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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工學院工程管理專班 陳澤生所指導 邱振章的 知識管理與案例式推論應用在車燈新產品開發之研究─以D公司為例 (2008),提出部門英文縮寫dep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8D手法、案例式推論、知識管理、汽車工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家瑞所指導 張孫福的 由聯合國政治機關之決議論國際法上國家不承認原則之發展 (2006),提出因為有 承認、不承認、聯合國、歐洲聯盟、國家、政府、史汀生原則、滿洲國事件、塞普路斯、車臣、科索沃、索馬利蘭的重點而找出了 部門英文縮寫dep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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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管理與案例式推論應用在車燈新產品開發之研究─以D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部門英文縮寫dept的問題,作者邱振章 這樣論述:

汽車早與人類的生活密不可分,而汽車產業也一度是推動經濟成長的火車頭,攸關景氣循環的重點產業。在目前新興市場的需求開始起飛,特別是中國大陸,一場市場卡位戰正如火如荼的上演。加上資訊科技(Information Technology,IT)的進步速度日新月異,企業無不利用資訊科技在市場上與對手競爭,也隨著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為了因應快速變化的環境,其中一個方法就是推動「知識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KM)。 本研究是以國內汽車零件業為研究對象,個案D公司在台灣汽車零件市場最大的優勢,主要是純熟的設計與開發產品的技術,由自行車、機車等零件的製造販賣、車燈外銷,到配合國

內汽車工業發展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研究發展,今天已成為國內市場佔有率85%的原始設備製造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的車燈專業製造廠商。 個案D公司目前未全面導入知識管理,故本研究先針對筆者所服務的品保部門,先行導入知識管理,以後再將品保部的導入經驗分享給個案D公司全體同仁。且由於許多重要資源與知識都是來自顧客,為了要快速的累積知識,首先必須要導入知識管理並做好文件管理的工作。品保部文件管理資料中又以顧客抱怨資料庫最為重要,故本研究利用案例式推論(Case-Based Reasoning,CBR)來分析顧客抱怨資料庫內的案例,並結合用以解決顧

客抱怨的8D(8 Disciplines)手法,說明改善客訴案件處理之流程,如此才能快速的從資料中發掘相關的知識與行動對策,並且藉由不斷擴大自身的知識來源,進而提供相關作業人員在事前採取預防措施,以降低客訴事件發生的機會及減少處理問題的時間與相關成本。

由聯合國政治機關之決議論國際法上國家不承認原則之發展

為了解決部門英文縮寫dept的問題,作者張孫福 這樣論述:

論 文 摘 要中文摘要第一章 緒論本篇論文主題:「國際法上之不承認理論:以聯合國政治機關之決議與實踐為依據」,即以聯合國大會與安全理事會的決議與實踐為依據,依序探討國際法上的不承認理論與實踐,以及論文架構係由指導教授程家瑞老師指定,撰寫而成。但在經過論文發表與口試的審查委員建議之後,更改為「由聯合國政治機關之決議論國際法上國家不承認原則之發展」(The Development of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of State in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Resolutions of the United Nations P

olitical Organs)。隨後在研讀James Crawford教授所發表之「有關片面脫離的國家實踐與國際法」(States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Relation to Unilateral Secession)一文以後,受到進一步啟發,遂決定以該文為基礎研究的藍本,並且作更深入的學術研究。當然,除了James Crawford教授的前述文章之外,本文亦參酌與分析P. K. Menon教授之「國際法上之承認法:基本原則」(The Law of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Basic Principl

es)與John Dugard教授之「承認與聯合國」(Recogni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二書,以及其他許多書籍與期刊論文的論述內容,以期充足本篇論文的完整。然而,本人在撰寫的過程中,多次遇到研究的瓶頸,因此特別針對前述論文的原始題目與架構內容,進行修正與增補,希望對於廣大的讀者與研究者能夠有所助益。由於目前一般國際法教科書都將承認法描述為一項由個別國家的片面決策予以支配的議題,在承認法的大部分討論內容裡都會明顯地涉及一些爭點,是故,本篇論文將在探討聯合國決議之效力與國際習慣之形成以後,首先將檢視國際法上之承認理論與實踐,接著探討國際聯盟的發展過程,以試圖呈現

國際聯盟時期的國家實踐,證明各個國家承認國際聯盟有權於決定新國家的承認問題,亦即國際聯盟之集體承認實踐。其次,分析聯合國之發展過程與集體承認實踐。接著,本文將簡略地討論國際法上之不承認理論,以及分析國際聯盟時期,以及聯合國發展至今的集體不承認實踐。根據前述的國際法上承認與不承認理論與實踐分析結果,最後本文選擇幾個比較新興與具有研究價值的案例,進行詳細的個案研究與分析國際法上不承認行為之法律意義與效果。第二章 聯合國決議之效力與國際習慣之形成原則上聯合國政治機關大會與安理會決議可以區分為「決定」與「建議」兩種類型,但有時候會發布「宣言」。大會享有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組織上「決定」權,相對地,安理

會則享有以其負責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為基礎的軍事行動上「決定」權。「建議」則明顯為不具有拘束力的認定。「宣言」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可見,雖然聯合國大會的決議通常屬於建議性質,並無立法效力,但是對於國際習慣的形成則有其實際的效果。首先,國際習慣的形成必須先要有許多國家一致的實踐,即一致的國家實踐,並因此經年累月地構成習尚。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意指各個國家集體地宣示某項特定的規則,並因此相當於一種國家實踐的集體表現方式。各個國家在國際組織內的投票與發言等行為同樣是一種國家實踐。若大會的決議係以大會全體會員無異議或絕對多數國家通過,包括世界上的主要大國與利害關係國,並且隨後經各國一致地重覆實行,或在其

他情況下若干國家援引為法律依據者,該項決議可能確定地達到國際法規則的法位階。其次,在國家實踐成為習尚之後,並且在遵守習尚時,各國主觀上都抱持法之確信的態度來實行。各國在行為時都認為其有法律上的義務來遵守習尚的要求。因此,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可以顯示投票贊同的會員國對於特定規則所抱持的主觀意見,至於是否具有法之確信的態度則需要根據聯合國大會決議的內容與用字遣詞來進行個別的文義判斷。第三章 國際法上承認理論承認理論尚未獲得充分發展與法典化的成果。因此,各國仍有權承認或拒絕承認新國家,或以違憲方式建立政權的新政府。依據現代國際社會的國家實踐,承認之給予係完全委由現行的國家自行決定,亦即由國家政府的行政部

門判斷與決策是否給予承認,並且該判斷與決策對於司法部門具有拘束力。新國家經由承認來確認其國際社會之地位,但這並非意指國家係由承認所創設,而是指國家必須在承認之前就已存在。即使新國家未取得承認,其仍具有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特性,但是僅在其被加以承認之後,新國家才能向其他國家行使這些權力。因此,一般的政治與法律關係僅在相互承認的國家之間才會開始存在。在國家實踐上承認通常考慮國家政策、國際法與事實等複雜議題,故構成一項政治性決定。承認通常係非基於法律性質方面的理由,而被予以延遲、拒絕或給予承認。各國政府一般會依其自身的國家利益,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或其政府等新情勢。承認的法律行為具有決定國際法是否能適用於

新實體與其他國家之間關係的功能。這項問題係取決於各國的決定,即在特定場合裡是否存在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承認傳統上都被認為是單方行為。現行的各個國家僅有權利,而無義務來履行承認行為。拒絕承認新國家的存在並不會違反一般國際法,同時也不會侵犯任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的權利。如新國家承認係指國際社會上的現行成員認為新國家已確實地成立,並且滿足國際法所規定的所有國家資格要件,遂使其加入國際社會,以及取得成員資格。所以新國家承認的基礎是其國家本身的存在,而且國際社會的新會員資格條件則是國際法上關於國家資格要件的滿足。儘管承認與否的決定牽涉到國家的政策,國家擁有裁量的自由權,但無論如何其決定都不能逾越法律的規範

範圍,或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故若新國家的建立已逾越法定範圍或違反法律原則者,但其他國家則不顧新國家是否已有效成立而馬上給予承認者,此種承認當然是不合法行為,或涉及過早承認爭議。至於新政府、領土取得或其他不法情勢承認亦同。第四章 國際聯盟與聯合國之集體承認實踐 集體承認指與一般個別或片面承認行為相對的承認方式,由一些國家透過國際集體行為,如公布宣言、締結條約或透過國際組織運作,共同對於新國家、政府或其他新情勢給予正式承認。此種集體承認方式當然有其行使上的優點,特別是避免片面或個別承認行為引起的困擾。從國際聯盟到聯合國時期國家承認實踐的演變情形觀察,以及國際組織的集體承認趨勢,各國可以透過集

體承認行為在接受新情勢的資訊、評估資訊、作成決定,及傳達該決定時期,採取集體共同行動。因此,國際法學者陸續主張目前透過國家自由與任意選擇的片面承認原則應由透過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加以取代,轉換為國際組織的集體承認。集體承認制度可以適合於國際社會政治整合的性質與宗旨。此項革新得廢除某個實體對於一些國家是國家、但對於其他國家則不是國家的怪異現象。國際社會上各國集體承認實踐在一九二○年當時不屬於一種新的現象。一八三○年希臘的承認、一八三一年比利時的承認、一八八五年剛果的承認及一九一三年的阿爾巴尼亞的承認都是源自於歐洲主要強權國家集體承認的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各個非國家的實體都認知取得其國家資格

承認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參加巴黎和會或加入國際聯盟兩種途徑。各國集體承認通常經由下列這些實體加入國際聯盟的方式來清楚地顯現,即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未符合國家資格的實體,及因未參與巴黎和平會議而無法成為國際聯盟會員的實體。這些實體在國際聯盟入會案通過之後,即取得各國集體承認與國家地位。國際聯盟時期的國際法學者普遍地傾向於支持,國際聯盟的入會許可等同於國際聯盟其他會員的國家 資格承認觀點,但是這些學者仍認為入會許可無法相同於傳統的片面承認。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國際法學者都審慎懷疑國家資格的承認可以隱含在國際聯盟入會許可內的前述觀點。可見這些學者都完全漠視國際聯盟在此議題上的大量國際實踐,並未

考慮那些主張國際聯盟的實踐基於實際的目的而修改承認法的早期觀點。聯合國幾乎達成會籍普遍化的目標。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聯合國已透過其入會程序來提升與確保許多前殖民地的國家資格。現行的大多數會員國時常透過其在大會或安理會的投票行為來承認新會員的國家資格,而非經由正式承認的外交照會通知方式。因此,實在很難將聯合國入會及外交程序與集體承認概念予以區分,尤其依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國家資格構成入會條件,以及聯合國政治機關大會與安理會於允許新實體加入會員時考慮國家資格的情形。此外,歐盟在一九九一年針對東歐集團國家解體情勢,包括南斯拉夫與蘇聯解體後的新國家,利用共同宣言制定新國家承認指導方針,並採取共同外交立

場,決定此種承認的標準。之後,聯合國安理會參照歐盟前述意見,而歐盟的承認實踐獲得聯合國支持。故歐盟對於南斯拉夫與蘇聯解體後的新國家承認實踐,在形式上得採納為一種集體承認的新實踐,進而影響聯合國的集體承認實踐,以及構成集體承認理論的一部分。第五章 國際聯盟之集體不承認實踐 不承認意指缺少承認、拒絕承認或不給予承認。無論在承認的積極程序因任何一種理由而不存在的情形裡,不承認意指消極條件。不承認可能是雙邊或集體多邊行為,因此包括一國對一國雙邊不承認、或多國對一國集體不承認兩種行為態樣。在這兩種情形不承認都代表一種制裁或壓力。就國家資格、政府地位或領土取得是否已和平與自由實現而言,不承認得產生事

實上的懷疑。然而,雙邊不承認通常係難以長期與一貫地加以執行,或除了弱小國家以外實際上難以有效對抗國際社會上任何中、強權國家。雙邊不承認更可以證明對於承認與被承認的兩國都造成相當不利。因此,雙邊不承認也無法再產生所有最初想要產生的杯葛效果。現今經濟及科技成長的快速發展與國家及利益之間相互依賴性的擴增程度,都促使各國與其他迄今僅生活在國際社會周圍的實體變得更加緊密與連結,及在一個相互依賴的世界裡共同承擔一切聯合、合作及協調事務,以維持彼此永續生存。為了施加一些壓力所進行的不承認政策,可能逐漸被侵蝕與掏空一些內涵。集體不承認大多係以非暴力的制裁形式適用於某種非法行為。集體不承認的目的係為阻止那些法律

上無效事物轉變為有效。集體不承認是一個組織不足、但守法的國際社會對於非法行為所能提供的最低度抵抗,並且是一種對於法律上違反行為的持續反對。集體不承認意味對於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實施制裁與抵制。第二次大戰以前的國家實踐,包括國際聯盟會員與非會員的國家實踐,得提供情勢不承認規則發源的證據,尤其那些違反國際法最基本原則(例如禁止侵略與奴隸交易)的情勢不承認實踐,如領土移轉、公約締結、新國家與新政府建立等型態的情勢不承認。聯合國的最近實踐與發展已經建立在這些早期經驗之上,並且支持各國都應該至少負擔義務,拒絕承認任何違反國際法上強行法的新情勢。第六章 聯合國之集體不承認實踐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在下列三種主要情

形裡考慮不承認原則的適用,包括(1)片面宣布獨立實體的國家不承認實踐,如卡坦加、南羅德西亞、南非黑人祖國、北塞普路斯及阿布卡吉亞;(2)領土取得的不承認實踐,如東耶路撒冷、戈蘭高地、東帝汶及伊拉克兼併科威特;以及(3)新情勢不承認,如南非管理西南非及以色列在巴勒斯坦佔領地非法建造圍牆。另外在聯合國組織的範圍以外,由個別國家或其他國際組織分別宣示的不承認政策,如針對比亞法、庫德族人或庫德斯坦、車臣、科索沃、索馬利蘭等分離或片面宣布獨立,同樣支持聯合國前述不承認實踐與不承認原則。各國應避免武力威脅或使用的義務顯然成為條約法與國際習慣法的拘束規範。這項規範應視為具有強行法性質。若違反強行法規範,將使

所有領土或利益取得變為無效。在系爭行為屬於嚴重非法行為時,尤其在不法行為違背強行法時,各國依據國際習慣法規則便承擔個別或集體不承認該非法行為的義務。集體不承認的功能係為了阻止法律無效行為變成有效,並維持無效。不承認強調阻止不法情勢的穩固,及使不法情勢的國際地位受到懷疑。雖然不承認不是執行或制裁措施,但不承認是其他國際執行行動的先決條件,及確立相關法律規則所內含價值的方法。在非法行為屬於嚴重時,尤其違反強行法,各國依據國際習慣法,必須個別與集體地承擔義務不得承認該行為的合法地位。故集體不承認的主旨係為了維護法律原狀,儘管此種非法行為的有效性或已明顯獲致成功,仍然堅定否定其法律權利或國際地位。第七

章 國家不承認之個案研究 根據南羅德西亞、南非黑人祖國、北塞普路斯、車臣及比亞法等案例研究結果,本文歸納一些國際法上不承認原因,如下:(一)違反自決權之行使規範除了早期的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之外,自決原則在實踐上都不被承認為已賦予現行獨立國家之內的一部分領土,擁有片面宣布獨立的分離權利,即得以片面宣布獨立或享有外部自決權,例如北塞普路斯、車臣及比亞法三個案例。在殖民地領土背景以外的自決,亦即非殖民地領土的自決權,主要是各個國家的人民透過其內國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以及在無任何外力干預的情形之下,決定其未來的政治過程。面對著其一部分人民的明確分離主張,國家政府必須決定如何因應與擬定策略,例如強調

任何改變都必須依據憲法的合法程序來執行,亦即僅限於內部自決權的行使範疇。事實上自一九四五年起,在殖民地的背景之外,還沒有任何一個新國家被允許加入聯合國,這其實都是因為其原母國堅決反對的關係。一國政府在不區分任何種類的人民,並代表全體人民時,即以平等為基礎,尤其不以種族、膚色或信仰為區分標準,該國對於其所有人民就已符合自決原則,並被授權保護其領土完整。若一國基於平等原則,並充分代表其全體人民時,該國就可以領土完整為理由,壓抑任何有關分離或外部自決權的主張。(二)違反強行法規範:禁止使用武力規則國際法不承認那些違反國際法原則所創造的國家。若這些國家組織係在違反那些已被承認為具有強行法或強制規範位階

的國際法規則之後始建立者,這項不承認義務就變得更加嚴格。如在北塞普路斯案例,這種違反強行法的情形已然發生,即違反全面禁止非法的武力威脅或使用,侵犯任何國家領土完整與主權獨立規則。就現代國際法的不承認原則而言,不承認概念意指一項行為若違反具有強行法性質的規範者,即屬於非法行為,並因此為無效。這項規則適用於國家建立、領土取得及其他情勢。各國負擔不承認這些行為的國家責任。第八章 國際法上不承認行為之法律意義與效果不承認是承認的相反概念。不承認係源自於國際法的不完整所衍生的理論,即國際法上不承認理論。在不承認係由國家進行非法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時,不承認可以作為國際法上一項重要的抵制與制裁措施。針對那些主

張本身為國家的實體所宣布的不承認政策,主要係為引起該實體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並提出質疑。不承認可能是一種對於非法行為所實行的制裁,特別包括國際法上的國際不法行為與情勢,或可能指出某一實體還缺少一些達成法律結果的必需要素,如國家資格標準或政府要件,或可能表示一個國家基於政治因素不想接受另一個新國家或政府所表達的行為。針對日本侵略中國滿洲地區,美國率先宣布史汀生不承認政策,隨後由國際聯盟大會通過決議,表示各會員國負擔義務不得承認任何違反國際聯盟盟約與非戰公約所造成的新情勢、條約或協定。史汀生不承認原則的主旨係為了杯葛侵略成果、阻止侵略行為,以及阻卻時效創造法律情勢。若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發生,不承

認原則將要求各國不得承認任何實體或情勢。隨後的國家實踐顯示史汀生不承認原則隨後在其有關不承認以違反國家之間禁止武力威脅或使用規則所完成的領土取得方面,已陸續加以修改,遂逐漸從單方與片面的政策聲明發展為美洲區域條約法規範,並且儘管主張史汀生原則已在國際聯盟憲章之下產生,最後也成為聯合國組織制度下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各國應避免武力威脅或使用的義務已成為一項國際法規範,因此這項規範不僅具有條約法效力,同時也具有國際習慣法效力,故可適用於世界上所有國家,包括尚未成為聯合國會員的國家。此項規範應被視為一項強行法。違反此項強行法的國家將需要承擔從這些違反行為衍生的一切領土取得或利益都歸於無效的後果。從強行法

的性質與聯合國會員國及國際法院對於禁止武力使用規則所分享的合理解釋來推論,任何國家都不應該承認這類領土與利益的取得結果。各國與絕對多數的國際法學者在今日都能夠接受這項結果,因為這項結果將充分反映國際社會對於國際規範違反者的最低度反應,即不承認義務。 對於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武力禁止規定的不法行為所給予的承認,並不能使依據強行法為無效的所有權變成有效。史汀生原則並不排除有效原則的適用。不承認若沒有針對違反者進行事後的制裁,就無法產生實際效果。若不承認仍然是唯一反應,或制裁最後失敗,各國在一段時間經過之後就無法被禁止於承認新情勢,或至少默認其存在事實。這種陳述內容可能是令人相當不愉快的

結果,但是這也充分反映國際法的相對弱點,即無強制執行力。若聯合國安理會完全善用其全部權限,及各國在聯合國組織領導下誠意地集體行動,如集體採取不承認政策與制裁措施,那麼前述缺點才能夠加以克服,進而發揮國際法上不承認原則的完整效力,並有效地遏阻國際不法行為的形成。然而,按照目前國家實踐,不承認義務並不禁止各國與違反者繼續維持一些有利於保護兩國公民的關係,如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同時也不禁止一些較低層次的技術性接觸,如文化、科技及民間社團交流等民商事活動。第九章 結論針對不符合國家要件的任何政治實體,各國不應該承認其為國家,即使表面上符合國家資格的全部條件,但可能因為這種國家的建立係來自於國際不法行

為,如使用武力、違背自決權或侵害人權等非法手段,所以國際社會透過國際組織集體決定方式來共同不給予承認,並要求各國遵行這項不承認政策,故針對非法建立的新國家、新政府、領土取得或其他新情勢,國際法實際上係存在不承認的國際義務。最後本文試圖整理國際法上不承認原則與適用的各個案例,並且將以橫向(水平面向):不承認原因,以及縱向(垂直面向):案例適用情形的思考模式,來分別歸納國際法上不承認原則及其案例適用之間的因果關係。(一)橫向:不承認原則所包括的不承認原因 國際法上的不承認原則基本上包括以下這些不承認的原因,但不以此為限:1.未滿足國家或政府成立要件:新國家未滿足一九三三年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的四

項國家資格標準;新政府未滿足有效控制要件。2.禁止使用武力、侵略戰爭、種族隔離政策、禁止領土分裂、禁止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等。3.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僅限於內部自決權,但不得行使外部自決權與分離權。4.違反人權保障,包括種族歧視及種族隔離政策的實行。5.違反禁止武力使用或威脅規則,侵略等國際不法行為。6.違反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規定。7.未得母國同意,或未得管理國同意。8.禁止片面獨立宣布。9.禁止領土分裂:維持領土完整性、主權獨立,以及保持佔有原則。即使在一個政體已奪取母國局部領土的有效控制情形,國際承認也不會立即授予,故國際法極度保守於領土完整。美國同樣強調領土完整的效力高於自決原則。10

.非殖民地國家:必須屬於聯合國憲章所規範的非自治領土與殖民地國家,才享有外部自決權與分離權、獨立權。11.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12.違反聯合國憲章之國際託管制度。(二)縱向:不承認原則之案例適用國際法上不承認原則在個案適用上所涉及的不承認原因約略為:1.卡坦加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侵犯一國的領土完整性、禁止領土分裂。2.南羅德西亞案例: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違反聯合國憲章託管制度、違反人權保障,包括種族歧視及種族隔離政策的實行、未得管理國同意、侵犯一國的領土完整性、禁止片面獨立宣布。若國家資格的主張係以不合法的行

為為基礎者,包括基於種族因素而有系統性地拒絕政治參與權利,這項主張無效。3.南非黑人祖國案例:違反人權保障,包括種族歧視及種族隔離政策的實行、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違反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規定、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4.北塞普路斯土耳其共和國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違反禁止武力使用與侵略、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5.東耶路撒冷案例:違反禁止武力使用與侵略、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6.戈蘭高地案例:違反禁止武力使用與侵略。7.東帝汶案例:違反禁止武力使用與侵略、違反聯合國憲章託管制度、

未得管理國同意。8.伊拉克併吞科威特案例:違反禁止武力使用與侵略、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9.西南非/納米比亞案例: 違反聯合國憲章託管制度、違反種族隔離。10.比亞法案例:非殖民地、未滿足國家成立要件、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11.車臣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12.科索沃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13.索馬利蘭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

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14.庫德族人/庫德斯坦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滿足國家或政府成立要件、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15.阿布卡吉亞案例: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滿足國家成立要件、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16.以色列在巴勒斯坦佔領地非法建造圍牆違反國際條約與義務。17.法羅群島案例: 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滿足國家或政府成立要件、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18.塞

巴斯卡共和國案例: 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19.魁北克案例: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20.塞爾維亞克拉吉納共和國: 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滿足國家成立要件、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安全或有破壞之虞。21.納哥爾尼卡拉巴克案例: 非殖民地、不符合自決權的行使要件(無分離權)、未滿足國家成立要件、未得母國同意、禁止片面獨立宣布、禁止領土分裂、破壞區域或國際和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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