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懶人包和總整理

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子軒,張明義寫的 包租公筆記本2 和一品法學苑的 會計師法典:2021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如何購買國有地、水利地一次看清楚也說明:四)申購人對承購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因地政機關測量登記錯誤, 致實際面積較出售 ... 二十九、申購之不動產為申購人承租或占用時,其須追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將其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新保成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陳明燦所指導 鄒閔祺的 土地撤銷徵收及其損害賠償數額之研究 (2020),提出私人土地租金計算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撤銷徵收、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解答。

最後網站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則補充: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第21 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 前項租賃之不動產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私人土地租金計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包租公筆記本2

為了解決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作者蕭子軒,張明義 這樣論述:

包租界的《山海經》來了!包山包海包經營,快速致富非神話!   ◎本書匯集多年的租賃經驗及梳理過的講座論壇資料,讓想成為包租達人的你,快速踏上成功捷徑。   ◎當包租達人所需的創意構想、業內技能、學習曲線,本書都有。   ◎成本計算、買房哲學、房客過濾……做夢都想發大財的你,不容錯過這本發家寶典!   ★正宗包租公秘笈續作,在讀者敲碗暴動中,終於出版囉!   沒有「富爸爸」的「窮二代」,   要學習別人馬上就變出一大筆錢的事例,   因為這樣可以節省自己摸索時間。   學習一些包租公的「知識」,譬如   孔明借「東風」、時間的「積累」……   本書獻給有創意想法,   以及有想法後便

敢行動的人!   Q:沒錢也能當包租公/婆?   A:可以。有多種途徑可幫助你一步步完成「買房→收租」的夢想,限制你的不是人窮,而是「腦窮」!   Q:到底是「買房好」還是「租房好」呢?   A:第一間房要能作為賺錢工具,而不是財政負擔。   買房自住(X),買房出租(○)   本書共三篇六十七堂課,   建立正確的思維模式與優良的學習曲線,   讓你在包租發財的路上走得穩當且長久!  

私人土地租金計算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舖兩蝕,極品!】第2057成交(堅-註冊),剛曝光-【罕有市建局收購舖蝕讓,第二次?】收購唔識俾分,市建局剛以1341.7萬收購此地舖。

地址是大角咀埃華街1號A舖,建築面積380呎,現在是恆生銀行ATM 舖,實用是323呎。 簽約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

此舖是埃華街及橡樹街大單邊, 舖闊14呎,深18呎。 原業主於2016年8月用1700萬買入 (當時我都有報導過)。當時恒生ATM 租金是5萬元,當時回報3.5%。

再上一手業主,也是大幅蝕讓。再上一手業主是2012年9月用2228萬買入。

旁邊的珠龍麻雀館(舖30闊,50呎深,實用約1500呎),剛以6120.5萬被市建局收購。我感覺市值是約5000萬。

按市建局收購旁邊的麻雀館呎價計算,每呎實用收購呎價是40800。這間恆生銀行ATM舖是值1317.8萬,即大約是今次的成交價1341.7萬。

老實說,這間舖的市建局成交價,比我想像中低。 如果恒生租金是五萬元的話,回報有成4.5%,以銀行ATM 舖來說,好高! 可惜市建局或強拍一般都是按呎價計算收購價,不是睇租值回報,因此「細面積的旺舖」, 遠遠比起「大面積的靜舖」被收購無咁著數。

想了解多些收購鋪如何計算,我已經錄過好多好多條片詳細解釋。不能三言兩語就解釋清楚,請看我之前錄過的片。 相信是香港有史以來最詳盡關於 收購舖的影片。? 8條影片,合共約82分鐘 (唱獨腳戲,口水都乾)。

我本書【買舖要買得 PRO】也有講,全港書局有售。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ZwHll-Yhn927YbpdO7vT703dAogpFTDI

簡單來說,市建局來收購, 是按間舖市值的110%(如出租)或135%(如自用)來給錢業主收購。 何是市值, 不是睇同區七年樓齡, 因為樓越舊越唔值錢,但係舖越舊反而越值錢。 市建局是搵兩個測量師做估值,以價高者為準。 當然業主可以搵個「醒目」測量師,估值更加高,同佢拗過。 市建局通常會參考附近呎價同業主商議,按呎價出價給業主。 市建局日亦會為業主/租客送出特惠津貼或營業額損失補償。(Note: 私人發展商收購是不會賠錢給租客的,只有市建局會。)

以我所知,這間舖應該是市建局收購的第二間業主蝕讓舖。

對上一間是土瓜灣啟明街,4至24號,啟明大廈地下18號舖,成交1131.3萬。2019年11月22日市建局買入,實用面積450呎,樓齡56年,原業主持貨七年,蝕7%。

啟明街原業主是於2012年12月高峰期,盲目摸頂買入才導致損失。 該舖於2012年10月19以1180萬成交,再之前於2012年7月10日以837.8萬成交。 五個月時間升值了45%,你說是否盲目摸頂? 我也報導過,See video:

https://youtu.be/mCFbh4_kmFw

總結, 算這個業主唔好彩, 兼唔玩嘢。

(1) 唔好彩 - 因為市建局咁多年來,大約我估計他收購了約二千間街舖。 私人發展商則更多,收購了約萬幾間。一般市建局收購舖,單單業主都賺錢,這間是極度罕有的例外。 仲要是一舖兩蝕, 真的是經典!

(2) 唔玩嘢 - 可能業主唔係太熟舖。 我查過這間有限公司,手上持有只有另一間北角堡壘街33號(G7舖)的細碼舖 (2016年以530萬買入), 可能對市建局的收購唔太清楚。 如果是我,我一定同市建局「玩嘢」, 搵多幾個 「醒目」測量師估價較高, 去土地審裁處同市建局打官司。 大家都係打份工, 市建局大把錢,但我自己的錢一定緊張過佢?。

今次唔恭喜業主了。

P.S. 大家買舖要小心。唔好以為經紀吹水講兩講,搏收購,就盲目追價,一定要計數。要用呎價計數! 我好多單因為計唔掂數,明知會收購我都無追價買! 市建局收購都好啲,私人強拍的話,分分鐘仲慘。你問阿梁朝偉就知?

https://ps.hket.com/article/264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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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收到我即時最貼市或唔方便公開講的舖市資訊,可whatsapp 我 (+852)90361143 。我可加你入 《李根興「堅堅流流」商舖資訊》 private message list。

我無心造謠言,只是每日我聽到的「八八卦卦」商舖資訊。?

李根興 Edwin

土地撤銷徵收及其損害賠償數額之研究

為了解決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作者鄒閔祺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國家行使公權力,基於本身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私人土地加以強制取得,不須相對人之同意而為之行政行為。依法作成並生效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將持續存在,若該處分遭撤銷,則其原則上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若土地徵收處分存有違法行為,則將可能使該徵收處分應予撤銷,以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徵收處分遭撤銷後,因其係基於行政處分之違法而來,若該違法徵收處分對人民造成侵害,而導致損害賠償之發生,其損害賠償之性質乃國家賠償,其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撤銷徵收係屬國家賠償法第2條,因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其所涉及之損害係屬權利之受損,其所受之損害

係為,於受違法徵收侵害期間,被徵收土地之使用、收益權能遭侵害,其受侵害期間原則上係指徵收公告之日起至撤銷徵收處分作成時,受侵害之範圍,原則上係為該撤銷徵收處分公告上所載明之範圍,然不以此為限,而應以實際受到使用或限制之土地範圍為準。 撤銷徵收處分原則上將溯及既往不生效力,此際,需用土地人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開闢作為公益或公共使用,係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占用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司法實務上認為,若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則土地所有權人將受到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該租金之計算應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10為限。然本研究認為該租金之計算應以市價作為評估較為妥適。除以租金評估外,本研究認應可採地上權

估價方式做為另一評估方法。 為了解現行司法實務於評估撤銷徵收要件認定及其損害賠償方式,與本研究之提出之土地租金估價法及地上權估價法之差異,本研究選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作為本研究之案例分析。於撤銷徵收損害賠償部分,判決所肯認之金額共計為新台幣18萬元整,此金額係以遭無權占用土地之申報地價百分之10計算而得。而本研究則係採土地租金估價法及地上權估價法進行本案之撤銷徵收損害賠償金額評估,所得出之土地租金估價法之價格結論為新台幣174萬元整;地上權估價法之價格結論為新台幣137萬元整。最終本研究於考量本案之性質後,認應採土地租金估價法之價格結論作為本案之

撤銷徵收損害賠償之價格結論。

會計師法典:2021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3版)

為了解決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作者一品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特考、薦任升官等考試、其他三等特考之財稅行政職系、會計師專技證照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讓讀者快速查詢財稅相關法條,避免浪費搜尋時間。   改版差異   更新49個法規。 本書特色   ‧立法沿革   各法規歷次增修以加註阿伯拉數字等方式標示,俾使明瞭立法時程。   ‧法律條文   法條條次,以粗黑體呈現;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條項文字內容清晰標明,方便查閱。   ‧重點顯示   依據法律條文命題的重要性,以符號『★』代表重要、『★★』代表很重要、『★★★』代表非常重要。

壹、憲法暨體制法類 /1-1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1-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 1-1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 1-19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 1-20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 1-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108.07.24) / 1-26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節錄)(106.12.13) / 1-35 貳、行政法類 /2-1 行政程序法(104.12.30) / 2-3 行政罰法(100.11.23) / 2-24 訴願法(節錄)(101.06.27

) / 2-31 行政訴訟法(節錄)(109.01.15) / 2-36 行政執行法(99.02.03) / 2-46 勞動基準法(節錄)(109.06.10) / 2-53 行政法人法(100.04.27) / 2-60 參、財稅法類 /3-1 稅捐稽徵法(109.05.13) / 3-3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02.01.07) / 3-15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08.11.12) / 3-18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97.06.30) / 3-30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109.06.03) / 3-31 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

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102.04.01) / 3-74 所得稅法(108.07.24) / 3-7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07.06.29) / 3-122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06.05.10) / 3-139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107.06.13) / 3-144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98.09.22) / 3-150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102.08.26)/ 3-153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7.01.02) / 3-160 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

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100.08.04) / 3-165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100.06.22) / 3-169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06.29) / 3-173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106.11.13) / 3-213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97.07.15) / 3-232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106.02.03) / 3-238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82.04.23)/ 3-246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108.01.11) / 3-249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102.02.26) / 3-253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99.07.14) / 3-255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99.12.22) / 3-257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108.09.20) / 3-259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03.26) / 3-265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107.02.14) / 3-277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99.01.07) / 3-280 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要點(107.06.28)/ 3-288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表一)(107.12.20) /

3-290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表二)(104.12.28) / 3-302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91.08.19) / 3-303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107.11.07) / 3-304 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09.02.21) 3-307 一百零八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109.01.30) / 3-310 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109.02.21) / 3-311 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109.0

2.21) / 3-312 一百零八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9.01.30) / 3-315 一百零八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109.01.22) / 3-316 一百零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109.01.02) / 3-318 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108.12.16) / 3-323 一百零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108.12.19) / 3-324 一百零九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

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108.12.19) / 3-325 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109.02.21) / 3-32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06.06.14) / 3-32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07.06.25) / 3-350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95.12.21) / 3-360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08.05.24) / 3-363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108.11.13) / 3-371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107.01.19) / 3-376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108

.01.09) / 3-380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107.10.04) / 3-388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101.11.28) / 3-391 稅籍登記規則(107.06.29)/ 3-392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106.09.28) / 3-397 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98.08.18) / 3-403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95.12.22) / 3-404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107.03.19) / 3-405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94.05.05)/ 3-412

土地稅法(104.07.01) / 3-416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03.01.13) / 3-428 土地稅減免規則(99.05.07) / 3-442 平均地權條例(108.07.31)/ 3-450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104.06.22) / 3-466 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80.08.16) / 3-485 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101.01.02) / 3-486 遺產及贈與稅法(106.06.14) / 3-487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106.06.13) / 3-501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108.04.29) 3-510

一百零九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108.12.18) / 3-513 關稅法(107.05.09) / 3-514 貨物稅條例(108.12.25) / 3-53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104.06.24) / 3-54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100.05.27) / 3-548 菸酒稅法(106.06.14) / 3-552 證券交易稅條例(107.04.27) / 3-557 期貨交易稅條例(97.08.06) / 3-560 房屋稅條例(103.06.04) / 3-562 契稅條例(99.05.05

) / 3-566 印花稅法(91.05.15) / 3-569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68.02.13) / 3-573 使用牌照稅法(106.12.06)/ 3-575 娛樂稅法(96.05.23) / 3-583 財政部稅務預先核釋作業要點(92.12.30) / 3-586 預算法(105.11.30) / 3-588 決算法(100.05.25) / 3-598 財政收支劃分法(88.01.25) / 3-602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108.07.03) / 3-61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節錄)(109.05.13) / 3-619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節錄)(108.01.0

9) / 3-620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節錄)(105.12.28) / 3-621 金融機構合併法(節錄)(104.12.09) / 3-623 金融控股公司法(節錄)(108.01.16) / 3-625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節錄)(106.12.06) / 3-628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節錄)(103.06.04) / 3-631 企業併購法(節錄)(104.07.08) / 3-633 地方稅法通則(91.12.11)/ 3-636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節錄)(105.01.06) / 3-638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節錄)(104.06.17) / 3-64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節錄)(107.11.21) 3-642 產業創新條例(節錄)(108.07.24) / 3-644 都市更新條例(108.01.30)/ 3-646 公教人員保險法(節錄)(104.12.02) / 3-667 全民健康保險法(節錄)(109.01.15) / 3-668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節錄)(107.09.19) 3-669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節錄)(108.01.02) / 3-670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節錄)(102.08.14) / 3-671 勞工保險條例(節錄)(104.07.01) / 3-672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節錄)(107.03.28) /

3-674 傳染病防治法(節錄)(108.06.19) / 3-676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節錄)(109.06.16) / 3-677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節錄)(104.02.04) / 3-678 精神衛生法(節錄)(109.01.15) / 3-679 郵政法(節錄)(107.12.05) / 3-680 郵政儲金匯兌法(節錄)(103.01.29) / 3-682 簡易人壽保險法(節錄)(107.11.28) / 3-683 職工福利金條例(節錄)(104.07.01) / 3-685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7.06.06) / 3-686 農業發展條例(節錄)(10

5.11.30) / 3-688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8.01.16) / 3-691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105.05.04) / 3-694 離島建設條例(節錄)(108.05.22) / 3-695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節錄)(86.11.19) / 3-697 新市鎮開發條例(節錄)(109.01.15) / 3-698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節錄)(99.06.02)/ 3-699 政治獻金法(節錄)(107.06.20) / 3-7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節錄)(104.12.16) / 3-703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節錄)(91.06.12)

/ 3-705 文化資產保存法(節錄)(105.07.27) / 3-706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108.01.07) / 3-708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106.01.18) / 3-712 發展觀光條例(節錄)(108.06.19) / 3-714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節錄)(106.11.29) / 3-715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節錄)(108.07.17) / 3-716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節錄)(107.01.31) / 3-717 私立學校法(節錄)(103.06.18) / 3-718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節錄)(107.01.17) / 3-720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節錄)(廢止)(108.05.15) / 3-72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節錄)(95.12.18) / 3-722 勞工退休金條例(節錄)(108.05.15) / 3-723 儲蓄互助社法(節錄)(104.02.04) / 3-724 合作社法(節錄)(104.06.03) / 3-725 自來水法(節錄)(108.12.04) / 3-726 水利法(節錄)(107.06.20) / 3-729 洗錢防制法(107.11.07) / 3-730 都市計畫法(節錄)(109.01.15) / 3-737 我國租稅協定一覽表 / 3-738 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扣繳率一

覽表 / 3-740 肆、公司法類 /4-1 公司法(107.08.01) / 4-3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107.11.08) / 4-6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107.11.08) / 4-64 公司登記辦法(107.11.08)/ 4-67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107.11.08) / 4-84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107.11.08)/ 4-86 伍、商業登記法類 /5-1 商業登記法(105.05.04) / 5-3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廢止)(105.09.06) / 5-7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108.10.15) / 5-8 陸、商業會計法類

/6-1 商業會計法(103.06.18) / 6-3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07.12.10) / 6-12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108.06.13) / 6-20 柒、證券暨期貨法類 /7-1 證券交易法(109.05.19) / 7-3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 7-35 期貨交易法(108.01.16) / 7-38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102.08.20) / 7-5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100.06.29) / 7-5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100.06.29)/ 7-58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04.11.

12) / 7-59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04.11.12) / 7-87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104.11.12) / 7-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106.07.12) / 7-12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4.03.18) / 7-130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106.10.06)/ 7-143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109.03.30) / 7-152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104.10.07)/ 7-179 有價證券得為融

資融券標準(103.04.25) / 7-186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9.01.22) / 7-190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105.07.08) / 7-21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03.18) / 7-216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9.06.10) / 7-23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07.01.31) / 7-246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95.06.27) / 7-269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95.06.27) / 7-27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09.01.15) / 7-276 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109.01.15) / 7-280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04.12.21) / 7-283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97.05.20) / 7-296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108.09.24) / 7-298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101.08.22) 7-300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03.09.22) / 7-303 證券商設置標準(109.01.15) / 7-314 證券商管理規則(109.02.03) / 7-325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9.03.18) / 7-345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106.10.06) / 7-36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106.10.06) / 7-38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103.11.28) / 7-394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109.01.15) / 7-403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107.02.12) / 7-407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09.02.27) / 7-418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109.01.15) / 7-426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89.09.11) / 7-429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104.01.06) / 7-433 期貨商管理規

則(105.08.02) / 7-439 期貨商設置標準(104.01.06) / 7-453 捌、會計師相關業務法類 /8-1 會計師法(107.01.31) / 8-3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08.01.24) / 8-15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105.05.10) / 8-30 會計師代理營業稅查核申報注意事項(75.06.27) / 8-33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97.05.16) / 8-35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94.12.30) / 8-38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09.04.29) /

8-48 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94.12.30) / 8-52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108.12.23) / 8-54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與變更登記事項要點(97.05.16) / 8-56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7.05.16)8-58 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107.08.08) / 8-60 玖、相關大法官解釋 / 9-1 拾、(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問題決議文 / 10-1 法規索引表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私人土地租金計算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