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明軒寫的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和讀享作者群的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19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也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是中華民國的地方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一般被簡稱為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法界人士通常更會簡稱為北院,與同在大臺北地區的新北地方法院、士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文郁所指導 張元毓的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2020),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裁量餘地。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鄭麗燕所指導 蔡世豐的 交付未成年子女及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實務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交付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強制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解答。

最後網站查詢服務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補充:1法學資料檢索 · 2裁判書查詢 · 3裁判主文公告 · 4案件進度查詢 · 5開庭進度查詢 · 6庭期表查詢 · 7名冊專區 · 8義務辯護專區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吳明軒論著全集(一):民事訴訟法實例釋示

為了解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吳明軒 這樣論述:

  作者現為最高法院優遇庭長,已奉身實務近七十年,所著民事訴訟法三冊,除廣為實務參考並作為裁判上之指引外,更引領民事程序法制之改革方向,內容上之旁徵博引,也體現了作者力求完美,永無止境之筆耕精神。   感念於民事訴訟法學之博大精深,並非莘莘學子所能一蹴可幾,故定期於月旦法學教室以實例之方式深入淺出的解說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希冀能促進民事程序法學之教育。本書係收錄過去多年來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文章,俾利讀者迅速掌握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之基礎概念。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以課以義務訴訟為核心

為了解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張元毓 這樣論述:

課以義務訴訟供人民得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滿足其救濟目的,惟人民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 如何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而得以何種執行方法予以實現,則為本文所欲討論。是以,首先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實質確定力、判斷餘地與裁量餘地等內容,分 別整理文獻說明並提出本文所認爲觀點及理由。再者,針對課以義務判決強制執行方法之種類,本文將 敘述奧地利所採取之執行手段,藉此說明課以義務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方法,並討論在我國 或有適用可能。最後,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在實務運用上之情形,本文比較一件專 利案件,其所作成之更審判決各自為

不同類型之課以義務判決,其中影響因素為何乃本文所欲釐清,再 以此對照對於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而探討其立法妥適性。 對於課以義務判決得否擬制為行政處分而為執行方法之一種,首先本文認為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 1 項 之執行名義應包含課以義務確定判決,而執行機關之決定則由普通法院之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較為合 適。執行方法之選擇,除了以間接強制為執行方法外,本文參考奧地利相關條文,發見其採取允許行政 法院於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成行政決定時,得自己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代替其行使裁量權限並作成行政決 定作為執行方式。是以,本文試提出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30 條第 1 項以法律擬制之

方式,將課以義務之 確定判決,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進而達成類似奧地利作法之可能。而在對於課以義務訴 訟標的採取三分肢說見解下,訴訟標的本質上包含有個案所應適用之實體法規,且在判決確定後所發生 之實質確定力亦同時具有實體法與訴訟法之作用,是以對課以義務確定判決之執行,將其擬制為行政處 分應予肯認。最後,此種將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涉及行政法院作成課以義務 判決之主文類型,本文以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3 款與第 4 款之案件成熟度之判斷要素應排除判 斷餘地及行政裁量,而在對於不確定法律關係與行政裁量採取不區分之見解下,行政法院對其審查應原 則上全面為之並

輔以不同審查密度為適,並應以詢問行政機關或使其參加訴訟而給予提供意見之機會, 是以課以義務確定判決擬制為行政處分之執行方法之界限,應僅在於個案事證尚未明確時始無法適用。

好齊好多!總複習Ⅱ:2019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

為了解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讀享作者群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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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看完這部分,不用害怕不知道怎麼考)   年度文章一覽→市面上最有份量的年度文章一覽   (不只是重要的,全年度重要文章一次告訴你重點!!!)   重要文章精選   (那些超有機會考、超級重要的文章都幫你挑出來深入解析囉!)   實務觀點   (實務見解這麼多…哪些重要?又該怎麼看?)   法研所試題   (從法研所考題看今年國考重點,你不能不看!)   重點篩選   (除了最新的,別忘記還有不一定是最新,但很愛考的重點喔!)

交付未成年子女及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實務研究

為了解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問題,作者蔡世豐 這樣論述:

夫妻離婚後雖通常仍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但僅能由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在交付未成年子女及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上,有許多的實務問題,例如子女的最佳利益、探視權的執行以及約定的遵守,還有子女意願的尊重。另外經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同性婚姻將立法予以保障,則同性家庭間未來若離婚後,是否也適用相關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規定?還有實務上少年家事法庭判決離婚後,依判決執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係交由民事執行處進行,但目前平均每年案件量較少,考量未來民事執行處的經驗傳承,是否於民事執行處設專股辦理相關家事案件執行?或由股長股負責即可,以減輕現今民事執行案件量龐大,且多屬於財產類型案件的情況下,讓不熟悉家事案

件的書記官及執達員來執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較不利於案件的進行等。還有目前經常使用「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來審酌,應以未成年子女為執行主體,而非離婚之父母,尤其「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尚未定義何謂「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適用上應謹慎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