成的過程中,常是根據產業本身的特性,與產業標準制定組織制訂的規範相互牽制

,再經由各產業標準聯盟共同提案制訂標準,在產業所處之生命週期上,則會因新技術的突破、創新,而進入新的競爭態勢,進而提高產業標準化的競爭。產業標準之提出會增加消費者採用新技術的誘因,促進技術演進的速度,而且在任何時點最優異的技術都能為使用者所採用,加強廠商研發的意願,也由於產品之標準化限制了產品的水平差異化程度,使競爭形態轉為垂直化差異的品牌競爭以及價格競爭,在市場沒有顯著領導技術時,形式的標準形成方式相對於市場機制具有較佳的效率。 但就法律上而言,在產業標準制定或是推廣之過程中,其必然與智慧財產權相關連,特別是當智慧財產權被認為是知識經濟時代市場競爭之利器時,其與產業標準制

定此一商業策略間之互動更顯得重要,此不外乎於當專利權賦予技術所有人享有法定排他權時,產業標準之推動可能就會與專利權之排他特性相衝突。以產業標準競爭之過程為例,廠商垂直或是水平的整合,都可能使得其他廠商基於競爭上考量的負面影響,而阻礙其推動自身標準的意願,現今無論是飛利浦對CD-R廠商之控制、或是DVD授權聯盟廠商所提出之「DVD專利聯合授權聲明」 ,或是匯流排(USB)標準之爭議,還是世界各大陣營發展記憶卡之合縱連橫,「標準就是金錢」,「標準就是力量」,各廠商均以使其擁有之專利技術形成產業標準為努力的目標,於取得產業標準之市場地位後,即可坐收鉅額權利金,不從者即動輒以專利權訴訟為要脅,並發函警

告下游廠商禁止使用該公司之產品。然除了此種權利金之收取最終仍將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外,在主流廠商使用警告及報復手段對付不從之廠商時,亦對市場機能之正常運作與交易秩序造成極為不利之影響,掌握此種已達產業標準專利技術之廠商,如恃其產業標準之優勢市場地位而對下游廠商予取予求,或以其專利權阻礙技術的研發,或在取得專利權初時不主張專利權,而於取得產業標準之市場地位時突然要求權利金,此時專利權與公共利益之保護間即有失平衡。 全球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充分掌握與運用知識者,才能成為贏家。在標準化的產業中,研發能力、品牌以及製造能力成為廠商主要競爭優勢的來源,我國過去受限於基礎技術的研發條件,多

半都以代工業務切入市場,往往受制於關鍵技術、或零組件無法自製而獲得之利潤有限,在技術能力提升方面,我國廠商規模普遍不及歐美日等大廠,也限制了廠商研發之能力以及行銷的經費。但台灣近年來在專利質與量的表現上已有長足之進步,尤其是資訊、通訊及半導體領域的產業技術,台灣產業對專利的累積與策略性運用,也邁入多元化與系統化創新的階段,在國際性技術與產業標準的建立過程中,我國產業亦已有優異的表現,將可躋身列強之林,擁有與外國廠商協商的籌碼,甚至具有參與產業標準制定之資格。 專利制度的良窳,影響一國產業發展與權利人之保護,隨著我國經濟發展,企業生產、製造與創新能力逐年提升,專利制度與相關權

利衡平的規範影響國際貿易之進行與企業間的專利技術授權之平等性。若任由專利權人排除他人使用專利技術、威脅侵權之人,將影響市場機能正常運作與交易之秩序,專利法與其他衡平規範即有介入並加以制衡之必要,始能適當保障人民權利及公共利益,而在適當情況下,政府力量的適時導入,亦有助產業健康的發展且不違反權利人之利益。為因應我國企業在參與或推動產業標準制定之現況,本文將檢視我國對屬於「產業標準」之專利應否給予專利權,如果可以給予專利權,由於產業標準專利權往往從市場之使用及認同中,帶來極高之專利利益,本文將再進一步檢視,產業標準專利於專利審查前階段、專利權人之義務及專利授權制度,是否應有不同於其他專利權之管理機

制,於專利權濫用之情形,我國專利法應如何因應,始能解決目前層出不窮的權利金爭議。關於形成產業標準之專利於今日已產生許多問題,我們在尋找解決之道的同時,也應對專利法進行檢討,以因應產業標準專利權在產業市場中所造成的影響與衝擊。 第一章介紹本論文撰寫之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論文架構。第二章說明產業標準之概念與標準化理論、產業標準之分類與制定產業標準所產生之影響。第三章介紹專利權之基礎理論,包括專利制度之立法目的與本質、專利權之特性及效力,與權利保護範圍與限制。第四章說明產業標準與專利權之關係,以知識經濟時代為背景,說明專利制度的經濟效益與成本,以及專利權保護的新思維。

由於美國挾其科技與經濟之優勢,其專利法亦有利於產業標準之擷取,本章亦說明美國專利法對產業標準之擷取有何助益之處,最後說明與產業標準相關之專利權議題,探討產業標準之可專利性、產業標準專利權人之相關義務,與涉及產業標準專利權之授權費應如何決定始為公平。第五章說明美國對產業標準專利權之處理,包括產業標準制定組織內部規則之效力,與美國就產業標準專利權所適用之相關法律原則與實務見解。第六章說明產業標準於我國產業之影響及未來趨勢,我國對產業標準專利權之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並從我國產業現狀對產業標準專利權提出立法建議與因應之道。第七章為結論,就本論文做一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