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喬律師寫的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和薏偉著的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官司打贏了,然後呢?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 法律生活頻道也說明:官司打贏拿到勝訴判決書,必須在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變賣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和解與調解成立後,可以拿著和解或調姐筆錄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盧映潔所指導 蔡依婷的 醫療糾紛事件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中鑑定之研究 (2021),提出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失、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醫療鑑定、訴訟前鑑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炫秋所指導 賴昱安的 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2021),提出因為有 調解、仲裁、職業災害補償、勞動事件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解答。

最後網站無題則補充:強制執行 法 第 131、4、75 條 ( 89.02.02 版 ) 法律問題:土地共有人起訴請求以裁判分割共有物,嗣成立訴訟上和解,同意變賣該土地,以價金分配於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下)(喬)(十八版)

為了解決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喬律師 這樣論述: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醫療糾紛事件訴訟前紛爭解決機制中鑑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蔡依婷 這樣論述:

  醫療行為由於自然生物體上本身具高度不確定性、人類個體與疾病間的反應及差異,成就了醫療行為不可能具一致性之結果。我國司法實務人員因我國教育制度而大多未曾接受醫學訓練,故通常情況下司法人並無相關醫學專業足以合理判斷案件內涵,卻因職責與職權所在,必須在醫療糾紛發生後介入醫病間,若日後醫療糾紛產生訴訟繫屬,案件審理過程中之舉證、鑑定直至審判等訴訟時程反覆而冗長,甚至可能因醫學與法學專業上認知甚異,致使判決結果終難以讓人信服。長久下來,不但對司法系統造成行政負擔,亦可能導致醫界、病家及社會大眾方面皆對於司法系統形成負面觀感,更甚使人質疑司法之公正與真實性。  訴訟目的原應為探究真實,然因醫學之專業

性,即使醫療從業人員受醫學專業訓練時仍有其細緻之分科及專攻領域,更遑論未受過醫學專業訓練者,根本難窺醫學之內涵,亦非常人可知悉。醫療行為細緻且繁瑣,為避免醫療糾紛發生時,其中所涉及之醫學及法學專業與當事人既有思維上之結果產生落差,故在進入訴訟程序前,先行專業性之初步鑑定或評析應有其必要性。  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當中第15條、第16條分別訂有民事訴訟或刑事偵查審理前應先行移付調解,並復於同法第21條規定得提供調解所需之病歷等相關文件、資料為醫療爭議評析。綜觀全球,醫療糾紛訴訟前之強制調解結合與鑑定先行之制度並不普及,然有施行之國家其成效斐然,筆者以

為引於我國之應用,除能釐清爭議問題爭點所在,同時亦能舒緩醫病雙方之訟累,兼顧訴訟經濟,也避免司法淪為以刑逼民,甚或用以圖利之工具,更能避免濫訟之情事。  故本研究將探討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產生時解決之實務流程,佐以具有醫療初步鑑定及醫療糾紛處理方式之醫學先進國家為比較,以證明訴訟前強制調解與鑑定先行之制度對於我國醫療糾紛事件解決上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薏偉的民訴選擇題

為了解決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薏偉著 這樣論述:

  .內容絕不重複的第一試注意事項提醒   .重要民訴觀念以表格方式整理異與同   .重要法條規定統合處理方便理解記憶   .完整解析具參考價值之第一試考古題

職業災害補償調解機制之困境與解決之道

為了解決訴訟上和解強制執行的問題,作者賴昱安 這樣論述:

當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輕則住院,重則導致失能、甚至死亡,所以在整個勞動關係的議題上,職業災害對勞工及其家屬造成之衝擊,更甚於一般常見的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對於勞工來說就是最即時的經濟上支持,惟當勞資雙方對於職業災害補償,產生認知上之差異時,司法訴訟雖然係屬最後的紛爭解決手段,但漫長的審理過程,勞工需要額外負擔經濟及時間上之成本,也使得勞工視司法訴訟程序為畏途。勞資爭議調解則係屬現行實務上最廣泛被使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希冀透過設置此制度,能夠使勞工權益能夠更快速及更便捷的獲得救濟,惟經統計每年仍有至少約6,000件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以後,也未進入到司

法訴訟程序,導致勞工權利難以獲得填補。職業災害又可分成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2大類,其案件性質之特殊,也造成職業災害補償案件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更難以調解成立,故本文特別提出法令修正及行政措施調整之建議,期盼能夠使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權利能夠即時獲得救濟,並撫平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