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發佈會2023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國立政治大學 廣播電視學系 劉幼琍所指導 葉俊延的 行動電信業者之動態競爭策略 (2019),提出華為發佈會2023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電信市場、動態競爭。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戴豪君所指導 吳欣芳的 人工智慧時代下產品責任的挑戰 (2019),提出因為有 人工智慧、演算法、產品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自駕車的重點而找出了 華為發佈會2023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華為發佈會2023,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電信業者之動態競爭策略

為了解決華為發佈會2023的問題,作者葉俊延 這樣論述:

2019年被外界稱為「5G元年」,各國行動電信業者均積極佈局5G,2019年4月時,美國、韓國也展開5G商用服務,正式進入5G發展初期,針對5G的應用,埃森哲(Accenture)指出以5G為首的五大科技,將被聚焦在:(一)5G;(二)AR、VR、MR,甚至是XR;(三)、人工智慧(AI);(四)智慧駕駛;(五)數位信任。而透過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大數據等技術,5G則能運用到智慧交通運輸、智慧城市、健康連結、智慧家居和媒體、無線網路產業等,衍生出無限的商機;然而,這些構思仍是人們對5G的想像,目前的5G依然要面對許多的困難與挑戰要克服,未來幾年的行動電信市場4G依然不可或缺。

面對5G浪潮,目前的台灣行動電信市場仍然在探索其商業模式與應用,找出5G的殺手級應用來取得市場中的優勢,由於行動電信市場具有快速、多變、高度競爭等特性,行動電信業者在每一次的競爭中取得短暫的優勢,藉以取得商機,過去的競爭策略分析多為靜態,難以適用於高度變化的行動電信市場;因此,本研究主要以動態競爭理論出發,採用文獻分析和深度訪談之研究方法,分別探討分析美國、日本和韓國以及台灣在行動電信市場中的競爭個案、競爭策略、相關政策和推行的作法,進而提出各國行動電信業者在市場所面對的考驗和對策,並提出可供臺灣借鑑之處。由於目前台灣5G還在規劃階段,因此主要分析4G時期業者的競爭,從中找出業者在競爭中的優勢

與劣勢,依據美國、日本、韓國行動電信業者在面對4G後期轉型與5G發展初期的競爭策略與經驗,本研究對於台灣行動電信市場提出之建議包括:(1)政府應該明定5G發展方向與目標;(2)業者應當停止「低價吃到飽」的價格惡戰;(3)行動電信業者應該以多元加值服務為利基。而以全球5G技術發展趨勢來看,台灣行動電信業者開始5G商轉後,則可以在5G的相關應用上進行深耕,例如大數據、物聯網(IoT)與人工智慧(AI)的結合,包含國外投入的自駕車、無人機、智慧農業、智慧工業等技術,創造更多樣化的應用情境,提升用戶體驗。

人工智慧時代下產品責任的挑戰

為了解決華為發佈會2023的問題,作者吳欣芳 這樣論述:

深度學習的技術開啟了人工智慧發展另一個新的里程碑,我們從中看到了未來,一個機器人與人共存的世界。在這人工智慧發展中,我們享受了進步,卻也帶來隱憂,深受機器人取代人類的工作,甚至控制世界的種種威脅。 不可否認的,人工智慧影響了人類的世界。在這變化中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對於現有法制可能帶來的衝擊及法律監管。人工智慧應用在許多領域中有顯著發展,譬如金融科技、法律服務、自駕車、智慧醫療等。本文研究也說明了連結性、複雜性」不透明性、開放性、自主性、資料依賴性等人工智慧的特性,將對現行的責任法制帶來衝擊及挑戰。 本文著重在人工智慧應用在產品責任法制衝擊的討論,從歐盟近幾年來對於瑕疵產品責

指令應用討論及針對新興技術、物聯網等對於責任的影響的議題關注開展,文中討論了現在瑕疵產品責任指令在應用新興數位技術應用時可能產生衝擊及從責任的角度出發,包括侵權責任及產品責任。也整理歐盟與台灣就人工智慧發展提出的準則及法制。人工智慧應用也可能由一個複雜的系統所組成,在本文中也特別討論了這些新興系統或服務在現有的產品責任法制的適用及可能衝擊,所討論的新興系統或服務包括有高精圖資、5G、GPS、演算法等。現行歐盟產品責任法規部分,以產品責任指令及歐盟一般產品安全指令。我國則以民法第191條之1及消費者保護保第7條至第9條為範圍。從該法規中歸納出嚴格責任、無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舉證責任、科技發展抗辯

等法律概念或原則等進行討論。 現行責任法制提供了人工智慧產品一個解決方式,然而,本文更多思考的是是否這個適用責任法制的結果仍然是妥適的。有些可以考量的點,包含這個是用是否可以達到一個公平及有效率的損害配置結論,尤其是可以使得引起損害、或者因其受益或者可以有效率控制風險之人負責。亦即本文目的也在評估現行的責任法制是否仍然足以保護消費者。就我國現行產品責任原則觀察,本文提出六點衝擊,人工智慧產品於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或過失要件適用衝擊、人工智慧產品對安全原則衝擊、人工智慧產品責任對現行歸責主體衝擊、人工智慧產品(機器人)與賦予機器人法律人格、人工智慧產品責任與舉證責任、適度調整人工智

慧產品之產品責任相關要件。 本文依據歐盟近期研究討論基礎,也就我國產品責任法制提出四項觀點如下:訂定專章或針對特定領域設立專法或專章進行監管、產品責任歸責主體與服務及商品等要件調整、明確性安全原則或其他歸責要件之可遵循規範、其他補償或救濟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