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郭麗珍所指導 張志僑的 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 (2003),提出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明示與默示擔保、不完全給付、定型化契約、品質保證書、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商品瑕疵。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問題,作者張志僑 這樣論述:

鑑於商品瑕疵致生損害事件時有所聞,若干事件並反覆於日常生活中發生,見諸報載者亦不勝枚舉,如陶瓷臉盆爆裂傷人事件、電腦晶片瑕疵、汽車零件瑕疵及皮包污損等。加以筆者於日常消費生活中亦曾有多次買受瑕疵商品、商品開拆後發現附件不齊全、所附之附件無法使用或商品(包括二手商品)於使用一段期間後發生故障之經驗,漸而強化心中對於商品瑕疵問題之關注。進而思及一旦商品隱存瑕疵而破壞對價均衡之關係時,消費者就現行瑕疵擔保制度(包括品質保證書)有何權利可得主張?商品瑕疵之內涵及與品質有何關係?法律上針對物之瑕疵設計之擔保制度如何分配商品瑕疵之不利益風險於一方,而再度回復對價均衡關係?適用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處理商品瑕疵

問題時,如與其他法律關係發生適用問題時,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如何?現行實務上有關品質保證之制度與現況如何?等問題,且關於品質保證書之法律問題,國內專文論述之文獻並不多見,乃興起以「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作為研究主題之動機。 全文結構共分為六章。第一章說明引發本文以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制度及消費者保護法上品質保證書之書面保證制度作為研究主題動機之所在,已如上述。在研究範圍方面,本文主要從買賣過程中,可能涉及之商品瑕疵及所衍生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為書面品質保證場合所成立之品質保證特別約定等相關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以學說理論為經,實務見解及案例為緯,藉由歸納之方法,希有助於對擔保制度之了解

及與相關法律制度間關係之釐清。第二章說明商品及瑕疵之規範意義與內涵,除先概述商品在不同法領域之規範意義及界定本文論述之商品範圍外,並就瑕疵之意義內涵、類型及瑕疵與品質所存在之關聯作闡述。 第三章至第五章為本文主題之重心,首先於第三章以特定物為核心,探討部分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問題。結構上先簡述德國、日本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美國明示及默示擔保之規定,進而就我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從成立要件、性質爭議、效力、權利行使期間及品質保證等部份融入實務案例見解作基本歸納分析,最後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意思表示錯誤、不完全給付與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關係為說明。第四章商品品質保證書之基本分析,首先簡單引介美

國及加拿大莎省對書面品質保證之規範,並嘗試分析我國有關品質保證書之主要規範。接著針對書面品質保證之性質、書面要式性、經濟作用、存在品質保證條款之類型、書面品質保證契約與原買賣契約之關係及品質保證書相關之若干問題從事基本分析,最後說明品質瑕疵擔保及獨立書面品質保證兩者間之關係。第五章則嘗試分析現行書面品質保證契約之內涵,從契約理論之基本概念探討其成立、定型化條款內容及效力(包括由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檢視書面品質保證約款之合理性)、履行、讓與乃至消滅等。 最後第六章結語與建議部分,歸納綜結全文論點並就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部分,提出○一增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除去瑕疵及另行交付無瑕疵物

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二修正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使物之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物之義務○三增訂減少價金計算方法之規定○四增訂已減少價金後,得因其他瑕疵再次行使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規定○五增訂買受人具有修補請求權之規定,並刪除民法第三六四條規定等五點增修建議。同時,就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品質保證書之規定,本文亦提出○一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修正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就保證事項負責並得出具書面保證書。」並刪除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二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應修正為「交易日期或其他定起算基準之日期。」○三增訂保固權利得隨同商品移轉之原則規定○四增訂企業

經營者於相當期間內有庫存商品維修、更換所需零件之義務○五明定相關費用負擔之分配原則等五點建議增修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