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護照條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勇訓寫的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和名師作者群的 2023[外語領隊]領隊導遊人員課文版套書:全面收錄重點,以最短時間熟悉理解必考關鍵!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ドルマンローブ(その他アウター) その他アウター ...也說明:瓦努阿图护照 · -格林纳达护照 · -多米尼克护照 · -安提瓜护照 · -圣基茨护照 ... 根据金管局新条例,虚拟银行的申请需要满足香港《银行业条例》及《银行业(资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千華數位文化所出版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東南亞學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利亮時所指導 黃昱茹的 外籍人士來臺逾期停留成因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2019),提出護照條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人士、逾期停留、高雄市、移民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盧映潔所指導 羅國榮的 我國勞力剝削刑事規範研究-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勞力剝削、外勞、移工、人口販運、奴隸、強迫勞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護照條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109年領隊實務(二) - 第 239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依現行護照條例第25條規定,以下何種情形護照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護照? (A)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B)持照人行蹤不明(C)護照內頁撕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護照條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3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為了解決護照條例的問題,作者游勇訓 這樣論述: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休閒運動與觀光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所著。   ★2022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1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資訊及報考利多】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

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

、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準備要領】   相較於其他專技或公職考試,導遊領隊的考科並不算多,且內容多為記憶性考題,考生只要願意花時間念,一定念得完,

因為全考選擇題,只要有背過的印象,多半都能做出正確判斷。不論是自修還是補習,建議考生在準備期,一定至少要完整掃過一遍書籍內容。   領隊導遊考古題重覆出現的機率相當高,考前需預留一定比例的時間,反覆演練考古題,若時間足夠,建議分三輪演練,第一、二輪每題都做,第三輪則針對前兩輪發現的弱處補強。並且所有科目書籍都需完整讀過,否則將失去勤作考古題的意義。   導遊領隊考題內容相當廣泛而靈活,時事內容經常出現在考科中,近年國際的時事與熱門的活動皆要特別留意關心!此外近期公告事項或重大變革也都可能入題,多瀏覽相關網站如:衛福部、觀光局、移民署等,皆對答題有相當大的助益!   帶團趴趴走,團員突發事

件層出不窮,隨機應變的能力絕對是導遊領隊人員必備的專業素養。考試中常會出現狀況題,考前多模擬練習,培養自己隨機應變的能力,不論對考試或將來職場上的危機處理,皆有所幫助。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

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引導下循序漸進,建構完整的觀念。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

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6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發展觀光條

例(111.05.18修正公布)   (1)基於實務上長期存在於意外事故發生時,後續事故責任釐清爭議及理賠曠日費時等問題,明定旅行業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基礎採限額無過失之賠償責任,以及保險給付請求權順位。   (2)至於第53條關於玷辱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之處罰要件,於發展觀光條例58年訂定時已規範,一體適用對象於所有觀光產業(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本次修正主要係該條罰鍰額度規定自90年修正以來迄未調整,而提案修正提高罰則。   2.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9.06修正公布)   (1)配合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旅館業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簡化申請旅館業登記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3)修正旅館營業場所應有空間之設置,依其建築物安全性及整體空間考量,配置旅館事業體所須之設置。(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現行條文第七條)   (4)增訂各縣市政府撤銷及廢止旅館業登記證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5)修正旅館業應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修正條文第九條)   (6)增訂旅館業登記證登載營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7)增訂旅館業刊登營業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登記證編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8)修正旅館業每日登記住宿旅客資料義務,且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9)規定旅館業營

業場所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10)增訂旅館業之營業支出、固定資產變動等相關統計資料,必須陳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11)刪除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地方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   3.入出國及移民法(111.01.12修正公布)   (1)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制定,刪除重複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刪除第7章章名、第40條至第46條)   (2)增訂國軍人員出國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及放寬持有我國護照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國後得直接申請居留或定居;及放寬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

定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4)增訂外國人持憑「簽證、工作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入國後,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修正條文第22條)   (5)增訂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者,其居留原因雖消失,但仍得准予繼續居留,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經撤銷、廢止時,外僑居留證併同失其效力。(修正條文第31條)   (6)修正運輸業者不得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符合臨時入國(境)許可或前經權責機關同意,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48條)   (7)增訂未經依法設立之移民業務機構,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移民業務廣告。(修正條文第56條)   (8)修正明定從事

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者,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為限。(修正條文第58條)   (9)修正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查察外來人口之事由,非僅限於虛偽結婚或收養之親屬關係規定。(修正條文第70條)   (10)增訂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執行人口販運犯罪案件調查職務時,得視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修正條文第89條)   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11.01.26修正公布)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於五十八年一月一日訂定,嗣後歷經十三次修正。茲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評鑑建議,提升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成效,並強化外幣收兌處之管理,爰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1)收兌限額由現行等值一萬美元調降為等值三千美元。(修正條文第三條)   (2)增訂外幣收兌處應保存有關強化審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於接受查核時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三條)   (3)增訂具申辦資格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之無犯罪紀錄證明,以及外幣收兌處於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外幣收兌處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執照,以取代原識別標示。(修正條文第六條)

  (5)修正臺灣銀行得對外幣收兌處為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並增訂臺灣銀行得視外幣收兌處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九條)   (6)整併現行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並增訂強化客戶審查措施:   A.增訂對應確認客戶身分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辦理申報。(修正條文第十條)   B.增訂應辦理強化客戶審查措施之情形,並修正應婉拒交易之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C.修正應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與通報制裁名單、禁止洩漏或交付有關通報或申報之資訊,以及免除業務保密義務。(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7)增訂外幣收兌處應建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並依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8)增訂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考生上榜心得】:上榜生:張吉人   .導遊實務(一):84分   .導遊實務(二):72分   .導遊觀光資源概要:60分   .領隊實務(一):86分   .領隊實務(二):82分   .領隊觀光資源概要:46分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導遊領隊實務(一)】這科因為是選擇題的關係,答案都在題目中,只要把講義重複讀熟,再進一步練習些考古題就可以了,只要看到題目心裡有過印象都不難寫。   【

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都是法規法條,比較生硬一點,屬於背多分型的。法條重點只要反覆背熟就可以拿到比較高的成績,這科我花了最多的時間,大約50%的讀書進度都在這裡。   【導遊領隊觀光資源概要】這科準備的範圍太廣,從各地原住民到地理環境都有考到,所以必須靠自己多讀多記,了解一些觀光資源跟習俗。

護照條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5月29號是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的最後一天,一早我排了第一號,對續任的蘇貞昌院長針對施政方針質詢,心情就像是參加立法院一年級第一學期的期末考。
這個會期,我的成績單可以用四個字概括,就是「 護台防中 」。
我質詢了醫護問題、各類國防外交議題、護照正名等提案,當然身為台中區域立委,我更關心台中,也持續推動國會山莊,以實現對選民的承諾為目標。
今天,我想特別針對幾個面向來討論。

首先,我想趁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小故事。各位認為「個人」或「團體」到銀行開戶這件事情,大概要花多久的時間?可能有人的答案是半小時,有人答案是兩小時,我和我的團隊,這幾個月想協助一群人開戶,卻碰到諸多困難。
我們發現,雖然目前《國家語言發展法》已通過,但如果想要用母語,例如台文開戶,仍非常窒礙難行。
護台與我們的文字和語言
這段期間,我們與各部會經過多次的討論,仍還沒有完成目標。過去在推動使用母語上,曾有一些成功案例,例如林昶佐委員推動護照可使用母語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或是高潞·以用委員提案 - 因應原住民族姓名放寬銀行開戶字數限制。這些案例都證明,我們期望完成的這件事,並非毫無可能。然而成功的案例往往會遭到許多技術性的問題阻礙,甚至遇到「跨部會」的情形,就會變得更加困難,我們目前推動的台文開戶議題,陸續已和七個相關部會溝通,包括銀管會、交通部、農委會、國發會、文化部、經濟部、教育部,表示台文與電腦系統等的相關困難,所以無法開戶。
《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精神,就是台灣這塊土地上多元語言的並存與使用,然而要達到多元語言平等使用,讓大家有尊嚴地使用母語,就需要跨部會來促成。我期望我們能不以「技術問題來推翻原則問題」,讓國民可以如院長施政方針所言,可以「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保障國民平等使用母語權利」。我和我的團隊也會繼續努力,希望能協助民眾,早日完成以台文開戶的想望。
既然提到語言議題,我觀察到我選區當中,光以霧峰、烏日為例,地名標示就有「漢語拼音」和「通用拼音」混用的問題,你可能這個路口和下個路口,看到的就是不同的拼音,對外國人辨識路名也造成不小的障礙與困擾。會有這樣的狀況,是因為過去不同時期的拼音政策未統一所致。
前陣子的院會質詢中,院長曾允諾:
a. 台灣民眾怎麼發音就翻做什麼;
b. 會交待主責單位來統一處理;
c. 以全國一致為修正為原則。
我期望行政單位能繼續積極正視這個問題。就我的看法,我較支持統一為通用拼音,畢竟漢語拼音由過去的蘇聯研發,發音習慣與英語系國家不同,採用通用拼音較能符合英語系國家發音習慣,與世界接軌,也符合國民的拼音習慣。
中華民國體制已經有太多混淆不清的事情,就連拼音系統都是。逐步建立正常化國家的過程,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一一去釐清和解決的,也希望院長新的任期能持續推動。

以上是有關「護、台」的部分,接續我們要來談「防、中」。

健全台灣體質以防中
有關「防」的部份,主要是有關國防自主的部分,包括:我國研發產製的新式高教機、大型軍艦等,以及國防與民間廠商合作的部分,我也向院長特別表達關心,希望可以持續努力。
最後呢,則是談到「中」,曾經有政治人物說出「台獨就是病毒」這樣的謬論。這讓我想到去年我們與幾個委員一直呼籲要立法,年底也通過了反滲透法,雖有他的嚇止的作用,目前可能有再進行調查,但也尚未有實際被法辦的案例,這是需要持續留意的。
接續,近日香港國安法通過後,可知一國兩制走向破滅,未來一國一制下的香港,不僅言論、自由、生活各方面都會受到衝擊,金融體系更勢必發生變化,也牽動全球經貿局勢。而台灣其實從90年代開始,國民黨說過亞太營運中心、雙航圈、雙營運中心,民進黨執政黨也提出綠色矽谷及亞洲矽谷的計畫,趁這次我也詢問院長,是不是有可能趁這波持續性地推行相關計畫以及因應的措施,因為外國的媒體、社團、企業、資金人才等,其中當然也包括台商,都有可能從香港撤出,我希望院長和相關單位可以做好準備。
中國的意識形態就像病毒般,在全世界到處流竄,而對抗中國因素就如同防疫,我們應該建立避免感染制度,如我一開始的比喻,如果對抗中國是一場防疫作戰,我們應該積極加速台商回台,可參考美日等國的做法。而在疫情開始前,讓想回來的台商國人安全撤退,針對香港局勢,並且研擬接續外資、港媒、港資、港人社團等可能來台的應對方案,並要研擬辨識這些進來的人、商、資本是否受到「感染」的機制,建立防疫般嚴格防護、檢疫等方案,避免發生「社區感染」。

本會期的最後一次對院長的質詢,接續的幾個會期,我會持續盯緊相關議題,讓我們一同「護台‧防中」!最重要的是,我也會繼續推動國會山莊、地方議題的發聲,不只護台防中,更要顧台中。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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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來臺逾期停留成因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護照條例的問題,作者黃昱茹 這樣論述:

摘要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18 年8 月30 日發表新聞稿說明,台灣社會的人口將於2020 年呈現負成長,於2027 年人口紅利消失。如何拯救少子化,不僅是需要鼓勵生育來提升生育率,尚需要外來人口流入臺灣社會的助力,唯流入人流所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影響,尚有非法管理安全疑慮。我國於2016 年(民國105年)自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因順應東協崛起,為求積極與東協各國、澳洲、紐西蘭等國家有經貿、社會上的交流及開發雙方經濟市場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於同年6 月15 日成立新南向政策辦公室並推出新南向政策包含相關措施如放寬東協各國人民來臺申請簽證程序、簽署司法備忘錄、人才培訓等,然而於2018 年12

月25 日,臺灣卻爆發有153 名越南旅行團旅客共有152 人脫團失聯而僅有1人未逃脫。此新聞不僅震驚全臺也讓人省思我國於開放外來人口來臺之措施是否有需改進的空間。為了深入了解外籍人士來臺逾期停留之現象,本研究蒐集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於2019 年6 月至2020 年3 月間逾期停留者自白之筆錄,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僅保留國籍、年齡、性別、來臺途徑、簡要陳述,回收約547 筆案例並加以分析,藉以了解逾期停留者之主觀動機、態樣從而反向思考管制措施。因高雄市位居我國直轄市六都之一,轄內靠山、有農業為主之區域且有國際漁港高雄港在側,這提供了多元的產業也因此為南部適切的研究場域。故研究

者將以高雄市行政區內逾期之外籍人士為主要研究對象,並從執法者的角度來以量化分析及統計,藉以篩選出多數逾期停留者主觀來臺動機。經筆者假設如下1.逾期停留者主觀意識為經濟因素來臺居多2.故逾期停留者以東南亞國籍為居多本研究結果顯示,在高雄市2019 年6 月至2020 年3 月的數據中統計出,最大多數的逾期對象態樣為2018 年以東南亞有條件式免簽證入境之越南籍,年齡在21 歲至50 歲之間青壯年人口,亦符合來臺目的為適合勞動之族群,逾期停留對象最主要的滯臺原因為經濟因素,如想在臺賺錢、在台找工作等等,其次為親友因素,如照顧孫兒、與親人同住等等。此結果與前述假設相符,經細探原因可能與來源國本身人民

收入及經濟政策有關聯,亦可能與我國針對來源國開放之措施有關。逾期停留對象如以合法形式來臺將高於當事人可負擔之經濟成本,故選擇故意以合法方式規避外籍移工申請,以停留方式來臺後進行短期打工亦不無可能。本文期以解析逾期停留對象之態樣,針對現行來臺措施提出參考之方向,從而有效減少逾期停留行為並強化我國境內社會與治安安全。

2023[外語領隊]領隊導遊人員課文版套書:全面收錄重點,以最短時間熟悉理解必考關鍵!

為了解決護照條例的問題,作者名師作者群 這樣論述:

  【套書內容】    《導遊領隊實務(一)[華語、外語導遊領隊人員]》    《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外語導遊領隊人員]》    《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史地、觀光資源維護 )》    《補教名師教你成功自學領隊導遊英文》      【套書特色】    ★結合理論與實務,導遊領隊考試的專用書!    ★帶你掌握修法軌跡,立即掌握法規更新    ★核心重點整合,粗黑標示表格化好吸收    ★文法、片語統整,重點內容無所遺漏!      【各冊內容】    《導遊領隊實務(一)[華語、外語導遊領隊人員]》    ◎兩兩對照,《導遊實務(一)》與《領隊實務(一)》兩個科目各6個主題的命題範

圍,其中有『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及『國際禮儀』共4項主題相同。作者再從本項考試由93年起迄今近20年之歷屆考試題目長年觀察,《導遊實務(一)》『導覽解說』和《領隊實務(一)》『領隊技巧』兩者歷年出現的題目,前者出現了許多『領隊技巧』(例如導覽解說、遊程規劃)的內容;相反的,後者之題目亦出現了許多『觀光心理與行為』的內容。      《導遊領隊實務(二)[華語、外語導遊領隊人員]》    ◎今年度(111年)的領隊導遊實務(二)考試試題,仍集中於「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護照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等法規。      《觀光資源概要(包括世界史地、觀光資源維護 )》    ◎相關法規彙整,補充延伸重要趨勢與議題    本書為求涵蓋考試範圍及突顯重點,特請名師編寫,於課文中標示出近年曾考過之內容,並採圖表整理、表格比較之方式編寫,方便掌握考試重點及快速記憶。既可由此瞭解近年命題趨勢,也可透過題目檢測自我學習成果。並附有相關法規彙整,QRcode一掃立即學習。藉由本書可於最短時間內周遊列國,對全球各地均有一通盤性認識,加上世界遺產整理的補充,細讀之後相信對於世界史地均能有基礎功力。      《補教名師教你成功

自學領隊導遊英文》    ◎精編九大主題單元,領隊導遊常考題型!    由考選部辦理的導遊、領隊證照考試,是從事旅行業的基本證照,欲投身於業界,此資格為必備條件之一。其中,領隊導遊英文的考題範圍雖然十分廣泛,但卻很生活化,相較於一般英語測驗的考試難度較低,要取得高分並不難。本書特別將導遊領隊常見的考試題型分為九大主題,並搭配練習題,幫助你從練習中統整,進而加深印象,從容應試,並獲佳績。      ****      有疑問想要諮詢嗎?歡迎在「LINE首頁」搜尋「千華」官方帳號,並按下加入好友,無論是考試日期、教材推薦、解題疑問等,都能得到滿意的服務。我們提供專人諮詢互動,更能時時掌握考訊及優惠

活動!

我國勞力剝削刑事規範研究-以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護照條例的問題,作者羅國榮 這樣論述:

雖然國內不乏人口販運之討論,但是絕大多數均為一般性之介紹,或針對性剝削為討論對象,關於勞力剝削之探討可謂鳳毛麟角。而外籍移民工人(即外勞)在我國,是個人人都需要,但沒有人重視的議題。本文以外勞在我國面臨之勞力剝削現況為基礎事實,探討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之勞力剝削罪,以及相關之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勞動基準法第75條強迫勞動罪,以及三罪間之實務見解及適用關係。由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又被稱為當代奴隸,可知人口販運與奴隸制度息息相關,故本文先說明奴隸制度起源、興衰,現代國際社會移工之興起,及我國移工之現況,同時探討人口販運之成因。其次介紹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歐盟之相關公約,例如1926年

禁奴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第29、105、189號公約,2000年聯合國防制人口販運議定書、歐洲人權公約、歐盟打擊人口販運公約等。又選擇三件具重要性之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探求歐盟對於奴隸、奴役、強迫勞動之定義及適用情形。並介紹美國、英國、德國及我國之勞力剝削立法例。本文亦分析我國近年來數件勞力剝削之無罪判決,對判決錯謬之處提出批判,並統整各家學說、比較法例,說明本文對勞力剝削罪之見解,並蒐錄我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之最新見解,最後針對現行法不足、模糊之處,提出人口販運防制法勞力剝削罪之修法建議。總結而言,本文研究結果認為勞力剝削罪、使人為奴罪與強迫勞動罪三者間為交集關係,且三罪之

構成要件強制程度屬層昇關係,不應混淆。面對勞力剝削案例事實,我國錯誤之實務見解將低度心理強制即可成立之勞力剝削罪,卻以最高度不法之使人為奴罪構成要件嚴格審查之,導致諸如同工不同酬、善意恐嚇、扣留證件均屬合法等各種荒謬之無罪判決,我國傳統實務見解已嚴重曲解勞力剝削罪之立法意旨,亦違反打擊人口販運、保障尊嚴勞動權之國際公約與世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