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 BAS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從周所指導 利沛燕的 比特幣法律定性與法規範研究 (2020),提出金管會 BAS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比特幣、法律定性、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區塊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金孟華、臧正運所指導 郭彥含的 金融監理沙盒落地機制之研究- 以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監理沙盒、落地機制、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 BAS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 BAS,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比特幣法律定性與法規範研究

為了解決金管會 BAS的問題,作者利沛燕 這樣論述:

比特幣法律定性之學理見解尚未一致,司法實務無可參酌,為保障當事人權利,或須對比特幣作出性質不相同之解釋,以確保判決結果合理。隨個案數量增加,不同個案間之歧異將逐漸擴大,除審理上徒增困擾,更不利其他案件當事人尋求統一見解以預為攻擊防禦之準備,故明確定性自有其需求。本文整理國內學者與實務觀點,除以構成要件研究各說尚待解決之難題,並另引入經濟學觀點,以比特幣使用方法與交易之現況,尋求相類事物加以比較,以定性結果對比應具備之構成要件,指出比特幣乃係不完備之第三人發行補充貨幣,進一步區別應屬商品(服務)禮券,即指示證券之一種。本文後段指出比特幣法律規範之不足,對比德國補充貨幣規範及歐盟監管規定,就比特

幣及相似之傳統加密貨幣,提出加密貨幣市場證券化下尚待補足之法規範缺漏,並以消費者保護問題為例,以本文定性結果討論個案適用方向,期供實務與立法作為參考。

金融監理沙盒落地機制之研究- 以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 BAS的問題,作者郭彥含 這樣論述:

近年來金融科技發展快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金融服務,但同時也對金融監理帶來挑戰。面對金融科技監理的諸多困難,英國首先於2015年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制度,使業者可以在一個「安全空間」(safe space)中測試創新的產品與商業模式。我國亦於2018年實施《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建構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過去許多文獻已探討過監理沙盒制度之運作,然而,對於業者而言,創新實驗之重點在於實驗後落地商轉之可行性,即監理沙盒的落地機制。因此,本文藉由比較英國、新加坡、荷蘭與澳洲等較早實施監理沙盒國家之制度,並借鏡該等國家目前實施之成果與經驗,再透過質

性訪談蒐集我國相關人士之意見與反饋,探討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機制之內容,分析金融創新如何從金融監理沙盒後階段制度架構銜接到正式經營,點出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機制的幾項問題,並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理提出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