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璐寫的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 和權律師的 財產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律行為與契約之締結(二)也說明:表示而言,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既有數人,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即應由其全體或向其 ... 表示或所受意思表示,其屬於單獨行為者,無效(第七十八條);其屬於契約者,.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解除契約單獨行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侯岳宏所指導 王觀媮的 懷孕歧視爭議之處理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探討-臺灣與美國之比較 (2020),提出因為有 懷孕歧視、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轉換、性別工作平等法、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混合動機、就業歧視舉證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三章、出賣人債務之不履行則補充:簡之,債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原則上只能以契約建. 立、變更或解除,單獨行為通常是不夠的5。故於汽車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訂立後,. 一方當事人非經他方之同意,對於為標的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解除契約單獨行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張璐的民法選擇題(4版)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作者張璐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經過110年度試題的洗禮,筆者依舊不建議耗費過多心力在一試上,但考量考題難易程度逐年增高,仍須稍稍地將一試放在心上。本書針對歷屆試題提供詳盡解析,並徵引相關條文,讓讀者能迅速地在一天之內複習完民事實體法的一試,專心準備二試。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財產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作者權律師 這樣論述:

  為迎合司律考試法研所化之趨勢,本書除收錄各種大、小考點來防禦傳統爭點外,亦將晚近實務與學說各抒己見而有交錯之問題,以淺顯易懂之方式忠實地歸納整理實務、學說重點,並將實務與學說之精華濃縮為考卷可呈現之篇幅,以富有層次與縝密邏輯之參考擬答,示範在司律法研化趨勢下之應有答題論述,深化讀者之答題能力,使讀者不再畏懼司律新制下高配分之民法題型。 本書特色   1.收錄經典考題,亦有原創或改編題   藉由作者準備考試與教學經驗,所研讀學者教科書、專書與期刊論文之心得與精華,將較有「考相」之議題從中萃取而出,並組織各該爭點出成題目,因此本書除收錄經典之考古題外,亦有許多自擬或改編

之題目,供做膩考古題之讀者練習。   2.強調解題之層次與洗鍊之文字   本書於寫作上,除收錄具有優先準備價值之爭點外,亦忠實地、精準扼要地呈現各該爭點實務與學說討論之情形,寫成考試上可能呈現之篇幅,而將實務或學說之重要論點以精準洗鍊之文字呈現,並做緊密、有邏輯之安排,供讀者參考、學習。   3.從爭點建構核心概念與體系   為免因以「爭點」為學習單位,而可能發生欠缺宏觀、全面性理解而見樹不見林之窘境,本書以「延伸思考」之方式,將作者認為具有直接或間接關聯性之附連議題,或藉該爭點之機會介紹宏觀之體系與核心概念,使讀者們於學習爭點之同時,亦能夠保持宏觀之視野與體系,強化爭點與相關觀念之連結性

,以收「將點連成線,線連成面」的學習綜效。

懷孕歧視爭議之處理及舉證責任分配之探討-臺灣與美國之比較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單獨行為的問題,作者王觀媮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02年3月8日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該法規範懷孕歧視禁止以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以落實職場上的性別平權。同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亦有規定性別歧視舉證責任轉換之特殊規定,該法規定在勞方釋明雇主之行為有懷孕歧視之虞後,課予雇主證明其行為並非出於性別之因素,並在第26條與第29條規範雇主之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值得留意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經將滿20年,實務判決與學說文獻已經累積至相當數量,且就舉證責任之規定皆無修正,相關制度值得近一步分析與比較。 另一方面,因為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若要變更勞動條件或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具有勞基法之合法事由並符合相關規定,而就懷孕歧視之

案件而言,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基準法之討論,蓋雇主的行為在法院爭執過程中,會提出支持勞動基準法合法事由之證據,然而法院必須釐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案件中,是否有隱含懷孕歧視之動機,方符合懷孕歧視禁止之立法本旨。 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之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在實務判決運作下,是否能夠於懷孕歧視之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中,區隔討論勞動基準法之合法動機與懷孕歧視動機,以及該法在實務上是否能達到其立法效果,皆有深入比較檢討之空間。 美國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以及1991年對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之修訂,對於就業歧視舉證責任分配多有著墨,更明文區分出單一歧視動機的審查架構以及複數(混合)動機的審

查架構,學說上對此亦有詳細深入之討論。 綜上,本文主要以我國懷孕歧視舉證責任為核心,以美國法為比較對象,針對上開議題,收集我國和美國實務判決、專書、期刊等資料,透過文獻分析、描述性量化統計分析與比較研究,梳理出我國和美國之相似和相異點。最後,本文希望透過美國施行長達60逾年之經驗,就我國懷孕歧視之審查,嘗試提出可以更加細緻化之處,作為我國未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