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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各機關財務作業及審核標準化作業手冊(草案) - 行政院主計總處也說明:四、已載明下列事項:(採30、46、55、採購契約範本). □1.下列款項已敘明其種類、額度及 ... 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聰富所指導 許正欣的 公共工程契約義務之研究─以業主協力義務為中心 (2013),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民法第507條、協力義務、默示擔保、效率、免責約款。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土木工程所 王起平所指導 陳奕中的 公共工程完工驗收期限問題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竣工、完工、驗收、契約爭議、公共工程的重點而找出了 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逐條說明條次政府採購法條文說明第四章履約管理則補充: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賦予該範本較明確之效力。 ... 二、勞務採購之驗收是否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可視個案性質而定,例如法律訴訟服. 務即無此必要。 第八章附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二版)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公共工程契約義務之研究─以業主協力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的問題,作者許正欣 這樣論述:

於工程實務上,業主並非僅有給付報酬之契約義務,尚有提供承包商相當協力服務之法定義務,其法律依據在於民法第507條規定。然而,業主何時負擔協力義務,以及協力義務之範圍為何,甚或於業主違反協力義務時,承包商可否捨本條而求諸債務不履行規定資為主張,均未臻明確。惟綜觀上開諸多爭議之源頭,無非是該條規定協力義務之性質不能清楚納入傳統繼受德國法中的義務分類所致。意識上開問題根本,本論文於第貳章即就本條之義務性質加以探討,並輔以英美法之默示擔保義務理論(implied warranty/term),檢討繼受德國法義務群分類不妥之處,並認為該條規定之義務性質應為真正義務,至於義務成立之判斷標準,雖國內實務與

學說咸認應以誠信原則為斷,然而其具體內涵未臻明確,恐有流於恣意,故應改以效率(efficiency)作為判斷基準,衡量雙方對於義務負擔所生之成本高低資為論斷。於肯認業主負有一定程度之協力義務後,若業主違反該義務,承包商得如何主張權利,則為本論文第參章所討論之內容。鑑諸英美法及國際契約範本,承包商得主張之法律權利具有多樣化之趨勢,藉以反思我國實務判決囿於民法第507條規定之性質所衍生之法律效果見解,應有借鏡之空間與必要,方能妥善兼顧業主與承包商間之權益平衡。至此,業主之協力義務規範或以完整檢討完畢,然而,該義務可否透過契約約定加以排除,以降低業主之法律成本,不無疑問。此等問題涉及民法最傳統的契約

管制問題,於實務上迭生爭議,此為本論文第肆章所探討之內容。本文佐以英美法中關於免責約款(No-Damages-for- Delay clause)之實務見解,重新省思我國契約管制之方式,以求雙方權益之平衡,並符合公平正義之理念。最後,本論文第伍章則就現今工程實務上所涉及之重要協力義務爭議,套用前揭本文主張之論理予以詳加分析,期能提供不同思維以利業主與承包商間之權益獲得合理之對待與維護,亦有助於未來工程環境之塑造。

公共工程履約管理100問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的問題,作者黃宗文 這樣論述:

  公共工程因為金額龐大,涉及之工程技術及法律問題紛雜,以致工程爭議層出不窮,公務員動輒得咎。坊間相關書籍大多從上位的法律層面探討,對工程人員而言太過艱澀不實用。本書完全自基層人員實務上著眼,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企圖解答公共工程自決標後一直到竣工驗收完成所會遇到的問題。

公共工程完工驗收期限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結算驗收證明書範本的問題,作者陳奕中 這樣論述:

工程之進行最終的目的在於「驗收」後使用,而我國對於驗收期限的制度,從竣工確認、初驗、複驗與驗收階段,各公部門大致都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範本。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最高的工程督導機關,其制訂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雖僅為參考用未有法令之強制特性,但卻廣為中央政府及地方單位訂定工程採購契約時採用,可見其似具有命令般之拘束力與影響力。我國工程驗收制度有期限限定的規定,相較與國際工程常使用之國際工程顧問聯盟(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所發行的契約條款(簡稱FIDIC紅皮書)之驗收制度較合理化,由承包商確認某日可

進行檢驗,工程師並於通知期限內辦理檢驗較無逾期驗收之責任,而造成許多逾期驗收之問題。實務上因承包商竣工與否之認定尚有爭議;或因變更設計尚未完成;或因初驗瑕疵未予改善;或因承包商對業主提起索賠;或因業主驗收時間的延遲;或因竣工圖製作與結算資料提送延遲或數量計算爭議處理及其他因素等,而造成驗收時限的冗長。再者,對於實務上「完工」與「竣工」之說詞,承包商與機關各有其認知的不同,而影響驗收的作業程序。本研究認為竣工與完工應為相同,以減少雙方對於完工認定的看法,影響驗收作業的程序。至於逾期驗收部分,可歸責於承包商者,由承包商負遲延責任並依契約規定負相關罰責;可歸責於機關者,機關應負起遲延驗收之責,但觀之

我國各公部門之工程契約對逾期驗收之罰則並無明文之規範,對於承包商較無保障,擬應訂定相關罰責與辦法,以保障雙方權利及義務,以達契約的公平性。從實務案例統計結果分析發現,未能於機關規定期限三十七天內辦理初驗(驗收)程序者,時有可見,而履約期限天數越長者,其實際竣工至開始驗收平均天數有越大之趨勢,可見履約期限的長短與其初驗(驗收)所需之天數,有其相關性之存在。若規模較小履約期限較短之工程,都按驗收期限三十七天內辦理驗收者,似乎期限有過長之情形,對承包商有失公平。因此亦得採工程履約天數之百分比,依本研究實務案例統計結果,依個案規模的大小,參考約以履約期限15%~20%內之天數訂定合理的上限值,訂定初驗

(驗收)之合理期限,若超過其規定,機關未能辦理驗收者,應視為初驗(驗收)完成或採國際工程契約FIDIC(紅皮書)驗收條款之規定期限較符實際之作法,使能符合實務之需,期能以作為主管機關日後修法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