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祥鋁業負責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清溪所指導 黃國川的 論內部控制—以董事責任為中心 (2011),提出集祥鋁業負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董事責任、資訊傳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集祥鋁業負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內部控制—以董事責任為中心

為了解決集祥鋁業負責人的問題,作者黃國川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討之內容,鑑於公司組織體之特性,本即與自然人顯著不同,故於建置公司法制時,早已慮及其機關間權限分立運作及監督等問題,藉以充分遂行公司活動,基此,公司治理之觀念於焉產生。按公司治理殆可區分為外部監控與內部監控。前者,惟有於股權分散之公司,市場經濟秩序成熟時,方得充分彰顯其功能;後者因涉及公司基本架構與運作,故以機關之權限分立及監督為主軸,且自公司建置伊始以至永續,均不可須臾或離,其重要性及普遍性可見一斑。再者,內部監控固可粗分為權限分立、內部稽核、內部控制等…..,基於私利之誘惑,經營者是否確實為公司或股東之最大利益經營,即有疑慮,僅委諸權限分立與內部稽核顯有不足,尤以當今大型股份有限

公司之開放性、瞬息萬變之商場活動其所衍生之風險更是隨時可見,因而勢必另訂一系列之管理流程制度,以有效、及時知悉公司營運活動內容及財務狀況並其風險等,進而利用此套管理流程之監視,適時檢討公司運作之良窳,而採取必然因應之道,俾緩和或減輕人為私利造成之損害,而內部控制即係針對上開及時監視所設計之一系列管理程序。按內部控制制度既攸關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之正確性,此種制度之建構或監督,歸由業務執行權限之董事會負責亦屬必然。設董事應建置或監督而不為之,即有可能負民事責任。而我國證券交易法已於民國91年6月12日制訂內部控制制度,往後內部控制制度已躍升為董事法定義務,責任益趨明確,為此,本文嘗試就內部控制

度法制化後董事建構或監督內部控制制度所負責任予以釐清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